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讲义第一章法理基础第一节法的基本范畴一、法的概念及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与法律,广义上是相同的;但法律这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别。①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订并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法条中出现的“法律”二字都应作狭义的理解。②广义的法律: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与国家和关系)。(四)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二、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而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①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只有体现为国家意志才称得上是法,政府文件)②法是掌握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非个人、非全民、更非被统治阶级,而是统治阶级意志,非各成员意志利益简单相加、非内部少数党派或团体意志,而是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宪法修改:22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③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基础)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①对人们行为的调控(设定义务、赋予权利调控人)②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对行为进行性评价,指引行为方向)③对人们行为的预测功能(对行为的法律后果预测和判断)④对人们的强制和教育功能(打击犯罪,从正反、面教育人)(二)法的社会作用①维护政治地位(美国马伯利案,三权分立)②维护经济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③维护社会秩序(刑事、民事相邻权)④管理维护公共事务(环保法)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的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常可划分为宪政、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与此相连还有一个法律事实,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人身权。3、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相对应的;通常也是对等的;但有时也具有单向性,如税收征纳法律关系。4、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件和行为。第二节法的体系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法的有机整体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法律规范:法律是由一个个基本单位构成的,这个单位称为法律规范。一个规范并不等同于一个法条,法条只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一个法律规范也关不见得就用一个法条来表述。(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假定,指该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形;处理,指该规范要求人们如何去做;制裁,指如果不按该规范行为时所应承担的后果。(二)法律规范的分类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二、法的部门体系(P7)法的部门体系是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而对所作的一种划分。(一)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一般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几具方面的法律制度。(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纵向管理和监督关系。单纯的税法属经济法的范畴,征管法属行政法的范畴。(五)社会法。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六)刑法。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诉讼法。调整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八)军事法。调整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法的效力体系(渊源)是指由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不同形式表现、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等级体系。(一)宪法。全国人大,特定程序,最高效力。(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律常委会制定。所得税法与征管法。(三)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四)地方性法规。1、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省会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3、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制定(五)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六)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相应的政府(七)有关国际条约。缔结、加入、承认。四、法的历史体系(渊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为渊源,不承认判例,法官没有创制法的权力。英美法系:判例法为渊源,法官有创制法的权力五、法的其它分类1、实体法和程序法2、公法和私法法的创制一、立法权限(见效力体系)二、立法程序(一)宪法和法律的立法程序:提出、审议、通过、公布。宪法人大代表三分之二通过、法律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织人员过半数通过。(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实行表决制而实行决定制。(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提案、审议、表决或报批、公布。(四)政府规章的立法程序:与行政法规相同,也是决定制。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1、制定主体: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2、原则上公布后30日生效3、管理包括:审查备案、文件清理、后评估和异议处理第四节法的适用一、法的适用适用概念和原则三个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二、法的适用模式三、法的适用具体规则(一)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规则1、三种生效方式:公布之日,明文规定生效时间、条件成熟生效2、法一般不具溯及力,即对生效前发生的事不具效力。(二)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上位法授权下位法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时,适用下位法。(三)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规则同一层级的法律(广义的),特殊法优一般法。第二章行政法基础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一、行政的涵义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1、行政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2、行政主体只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才是行政二、行政法的概念及其地位(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权的授予与行使、行政程序的创设以及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内容上的征:一是对象的确定性二是内容的广泛性三是相对易变动性四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同时包含2、形式上的特征一是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二是行政法数量多,涉及各个领域,且各个法律的级次都有。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违反即导致行政违法)1、行政主体由法设立,行政职权依法授予;2、行政权的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按照法程序定程序行使;3、与法律抵触的行政行为无效。(二)合理性原则(违反即导致行政不当)1、行政行为的作出应符合法律目的,即具有正当性,应考虑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不能考虑与行政目的无关的其他因素。2、行政主体在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处理力度时,应注意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即具有平衡性。3、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客观实际,合乎情理,具有情理性。四、法制、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1、法制建设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第二节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税务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设立并受税法规范和调整的税务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税务机关与相对人重点介绍:行政主体(教材未讲),税务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政府组织。特征:⑴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⑵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区分三个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含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派出机构。(不含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也是行政主体,具体有以下三种: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如商标评审、专利复审委员会。⑵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如物价部门物价检查机构。⑶政府职能部门得到法定授权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稽查局与税务所),注意:不是派出机关行政行为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派出机构,个人(内部行政行为主体)。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派出机构,授托组织。客体:行为与财物,不包括人身内容: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税务行政行为(一)税务行政行为概念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目的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其内涵:1、税务行政主体做出的行为;2、依税务行政管理职权做出的行为;3、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征1、法律的执行性,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是对法律的执行。2、单方意志性,不需相对人同意,也不需与其协商。3、效力的公定性,一经作出,推定符合法律规定,即具法律效力。即使存在违法情形,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均具约束力。4、一定的自由裁量性5、强制性,相对人必须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三、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32页)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羁束的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为5、要式的行政行为与非要式的行政行为6、单方的行政行为与双方的行政行为7、有利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多一个)四、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1、设定权利和义务(责令限期改正)2、实现权利和义务(征税,缴税)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查封扣押,减免税)4、确认和恢复权利与义务(复议、赔偿)(二)税务行政行为的效力税务行政行为成立并生效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推定合法,具有执行力。五、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三个: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合法要件)税务行政行为的的要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的某项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成立、生效、和合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一)税务行政行为成立要件是指税务行政行为的正式作出或形成,是说明一项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它是税务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生效的起点。1、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或依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2、其行为是行使税收行政职权的行为。3、行为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一般为执法文书。4、其行为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即能产生法律效果。(二)税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生效要件就是行政行为要为行政相对人所知道。1、即时生效。如税务登记证,减免税批复。2、受领生效。如税务处理决定书3、附条件生效。(三)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生效未必合法,还要看是否具备合法要件。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5、形式合法。重点与难点分析1、37页下面的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2、38页上部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3、38页中部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不能自由放弃与处分4、38页下部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原则上是成文法。5、39页中部行政法规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41页上部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各自的特征与区别。7、41页下部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8、42页中部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的情形以及区别之处,如无效是自如无效,撤销是撤销之日起无效;无效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原则上要收回,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不再收回;无效和撤销给善意当事人的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废止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只给予适当补偿。9、43页下部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知道种类就可以了。第三章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