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块一新法专讲专题一选举法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2、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3、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5、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6、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7、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专题二刑法修正案(八)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2、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4、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6、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于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专题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1、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模块二法理学专题一法学基础理论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22、法律规则的种类: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法的一般分类,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为,实际法与程序法;以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分类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4、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5、法的社会作用:①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专题二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律起源的经济路线:金属工具制造和使用—产品剩余—产品交换—所有制的产生—阶级对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2、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3、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4、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专题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2、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附录1、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社会整体上看,权利和义务的绝对值数量是等同的,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2、法的本质分三个层次:①法的第一层本质,即法的阶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③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即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学体系是一个有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律。4、按照责任的内容划分,可将法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按照责任的人数划分,可将法律责任分为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按照责任的程度划分,可将法律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按照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划分,可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35、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各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模块三宪法专题一宪法学基本理论1、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3、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4、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5、1988年4月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通过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专题二国家基本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比较直观地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两个方面。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机关。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4、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专题三国家机构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2、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4、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专题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1、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2、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居委会和村委会成员每届任期均为3年,可连选连任。附录1、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宪法典,其宪法由三个部分组成:①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②法院判例;③宪法惯例。2、宪法的传统分类方式为:①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4成文宪法;②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③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4、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5、在我国,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监督权。6、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是宪政的主要特征之一。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模块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题一行政法概述1、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的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2、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3、行政行为的分类:①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以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③以行政机关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④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⑤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或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示出来的行政行为,划分为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⑥以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为标准,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⑦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其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为标准,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专题二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4、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5、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②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6、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专题三行政许可法1、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责令重作、确定违法决定。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除法律、法5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外,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题四国家赔偿法1、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2、国家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