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现行环保法:共六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政府増权约束増权追责环保部门获执法权生态红线首入法“区域限批”入法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课”首次给予环境监察部门明确法律地位增加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区域限批”规定九项具体行为,如果环保部门没做好的话,地方政府决策者可能会被引咎辞职民众维权维权诉讼健康可依法要求公开信息环评须征求意见公益诉讼主体扩大组织环境影响健康研究公民和环保组织可以拿着环保法,来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一个新建项目环评时,必须将环评报告全文公开扩大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企业罚款刑拘“按日计罚”不封顶暗管渗坑排污可刑拘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如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尚不构成犯罪的,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新赋手段——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协同机制——黑名单、行政拘留、刑事责任公民权利——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益诉讼企业义务——信息公开、自觉守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达标排放、按规监测、排污缴费、环境应急、环保责任经济政策——产业支持、减排激励、退出机制、污染责任险查封扣押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限产停产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新环保法亟需配套的实施细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实际需要背景介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起草过程•2014.6环监局委托广州、重庆、江苏(南京)•2014.12部务会讨论后发布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适用例外•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并用关系信息公开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性质及特点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对象的特定性3.程序性、从属性和非制裁性4.强制性5.临时性与可解除性6.对证据要求的初步性7.可诉性定义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04逃避监管(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三)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适用情形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第二十二条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适用范围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罚教结合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03禁止行为(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适用情形•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拒不改正认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三者关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计罚天数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计罚数额处罚次数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定义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限制生产适用情形《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停产整治适用情形03超过总量适用情形(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第八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停业关闭适用情形(一)——累犯,两年的计算时间(二)、(三)——停产整治的后续处置,体系完整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第十六条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实施整改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则新赋手段——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协同机制——黑名单、行政拘留、刑事责任公民权利——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益诉讼企业义务——信息公开、自觉守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达标排放、按规监测、排污缴费、环境应急、环保责任经济政策——产业支持、减排激励、退出机制、污染责任险《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行政拘留黑名单刑事责任2007年环保总局、人行、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13年环保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绿色信贷《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重大突破法条行政拘留黑名单刑事责任行政拘留黑名单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6.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贯彻两高解释的通知”(草案)行政拘留黑名单刑事责任两高解释危废3吨以上:•犯罪未遂(正在发生的、合计量)•鉴别标准(名录、鉴别、混合物)•违法行为(排放、倾倒、处置)私设暗管:•暗管界定,扩大理解•排放、倾倒有毒物质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超标3倍:•合法企业存在着非法排放•重金属范围:锌、银、铜(?)《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铅、汞、镉、铬砷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行政拘留黑名单刑事责任行刑衔接•谁移送?——环保部门•移送谁?——企业责任人——环保监管人•向谁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新赋手段——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协同机制——黑名单、行政拘留、刑事责任公民权利——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益诉讼企业义务——信息公开、自觉守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达标排放、按规监测、排污缴费、环境应急、环保责任经济政策——产业支持、减排激励、退出机制、污染责任险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