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经济学第四六八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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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经济学总结第4、6、8章程曲汉学号:1411092生命科学学院生物科学类专业法和经济学课程第四章财产的经济理论制度的作用:①减少不确定性;②减少机会主义,促进合作;③降低交易成本;④将外部性内化;⑤提供激励和约束机制。财产法为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提供法律框架。提出财产法的四个基础性问题:①所有权如何建立?②何物能被私人占有?③财产所有者如何处置财产?④对财产侵权的救济是什么?1财产的法律概念从法律视角看,财产权是一组权利,所有者自由行使物质资料并且其行使权力不受到干涉。构成所有权的法律约束有双重含义,首先,所有者自由行使其财产权利,意思是法律不能禁止或者要求所有者行使这些权利;其次,不允许他人对所有者行使权力进行干涉。2谈判理论要想建一个关于财产的经济理论,必须首先建立谈判谈判博弈的经济理论。而炭盆博弈中创造价值的阻碍在于就如何分配价值的问题达成一致。因此可以将谈判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建立风险值,决定合作剩余,在合作解中就合作剩余的分配达成一致。2财产制度的起源:一个思想实验假象各方在建立政府来界定和执行财产权的问题上进行谈判,这些协商最终达成的谈判称为社会契约,因为它建立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条款。建立的一个原始社会的一套财产权系统的思想实验:首先,对当不存在那种可以靠武力建立所有权的政府时人们的行动进行描述,这种情况被称为自然状态,即相当于双方各执己见不合作的风险值;其次对创造一个界定和执行财产权的政府所具有的优势进行描述;第三,对分配合作剩余的方法进行描述。这样的思想实验是促进社会创造更多形式的激励制度的一个寓言。4财产的经济理论(科斯定理有助于建立法律的经济分析)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在法律上如何安排,私人谈判都会导致资源最优配置。有人提出的质疑点为:长期性,不变性,禀赋效应,社会习惯。4.1交易成本的组成因素一宗交易通常由三个阶段组成:找到交易对象,谈判在交易双方进行,合作达成之后得到执行。因此,由此产生相应的三个交易成本:搜索成本,谈判成本,执行成本。当产权清晰时谈判双方更愿意合作,当产权模糊时双方不愿意合作,即当风险值是共同知识时谈判博弈更容易游街,各方的权利决定了各自在法律纠纷中的风险值。这个说明,财产法应该倾向于能够使得所有权清晰且简单的标准,有效财产法最直接的规定是使产权清晰且简单。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成本1.标准化的商品或服务1.特殊的商品或服务2.清晰、简单的产权2.模糊、负责的产权3.谈判方少3.谈判方多4.有好的谈判方4.敌意的谈判方5.熟悉的谈判方5.不熟悉的谈判方6.理性行为6.非理性行为7.即时交易7.延时交易8.没有偶然因素8.很多偶然因素9.监管成本低9.监管成本高10.廉价的惩罚10.昂贵的惩罚4.3交易成本水平与合适的法律规则科斯定理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产权的初始配置无关,将交易成本水平与合适的法律规则之间关系具体化,来得出更有实际意义的结论。4.4规范的科斯定理和规范的霍布斯定理科斯定理对财产法的唯一借鉴意义就是,法律决定交易成本水平并作出相应的规定。一些交易成本对于法律系统是内生的,因为法律规则则可以降低死人谈判的阻碍,科斯定理之处,法律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谈判。法律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私人谈判顺利进行。规范的科斯定理:构建法律消除私人协商的障碍。规范的霍布斯定理:构建法律以使私人协商失败造成的损失最小化。当双方没能达成事实上可能实现的私人合作协议时,他们会失去交易的剩余。为了将由此导致的损失最小化,法律应该把产权分配给评价最高的一方。4.5润滑还是配置?科斯对霍布斯假定法律不能降低交换中的交易成本,另一种可能的救济就是改变法律。用IC表示法院决定谁对法律权利评价更高的信息成本,用TC表示法律权利交易的交易成本,有效的法院会遵守以下规则:ICTC,则把初始的法律权利配置给对其评价更高的人;TCIC,则严格遵守惯例。5如何保护产权5.1赔偿和禁令普通法院通常的救济方式要么是法律的,要么是衡平的。