北京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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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政策第一部分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规定:=10713二、参保范围:全体员工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四、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缴费基数每年4月核定,基数下限、上限分别为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40%、300%五、法定退休年龄: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六、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待遇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七、养老保险转移、清算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国办发〔2009〕66号)》政策调整,目前北京养老保险转移、清算工作暂停,待实施方案出台。第二部分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规定:=10782二、参保范围:全体员工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2%(缴费人员类为“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外埠农村劳动力”的员工个人不缴费)四、缴费基数标准:同养老五、失业保险待遇享受1、失业保险金享受人员范围:(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享受失业保险金办理时间限制:(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二)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目前执行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6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43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71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62元发放。第三部分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规定:=1670二、参保范围:全体员工三、缴费比例: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目前北京三家派遣执行标准:除前程汇文按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不缴费外,其他两家派遣按单位缴费比例0.3%,个人不缴费操作。四、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缴费基数每年4月核定,基数下限、上限根据户口性质划分:非农业户口:下限、上限分别按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40%、300%农业户口:下限、上限分别按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60%、300%五、工伤认定范围(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六、视同工伤范围(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七、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范围(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八、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九、工伤认定所需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的书面证明等;3、初次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证明要注明诊断时间、受伤程度、受伤部位;4、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及有关证明;5、抢险、救灾受伤的,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如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的证明;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7、因公外出受到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8、造成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9、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10、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信息材料。信息要载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状况和联系电话;11、亲属来申报工伤的要提供亲属证明身份证,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申报的要有介绍信;12、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电脑管理,需填写个人信息表;13、认定个人提供二寸照片一张十、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补缴不享受待遇。工伤待遇补偿类别按月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才用支付)因工伤残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级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的24个月2级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22个月3级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20个月4级本人工资的75%本人工资的18个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级本人工资的1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个月6级本人工资的14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个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本人工资的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8级本人工资的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个月9级本人工资的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10级本人工资的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过12个月。工伤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按月发给)全部护理依赖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大部分护理依赖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部分护理依赖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残疾辅助器具费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给)配偶:本人工资*40%;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以上基础上增10%;备注:1.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加粗及黄色标注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余各项为用人单位支出;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参照工伤保险规定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出。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4.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6.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第四部分生育保险一、生育保险规定:=10208=10287二、参保范围:具有北京市户口或持有北京工作居住证的员工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不缴费四、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缴费基数每年4月核定,基数下限、上限分别为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60%、300%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范围(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⑴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⑵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⑶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四)补缴生育保险,不享受待遇六、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待遇名称享受范围条件产假规定可领取津贴计算方法生育津贴女方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15天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妊娠12-16周(含)流产30天妊娠16-28周(含)流产42天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90天正常生育90天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90+15=105天多胞胎生育90+15*(胎数-1)天晚育津贴男方或女方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30天生育当月缴费基数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七、生育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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