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各省直管县(市)人口计生委:现将《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印发的《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人口〔2012〕13号)同时废止。2014年7月1日2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规范生育证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现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第三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第四条生育证的登记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代理代办制度、承诺责任制和首接负责制等规定,推行网上办理。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第五条一孩生育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二孩生育证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机关批准国家工作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在10日内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二孩生育证审批表),批准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在10日内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同上)。第六条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发3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一孩生育证的受理、登记、发放、归档和二孩生育证的受理、初审、上报、公示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孩生育证的复核、审批、发放、备案、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八条一孩生育证在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均可办理(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二孩生育证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发放程序第九条一孩生育证(证明)按以下规定办理登记:1.申请人填写《一孩生育证(证明)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见附件2)。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登记表》(在线登记的除外);(2)夫妻双方身份证;(3)夫妻双方户口簿(流动人口可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43.办证机关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登记表》中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进行核实(双方初婚的只需核实女方情况)。跨县域本省户籍人口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向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核查,跨省婚姻、外省(市、区)流入本地人口应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查。对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不能核实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其他途径核实。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协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实反馈。对集体户口、长期和多地流动的流动人口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漏登错登人口,受理地经协查、核实,仍不能掌握夫妻婚育情况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得不到协查信息反馈的,可根据承诺书或夫妻双方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办理。4.发放一孩生育证。申请登记人信息经核查无误或书面承诺的,受理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一孩生育证(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只出具《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见附件3)。受理登记地要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通报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通知申请登记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经核实,不符合一孩生育证办理条件的,可下达不予办理通知书(见附件4)。第十条二孩生育证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1.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5见附件5)。《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审批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5张;(6)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6——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见附件6);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的公证书。——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办证机关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完成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可下达《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同时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见附件8)。4.发放二孩生育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7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10日内,见附件9)。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在夫妻双方单位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分别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给二孩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见附件10)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第十一条生育证应由发证机关填写,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和钢印后方能生效。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年度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生育证登记、审批表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设计。第十三条已领取生育证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取消其生育证,不再发给生育证:(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的;(二)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第十四条当年度生育证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8度1月31日。持证对象在生育证有效期内没有生育的,应在4月底交回原生育证并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在有效期内没有换证的应重新申请。第十五条生育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及时向发放机关报告,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发放生育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逐级向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情况。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对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发放登记底册、未使用的生育证要按年度分类、建档,由专人统一管理。二孩生育证材料应一案一卷(见附件11),永久保存。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检查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管理和服务落实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9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印发的《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人口〔2012〕13号)同时废止。备注:*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解释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准。10一孩生育证(证明)发放登记表女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夫妻合影照片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单位单位电话现居住地户籍地男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单位单位电话现居住地户籍地婚姻状况1、双方初婚2、男初女再3、男再女初4、双方再婚结婚登记时间我们系合法夫妻,双方均无生育或收养子女。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申请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我们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并愿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申请承诺人签章:女方男方年月日以上内容由申请登记人填写信息核查情况女方单位或现居住地(户籍地)经办人:年月日男方单位或现居住地(户籍地)经办人:年月日发证机关意见经办人:(单位盖章)年月日生育证编号备注:1、信息核查栏由登记地填写:信息核查一致、反馈信息一致、到期无反馈、经核查情况不清楚。如不一致,写明具体事由。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乡(镇、街道),一份存入村(社区)档案。3、特殊收养请咨询发证机关。11委托书委托人:委托人: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本人因有事,特委托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事宜,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签章:男方女方年月日12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编号:___________年(第________号)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经审核(或当事人承诺),_______、_______夫妇,登记有关生育第一个子女事宜,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特此证明经办人:联系电话:______省(区、市)_______区(县)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年月日13不予办理通知书编号:___________年(第________号):经审核,你夫妇递交的申请因以下原因不予办理:1.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人民政府或________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通知。签收人:送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月日备注: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办理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不予办理通知书编号:___________年(第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