法律救济是“向后看”的,即它给已经遭受损失的原告提供赔偿,而衡平是“向前看”的,即它组织被告将来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2案例:洗衣机和电力公司比较产权的界定5.3有效赔偿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损失赔偿与禁令都是有效的救济方式,所以,效率的不同在于交易成本的不同,如果交易成本上升到阻止谈判进行的程度,那么更有效的方式损失赔偿而不是禁令。给出以下措施作为最优救济措施:当存有较多合作阻碍时,损失赔偿更有效。当几乎没有合作阻碍时,禁止被告侵犯原告财产的禁令更有效。更加准确的表述是:当交易成本阻碍谈判时,如果知道哪一方评价较高但不知道各方的绝对评价值,法院应该用禁令的救济方式来保护产权。相反的,如果知道其中一方的绝对评价值但不知道哪一方评价值较高。法院应该用损失赔偿的救济方式来保护产权。6何物能被私人占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首先,私人物品的消费具有竞争性,而公共物品没有;同时,一旦财产权被界定为私人物品,他们的执行成本就很低,具体来说,所有者可以用较低成本排除他人使用,而公共物品的排除成本极高。因此,法律可以通过清晰、简单地配置产权来降低谈判成本,从而使私人物品有效配置。比较死人和公共所有权的方法是考察交易成本的行使。私人所有权产生不同的私人执行和交易成本,公共所有权以公共管理和集体决策的方式产生交易成本。7所有者如何处置财产普通法接近自由最大化的法律体系,允许产权所有者任意处置自己的产权,只要不干涉他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8关于分配再分配过程中,勒紧的税收和消费比产权的大幅改变更有效率,其中的原因众多。而一些其他的原因也使得在分配方式中税收比财产法更优越。还有一个法对产权大幅变动的原因是可能达不到预期的分配效应。而从长期看,通过才差法再分配比日益成熟的税收分配更容易造成经济运行上的扭曲。结论财产权是一组权利,分析财产权的激励效应,当国家财富能够最大化地创造激励作用的时候,产权是最有效的。第六章合同的经济理论传统意义上,对于那些没有支付对价的承诺的的强制履行问题,法庭通常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由此引出合同法中两个基本的问题:“那些承诺应该被强制履行”和“违背这些应该被强制履行的承诺应当被赋予何种法律救济。”1交易理论:合同法概论英美法庭和法学界提出了一种关于合同的议价理论来解释合同法中两个给基本问题。议价理论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具有对价的承诺以强制履行的权利。1.1哪些承诺在法律上是可以强制履行的议价的原则是,如果一个承诺构成了讨价还价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这个承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可强制履行效力;反之亦然。议价是一种为了在价格上达成一致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议价理论区分了讨价还价中三个基本要素:要约,承诺和对价。而交易有四种形式:金钱与承诺的交易,货物与承诺的交易,服务与承诺的交易,承诺与承诺的交易。根据议价理论,合同直至受约人给予要约人相应的对价之后,才处于完备状态,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缺乏对价的承诺则不应被强制履行。公平交易意味着交易各方的付出是等价的,即当且仅当承诺与对价的价值相等时,合同才是公平的。然而,根据议价理论,法庭判决一个承诺是否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只跟承诺是否附有对价,而不应该考虑该对价是否与承诺的价值相等。另一种理论则希望法庭质判决强制履行公平的交易。但是这样的做法不仅会让法庭不堪重负,也会阻止交易活动。盛行于欧洲大陆的成文法国家确实用一个同样令人困惑idea“正当理由”作为承诺是否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的构成要件,“意图理论”即为其中的一个。“意图理论”认为,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都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当缔约各方都愿意受其约束的合同要求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该合同的约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才能成立。1.2违反强制履行的承诺应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议价理论下计算的违约赔偿金通常被称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议价理论对“何种承诺应当被强制履行”和“应如何对违反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承诺进行救济”这两个回答是相联系的。