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效公约修正案及相关通函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新生效SOLAS修正案第二部分:其它决议第三部分:相关通函第一部分新生效SOLAS修正案一、MSC.380(94)——2014年11月21日通过——2016年7月1日生效二、MSC.386(94)——2014年11月21日通过——2017年1月1日生效一、MSC.380(94)修正内容:1、SOLAS第II-2章第10条2、SOLAS第VI章第2条3、新增SOLAS第XI-1章/第7条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4、SOLAS附录证书修正一、MSC.380(94)1、SOLASII-2章第10条背景IACS提出的对SOALSII-2章第10.5.2条的澄清要求。主要内容SOLASII-2/10.5.2标题“设有内燃机的机器处所”,修订为“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实施适用于所有公约船,2016.7.1起强制实施。进一步明确第10.5.2条的适用范围,具体技术要求无变化。一、MSC.380(94)2、SOLAS第VI章第2条——增加集装箱装船之前进行重量验证要求背景由于集装箱超重引发一系列码头操作、和船上积载事故。集装箱运输过程中丢箱事故也在一定程度上与集装箱超重有关。IMO决定针对集装箱实施称重并向相关方提供确切的重量信息作为加强集装箱运输安全的措施之一。主要内容(1)明确所有的载货集装箱(短程国际航行的由拖车或平板运输车载运的集装箱并通过滚装船运输的情况除外)应由托运人验证集装箱毛重,验证方式用经过校验和认证的设备对集装箱进行称重,或者用经过装箱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称重方法对集装箱的所有包装和货物的重量进行称重;一、MSC.380(94)2、SOLAS第VI章第2条——增加集装箱装船之前进行重量验证要求主要内容(2)货物托运人应该确保经验证的总重量在运输单证中声明。运输单证应由托运人授权签字;并且提前交给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和码头代理,以便于船长或其代理准备船舶装载计划。(3)如果集装箱的运输单证不能提供经验证的毛重,并且船长或其代理和码头代理没能得到经确认的集装箱毛重,货物将不能装船。实施货物托运人作为集装箱称重的责任方;2016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适用于GT≥500所有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相关通函MSC.1/Circ.1475-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3、新增SOLASXI-1章/第7条主要内容第7条围蔽处所的气体测试仪第1章适用的每艘船舶应配备适当的便携式气体测试仪。这些仪器应至少能在进入围蔽处所前测量氧气、易燃气体或蒸气、H2S(硫化氢)和CO(一氧化碳)的浓度。按其他要求携有的测试仪可用来满足本条要求。应为所有这些测试仪提供合适的校准设备。同时,在脚注中指向A.1050(27)《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和MSC.1/Circ.1477《便利选择SOLAS第XI-1/7条要求的围蔽处所便携式气体测试仪指南》。一、MSC.380(94)3、新增SOLASXI-1章/第7条实施适用于所有船,现有船应在2016年7月1日之后第一次定期检验时满足要求。相关通函MSC.1/Circ.1485-提前实施关于围蔽处所气体测试仪的SOLAS第XI-1/7条MSC.1/Circ.1477-便利选择SOLAS第XI-1/7条要求的围蔽处所便携式气体测试仪指南一、MSC.380(94)4、SOLAS附录证书修正背景为使证书格式更加明晰。主要内容修订货船安全设备证书格式E及货船安全证书格式C,将救生艇分为“吊架降落救生艇”与“自由降落救生艇”(原为“救生艇”与“自由降落救生艇”),并明确了自由降落艇的可载总人数(原混在一起)。实施2016.7.1实施。一、MSC.380(94)4、SOLAS附录证书修正一、MSC.380(94)4、SOLAS附录证书修正一、MSC.380(94)新增SOLAS公约第XIV章——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二、MSC.386(94)主要内容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MSC.385(94)),适用于极地水域营运的所有客船和总吨≥500货船。明确极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应按下列时间追溯满足极地规则的要求: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不迟于2018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满足极地规则相关要求;对2017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满足极地规则的所有设计和操作要求。明确适用本章的船舶要求。明确替代设计和布置的要求。第二部分其他决议一、MSC.385(94)——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二、MSC.388(94)——气胀式救生筏服务站批准条件的建议(A.761(18)修正案)概述极地规则主要目的是保护极地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尽最大可能免受日益增长的极地航运活动的影响,以降事故促环保为原则,采用风险方法,针对极地水域特殊风险,提供了覆盖极地船舶构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环保等所有方面的目标和功能要求,以补充现有IMO公约规则要求。所有停靠美国、加拿大和俄罗斯的北极地区港口的船舶,以及穿越北极航行的船舶将受极地规则约束。一、MSC.385(94)——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主要内容《极地规则》主要包括:强制性规定:第I-A部分,关于船舶航行安全,第II-A部分,关于防止污染;以及第I-B和II-B部分对前两部的建议性规定。规则每章都提出了实现目标和基本要求,涵盖的内容有:船舶结构;船舶稳性;船舶的完整性;机械设备;操作安全;消防设施;救生设备和装置;航行安全;通讯系统;杭城规划;人员配备和培训;防止油污;防止船上油污液体物质的污染;防止船舶污水污染;以及防止船上垃圾排放污染。依据规定,意图在南北极水域从事营运的船舶必须申领一份《极地船舶证书》。