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回采修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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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回采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新规程中修改和增加部分,结合专业作业规程修改和执行。1、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制度必须要完善,记录齐全,今后大的检查中做为内容。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有外出的管理人员也应参加培训,不能出现回来后没有资格证不能参加陪检的。3、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4、新增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2、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表3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巷道类型顶部/m两侧/m备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0.3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输送机运输巷道0.5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0.30.3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单轨吊车运输巷道0.50.85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0.50.5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设置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0.3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该条比原来规定细化较多。5、专门规定了: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6、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7、新增加了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8、第114条明确规定(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9、第一百一十五条(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细化!对照规程(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斯矿井。(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9、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11、第二百三十一条(八)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期间的防冲措施。12、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以上只是回采专业不同点,回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其他专业所列一同学习贯彻。10、新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采用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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