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中华法系及毛邓三期中之后简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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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中华法系具备的基本特点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⑤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服起来的。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所谓法系,是指比较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对各国法律体系做的分类。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形成西欧英国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法律结构公法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普通法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私法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平衡法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的判例法。法律渊源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式渊源。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内部分歧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但各国在法典的编制体制上却不完全相同。以民商法而言,即分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和一两种编制体例。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国更重视成文法。美国不但有联邦成文法还有州成文法。还专门在商法领域,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它们对于规范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为有重要影响。第十一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二讲(紧密结合十七大报告)一、深刻领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含义构建和谐社会关注的都是民生问题,具体说分为六个方面。1、民主法治。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其实的民主权利。2、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基础。比如分配领域中的贫富差距问题,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3、诚信友爱大学生应该有诚信意识、诚信行为和诚信品质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统文化犹为看重。4、充满活力倡导创新,尊重个性5、安定有序安定有序符合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安定有序既要靠道德,又要靠法治。十六大以来,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得到很大改善,绝大多数居民认为我国的治安状况好、很好或基本较好。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十七大提出一个新的名词:生态文明。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建设生态文明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乌托邦、田园牧歌或共产主义社会1、田园牧歌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2、乌托邦缺乏科学理论基础,只是幻想。而和谐社会,则完全有可能实现。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共产主义的一个阶梯。4、和谐社会是有矛盾的社会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并列的,有机统一的。四位一体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注意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关键在党2、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3、党的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4、以党内民主促社会民主,党内和谐促社会和谐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引申——和谐世界建设问题1、中国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从对立到共存再到共同发展。2、新时期的重大外交思想——永久和平,共同繁荣3、中国的发展后,与西方国家的冲突就会增多。他们不希望一个强大的中国出现,不断制造麻烦。比如说中德冲突上升。4、和谐世界思想的提出,为我们尽力赢得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案例:1978年到2004年中国扶贫成就,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2900万第十二章祖国完全统一思想第一讲“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生与实践一、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1、中华民族有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主义传统,从历史上看,统一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2、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历史任务之一3、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符合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确立1、该方针的确立,开始于解决台湾问题(关于台湾问题的来龙去脉,下次课详讲)2、叶剑英最早提出该思想3、邓小平首先明确“一国两制”的概念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和重大意义1、十个方面内容2、重大意义第一,创造性的把和平共处原则用于解决一个国家的统一问题第二,创造性的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第三,体现了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灵活性的统一第四,有利于争取现代化建设的有利国际和国内环境第五,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一个范例。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1、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2、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案例:澳门回归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72年,对澳门采取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同香港)第二阶段1972年到1978年前后,不承认澳门属于殖民地,重申澳门是中国的领土,适当时候予以收回第三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用“一国两制”解决了澳门问题1986到1987年关于澳门问题中葡四轮会谈。澳门回归后,经济繁荣,政治更加稳定,社会更加安定。如,回归之前的四年经济负增长,2001年增长百分之四,0203分别增长百分之十和百分之十五。第十二章第二讲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一、台湾问题的由来与实质1、近代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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