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第七章領隊與交通運輸業Chapter71-3交通工具的種類可以分為以下諸類:1.空中運輸業:飛機、直昇機、水上飛機、雪上飛機、纜車等。2.陸上運輸業:遊覽車、馬車、狩獵車及其他特殊陸上交通工具如:泰國、印度之大象、非洲之駱駝等。3.鐵路運輸業:高速火車、歐洲之星、觀光火車、登山火車等。4.水上運輸業:豪華遊輪、觀光渡輪、觀光船及特殊水上交通工具如:皮筏、獨木舟、氣墊船、水翼船等。1-4一、遊輪遊輪有別於一般的客輪,它只航行於某一個水域,並提供一個類似水上的觀光渡假中心般的作用,並有經過設計的活動,如將船上和岸上城市之觀光活動相互輝映(容繼業,2000)。遊輪旅遊在目前之臺灣團體旅遊市場中所占的比例雖然不大,但其成長空間廣闊。傳統領隊所帶領的團體;例如:阿拉斯加遊輪、加勒比海、波羅地海或愛琴海等。第一節水上旅遊交通工具1-5二、觀光渡輪觀光渡輪之形態散見於世界各國,它不但是水上之交通工具,更有地理景觀上之觀光特色,英法之間英吉利海峽間之氣墊船(hovercraft),義大利南部那不勒斯或蘇連多到卡布里(Capri)島之間的水翼船(hydrofolis)等均屬於具有觀光特色之水上交通工具。第一節水上旅遊交通工具1-6三、河川遊艇在船上通常包括:觀賞椅、酒吧或餐廳,甚至客房和一些基本的娛樂設備,在歐洲團體的德國萊茵河之旅、英國倫敦泰晤士河、澳洲團體的雪梨市區的雪梨港遊船、美西團體的舊金山灣區的渡輪及遊艇巡弋、埃及的路克索至亞斯文的尼羅河之旅。這些存在於不同旅遊地區之不同形式的水上交通工具,對團體旅遊的行程豐富性、內容多樣性與娛樂性都具極大的助益。第一節水上旅遊交通工具1-7一、火車方面觀光之父—湯瑪斯庫克最早安排團體觀光旅遊團是運用鐵路,但是目前的地位不若以往來得受重視,歐洲火車聯票(EurailPass)為世界各國人士前往歐洲地區旅行最常用之火車票,但對臺灣觀光團體運用卻較少。原因是由於歐洲本土各國間的國界相聯,高速公路聯繫極為緊密,經過其公路的運輸服務,大多和各大城市相通成為最經濟和方便的陸上遊覽的方式。因此,團體安排純義團、英法團搭乘「歐洲之星」;純德團搭乘「ICE」高速火車;法國行程安排「TGV」高速火車等。第二節陸路旅遊交通工具1-8二、遊覽車方面一般說來,遊覽車為最大眾化的旅遊工具,所到達的地方也非常的廣,特別是歐美地區的跨國境旅遊,搭乘遊覽車的觀光交通工具是不可或缺;一般運用遊覽車的觀光旅程有:(一)市區觀光(citypackagetour)(二)專人嚮導之旅程(escortedtours)第二節陸路旅遊交通工具三、其它交通工具領隊帶團中安排的相關陸上交通觀光工具,包括纜車(cablecar)與獸力為主的馬、駱駝、大象、駝鳥、騾等,很多觀光地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二節陸路旅遊交通工具1-10一、航空公司之分類目前航空公司之分類在世界各地雖然不盡相同,但大致可分為下列三大類:(一)定期航空公司(scheduleairlines):1.定義:以提供定期班機服務(scheduleairservice)。第三節航空公司方面1-112.特色:(1)必須遵守按時出發及抵達所飛行固定航線之義務,絕不能因為乘客少而停飛,或因無乘客上、下機而過站不停。(2)大部分之國際航空公司均加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或遵守IATA所制定的票價和運輸條件。(3)其乘客的出發地點與目的不一定相同,而部分乘客需要換乘,其所乘的飛機所屬航空公司亦可不一定相同。第三節航空公司方面1-12(二)包機航空公司(charteraircarrier):1.定義:以提供包機服務(charterairservice)。2.特色:(1)因其非屬IATA之會員,故不受有關票價及運輸條件之約束。(2)其運輸對象是出發與目的地相同之團體旅客。第三節航空公司方面1-13(3)不管乘客之多寡,按照約定租金收費,營運上的虧損風險由承租人負擔。(4)依照承租人與包機公司契約,約定其航線及時間,故並無定期航空公司的固定航線及固定起落時間之拘束。