该证书将船舶分类A、B、C三类实施:2017年1月1日生效一、MSC.385(94)——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主要内容该修正案将A.761(18)附件第5.11条替换为以下内容:应检查并确保所有属具备品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在下次救生筏检修日期之前将到期的属具备品,应在本次检修时进行更换。原A.761(18)附件第5.11内容:应检查所有属具项目,以确保它们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在主管机关批准的期满日之前不足六个月就要过期的项目,则在检修时就应更换。实施2014.11.18通过后即实施。二、MSC.388(94)——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建议案(A.761(18))的修正案第三部分相关通函1、MSC.1/Circ.1475—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2、MSC.1/Circ.1485—提前实施关于围蔽处所气体测试仪的SOLAS第XI-1/7条3、MSC.1/Circ.1477—便利选择SOLAS第XI-1/7条要求的围蔽处所便携式气体测试仪指南4、MSC.1/Circ.1487—对FSS规则第5、9、10章的统一解释5、MSC.1/Circ.1490—对SOLAS公约第III章第31.1.4条统一解释6、MSC.1/Circ.1492—修订SOLASII-2章、FSS和FTP规则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56)7、MSC.1/Circ.1495—对SOLAS公约第V章第23.3.3条的统一解释8、MSC.1/Circ.1496—对SOLAS公约附录中有关海图与ECDIS设备记录的统一解释9、MSC.1/Circ.1499—对FSS规则第3章统一解释MSC.1/Circ.1475-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主要内容确立一种通用的方式来实施和执行SOLAS有关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的要求。就如何解释和应用SOLAS要求的规定提供了建议。确定了可能由于实施这些要求而产生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指导。遵循本导则将方便集装箱货运的托运人符合SOLAS的要求,本导则还将有助于国际集装箱化供应链的其他各方(包括航运公司和港口码头设施及其雇员)理解其各自在实现提高集装箱的安全操作、堆装和运输方面的作用。实施与SOLASVI/2条修正案的实施日期一致为2016年7月1日。20MSC.1/Circ.1485-提前实施关于围蔽处所气体测试仪的SOLAS第XI-1/7条背景MSC.350(92)(2015年1月1日生效)修正的SOLAS第III章第19条3.6.2.3要求每次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包括:“检查并使用测量围蔽处所内空气的仪器”。然而IMO并没有强制要求配备便携式气体测试仪,直到以MSC.380(94)(2016年7月1日生效)决议通过新的SOLASXI-1/7条。这样就导致了这两个条款生效日期的不一致,即设备配备要求的生效日期要比利用设备进行演习要求的生效日期晚,因此IMO在第94界海安会上通过通函MSC.1/Circ.1485鼓励各船旗国提前实施气体测试仪的配备要求。实施2015年1月14日批准目前新加坡与瓦努阿图(Vanuatu)已经明确要求提前实施SOLASXI-1/7条,悬挂新加坡与瓦努阿图旗的船舶应尽早且不迟于2015年7月1日配备便携式围蔽处所气体测试仪。MSC.1/Circ.1477-便利选择SOLAS第XI-1/7条要求的围蔽处所便携式气体测试仪指南背景考虑人员进入围蔽处所之前的安全,针对SOLASXI-1/7条要求的便携式围蔽处所气体测试仪选择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内容指南中所指仪器是用于在进入围蔽处所前和其后按适当间隔时间检测处所内空气直至工作全部完成的仪器,而非供个人在围蔽处所内携带的个人气体探测仪。该仪器应能对其设计所针对的所有气体进行远程取样和探测,不受中间处所的空气或其他特征的干扰。该仪器应能检测并显示氧气、可燃气体或蒸气、一氧化碳和硫化氢气体的浓度。任何气体测试都应该由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主要内容:该仪器应为本质安全型,其电池至少能持续运行10小时,便于携带,显示屏应能在所有照明条件下可读,能够防灰尘、防水和防止预期环境温度的损害。制造商的使用须知应有明确的校准要求。如该仪器设有在制造商设定的校准间隔超过后启动的报警或关闭功能,该功能应不会使处于实际使用的仪器停止运作,并且该仪器不应在报警或关闭功能启动后立刻重启。实施2014年6月9日通过MSC.1/Circ.1477-便利选择SOLAS第XI-1/7条要求的围蔽处所便携式气体测试仪指南MSC.1/Circ.1487—对FSS规则第5、9、10章的统一解释对于FSS规则第5章2.1.3.2的解释:1Conventionalcargospacesmeanscargospacesotherthanro-rospacesorcontainerholdsequippedwithintegralreefercontainers,whichneednotbeprovidedwithmeansforautomaticallygivingaudibleandvisualwarningoftherelease.2TherequirementsofFSSCode,chapter5,paragraph2.2.2applytothespacesidentifiedinparagraph2.1.3.2ofchapter5oftheFSSCode.解读:1、明确2.1.3.2中对不必配备灭火剂释放提前报警的普通货物处所为滚装处所、装有集成式冷藏箱的集装箱货舱以外的货物处所;2、明确2.1.3.2所涉及的处所应配置二氧化碳释放双套控制装置;MSC.1/Circ.1487—对FSS规则第5、9、10章的统一解释FSS规则/第5章/P2.1.3.2对任何滚装处所、装有整体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应设有释放灭火剂的听觉和视觉自动报警装置。听觉报警应位于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的位置,且应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该报警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预释放报警应自动启动,如通过打开释放舱室的门启动。报警所需的时间长短应为撤离该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是无论如何在灭火剂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