议价理论认为,如果承诺构成交易的一部分,那它就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一旦食言,就应根据交易的预期收益进行赔偿。1.3对议价理论的批评根据议价理论,当承诺不是源于交易时,这样的承诺将拒绝被强制执行。这将构成一个与人们意愿相违背的教条。其次是只要是一个交易,无论它有多么不合理,都应该被强制履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需要新的合同理论,其不但具有有效指导法庭的司法实践,也能赋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应该在任何法律体系下都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2合同的经济理论法律上的任何改变只要能使所有的当事人的处境得到改善,那么“帕累托效率”将要求改变法律。如果一个法律理论是建立在帕累托效率基础上的,那么它就是合理的。2.1合作与承诺当承诺的交换和承诺的兑现之间存在时间差时,承诺的履行过程就会出现不确定性和风险。而不确定性和风险又会阻碍承诺的兑现和合作。因此,法庭可以通过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来鼓励合作,促成自愿交易。合同法的首要目标是,通过把非合作博弈转变为合作博弈来促使人们选择合作策略,促使人们把无效率均衡解的博弈转化为有效率均衡解的博弈。承诺意味着排除其他选择,因而承诺只有在对方无可退之路时才是可信的。2.2信息促成交易双方承诺与合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彼此间的信息交流,包括:他们希望从相互的合作中得到的回报,他们愿意选择合作所能接受的价格和其他条款。合同法的第二目标是,鼓励合同当事人间有效率地信息披露。2.3履约合同法的第三个目的是,使承诺得到最优的履行。2.3.1完全的预期损害赔偿合同当事人有时会考虑自身利益而存在短视行为。用以下公式来表示:现实约束:理想约束:当立约人的违约责任等于受约人在履约时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时,能同时对立约人的履约和违约行为提供有效激励。因此,当责任内在化了违约成本时,立约人就有履约的有效激励。完全预期损害赔偿能使受约人的处境恢复到履约时所自利的、短视的立约人的实际履约和违约【立约人的违约成本】【立约人的违约责任】=违约;【立约人的违约成本】【立约人的违约责任】=履约。最有履约和违约【立约人的履约成本】【受约人从履约中获得的收益】=违约是有效率的;【立约人的履约成本】【受约人从履约中获得的收益】=履约是有效率的。能享受的状态。因此,完全预期损害赔偿能够提供有效的履约激励和违约激励。完全预期违约损害赔偿金会激励立约人有效地履约。然而,现实中的赔偿跟理论上赔偿往往是有差异的,这是由于实际操作的困难,尤其是法庭在获取正确信息上的困难。2.4信任合同包括两个行为:一、立约人为履约做准备;二、受约人基于对立约人的信任而进行投资。可以把基于承诺的信任视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会增加履约的收益,另一方面会增加违约的成本。合同法的第四个目的是,获得最优信任。最优信任:(立约人履行的概率)*(基于增加信任而提高的履约价值)=(增加信任的成本)=(增加信任投入是有效的)。信任的法律激励:最优预期损害赔偿等于能使做出最优信任投资选择的受约人恢复到如下状态的损害赔偿:如果承诺得以履行,受约人应该享有的处境。过度信任会提高违约损害。法律通过限制受害人可能获得的损害赔偿来抑制过度信任,过度信任即为不可预见的信任。2.5缺省规则和交易成本合同时常包括风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一些风险的分配。①合理的缺口“事前风险”是指,合同双方在商议合同时,将要面对未来损失的风险;“事后损失”则表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发生的实际损失,因此双方必须在事前风险分配和时候损失分配间做出选择。最小化合同交易成本分配风险的成本分配损失的成本*损失发生的概率=留下缺口;分配风险的成本分配损失的成本*损失发生的概率=填补缺口。通常,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的效力由于法庭作为缺省条款来填补合同缺口,合同法的填补条款绝大多数都是“缺省条款”。用有效率的缺省条款代替无效率的缺省条款也能创造出社会剩余。当立法者用有效率的缺省条款代替无效率的取胜条款时,合同双方都能从中收益。合同法的第五个目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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