第三節航空公司方面1-14二、與領隊相關之業務單位(一)訂位組:(二)票務部:(三)機場客運部:1.櫃檯報到作業(checkin)2.行李遺失尋找組(lost&found)3.貴賓室:第三節航空公司方面1-15一、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一)簡介:美國於一九四四年邀集五十二個國家,在芝加哥簽訂「芝加哥協議」,並於翌年成立「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ICAO),但仍無法有效處理國際各航空公司間之票價、運費等商務事項。「國際民航組織之各國代表達成共識,於一九四五年由各飛航國際航線之航空公司聯合組成「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AirTransportationAssociation),簡稱IATA。IATA總部設於加拿大蒙特婁,另在瑞士日內瓦設有辦事處。第四節航空運輸基本認識1-16(二)IATA重要功能:1.多邊聯運協定MultilateralInterlineTrafficAgreement(MITA)2.訂定票價計算規則TariffCoordinationRules3.票價協調會議FareConstructionRules4.銀行清帳計畫BillingandSettlementPlan5.清帳所ClearingHouse6.分帳Prorate第四節航空運輸基本認識1-17(三)IATA定義的地理區域:1.第一大區域(TrafficConference1簡稱TC1):如果以大城市來劃分,即西起檀香山(Honolulu),包含北、中、南美洲所有城市;東至百慕達為止。2.第二大區域(TrafficConference2簡稱TC2):如果以大城市來劃分,即西起冰島的雷克雅薇克(Reykjavik),包含歐洲、非洲、中東及俄羅斯烏拉山脈以西的所有城市;東至伊朗的德黑蘭(Tehran)為止。第四節航空運輸基本認識1-183.第三大區域(TrafficConference3簡稱TC3):如果以大城市來劃分,即西起喀布爾(Kabul)及喀拉蚩(Karachi),包含亞洲全部、澳大利亞、紐西蘭、太平洋中的所有城市;東至南太平洋大溪地為止。第四節航空運輸基本認識1-19二、城市代號與機場代號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將世界只要有定期班機在航行之城市都定有三個英文字母之城市代號(citycode),而在書寫這些代號時規定必須用大寫的英文字母來表示。例:倫敦英文為London,CityCode即為LON,羅馬英文為Rome,CityCode即為ROM,如一個城市有二個以上機場時,除城市本身有CityCode外,機場亦有其本身的機場代號(AirportCode)例:紐約NewYork其CityCode為NYC,但有三個機場,一為KennedyAirport,其Code為JFK;一為LaGuardiaAirport,其Code為LGA,一為NewarkAirport其Code即為EWR。第四節航空運輸基本認識1-20一、機票之定義機票(ticket)是指旅客的飛機票及免費或付過重行李費用收據皆稱為機票二、機票之構成要件1.審計票根(auditorscoupon)。2.公司存根(agentscoupon)。3.搭乘票根(flightcoupon)。4.旅客存根(passengerscoupon)。第五節認識機票1-21三、機票的記載內容(一)搭乘票根號碼:搭乘票根號碼(flightcouponnumber)為機票構成要素之一,即搭乘票根本身亦有其票根先後順序之號碼,第一張搭乘票根為Coupon1、第二張搭乘票根為Coupon2,如此類推。(二)機艙等位:1.F:為FirstClass即頭等艙。2.C:BusinessClass商務艙。3.Y:EconomyClass經濟艙。第五節認識機票1-22第五節認識機票7-1機票的記載內容1-23一、普通票價即以普通票價購買之機票,即為每一等位之一年有效期限機票。亦稱為FullorAdultFare。年滿12歲以上之旅客,必須支付適用於其旅行票價之全額,並且在機上僅能佔有一個座位。第六節機票之票價分類1-24二、優待票(一)折扣票:即按普通票作為基礎而打折的機票:1.半票或兒童票(halforchildrenfare,簡稱CH或CHD):就國際航線而言,凡是滿2歲未滿12歲的旅客,由其購買全票之父、母或監護人搭乘同一班機,同等艙位,陪伴照顧其旅行者即可購買其適用票價之50%的機票,並如全票佔有一座位,享受同等之免費行李。第六節機票之票價分類1-252.嬰兒票(infantfare,簡稱IN或INF):凡是出生以後,未滿2歲嬰兒,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抱在懷中,搭乘同一班機,同等艙位照顧旅行時即可購買全票10%的機票,但不能佔有座位,亦無免費行李。3.領隊優惠票(tourconductor’sfare):為航空公司提供給旅遊團體領隊之優惠票4.代理商優惠票(agentdiscountfare,簡稱A.D.fare):凡在屬於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會員之旅行代理商服務滿一年以上,得申請75%優惠之票價,即僅付25%,故稱QuarterFare,亦稱A.D.75Ticket。第六節機票之票價分類1-26(二)特別票:除了普通票和優惠票之外,所有特別運輸條件之票價均屬於特別票。1.旅遊票價(excursionfare)。2.團體全備旅遊票(groupinclusivetourfare,簡稱G.I.T.fare):如GV25,GV10,GV代表團體全備旅遊票,25表人數,即25人以上方能享受的團體包辦旅遊之優惠票價。3.ApexFare(advancepurchaseexcursionfare):在出發前一定時間之前訂位,如取消則需在一定時間前辦理,對適合此種條件下的旅客提出優惠價格之機票。第六節機票之票價分類1-27一、論重1.Fclass40公斤或88磅。2.Cclass30公斤或66磅。3.Yclass20公斤或44磅。二、論件1.F/Cclass:二件,每件三圍總和不得超出62英吋或158公分,每件重量不可超出32公斤。2.Yclass:二件,二件三圍總和不得超出106英吋或270公分,每件重量不可超過23公斤,二件中之最大件三圍不得超出62英吋或158公分。3.手提行李:一件,手提行李三圍不得超出45英吋或115公分。第七節行李1-28一、搭乘票根使用順序二、機票之違規使用1.航空公司有權拒絕搭載塗改過之機票或僅出示該搭乘票根而不提出旅客存根或其它未使用之搭乘票根旅客。2.航空公司亦不接受逾期之機票三、機票不可轉讓一般團體旅遊所使用團體機票,不得轉讓給任何第三者,航空公司對於被他人冒用之機票以及被他人申請和被他人申請而被冒領之退票概不負責。第八節機票使用之限制1-29四、機位之再確認團體旅客於旅途中,在一城市作72小時以上之停留時,領隊應於其預定起飛時間(estimatedimeofdeparture,簡稱ETD)72小時前向該班機之航空公司報告,再確認要搭乘該班機。第八節機票使用之限制1-30一、託運人的義務(一)運送物之內容項目告知義務:(二)運送物之封裝完好義務:二、旅客運送之責任(一)賠償責任構成要件(1)需有故意或過失。(2)須有侵害行為。(3)須有侵害他人之權利和利益。(4)侵害行為須為不法。(5)須被害人受有損害。(6)侵害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7)侵害人須有責任能力。第九節航空相關法規的認識1-31(二)賠償主義1.領受主義:亦可稱為絕對責任主義2.通常事變責任主義:除了因為不可抗力,或運送物之性質,或旅客之過失所致者,才需負責。3.過失責任主義:損害之發生,由於運送人之過失者,運送人始負責任,各國法例對於民用航空運輸業責任的構成,大多採此主義。第九節航空相關法規的認識1-32(三)責任範圍:1.對旅客身體之責任2.對旅客行李之責任3.航空器失事責任第九節航空相關法規的認識1-33三、賠償標準第九節航空相關法規的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