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教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概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二、法理学概念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2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一些高校也开始恢复设立法律系,开始法学研究和教育,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也就逐步发展起来了,起初是使用“法律基础理论”,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恢复使用“法理学”这一概念。那么,到底什么法理学呢?国外法理学家的定义有:法理学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最理论化的学说。它是对法进行一般性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的最普遍的问题。国内法理学家的定义也比较多,目前比较通用的观点是: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学说。从研究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法学大家庭中的一员。同时,它又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是法学大厦的基石,所以它也是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与法理学有其共同之处,当然,两者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法学研究使命不仅仅在于认识各种法律现象,还在于揭示它的发展规3律;而法理学则是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进行总体研究。其次,法学虽然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但重点在于各种具体法学学科,如宪法、行政法学、民商法、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而法理学的研究重点在于法的本体论(什么是法?)、发展论(法是如何发展?)、价值论(法有何作用?)、运行论(法是如何创制、实施、监督?)等内容。虽然不同的法理学家研究的测重点会有所不同,但基本在离不开这些内容。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研究法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问题,不是研究微观法律现象。法学主要研究微观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研究具体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但这并不等于说法理学不关注现实社会问题,只是从研究具体问题出发,得出具有一般理论,这种理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如法是有阶级性的,就是从研究现实中得出来的。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学通过研究,为人们提供具体法的知识和理论,而法理学通过研究,为人们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例如,法理学和民法学都研究“权利”问题。法理学研究权利的种类、特征、法律保护等问题,都是一般性的理论;而民法学研究的是十分具体的财产权、人身权、债权、婚姻权等。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它不仅为人们提供研究法律现象的世界观,也为人们提供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具有方法论价值;二是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即当人们运用一定的理论思考、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时,理论实际上就成为指导和规范研究活动的一种方法。况且法学方法论本来就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我国法理学要特别注重研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方法论。第二节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1,我国法理学的形成过程。4我国历史上的法律理论、法律思想是十分丰富的,但并没有专门的法理学学科。早在夏、商、周时期,我国出现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德主刑辅是当时重要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百花齐放、百家争?的时代,法学思想也得到大发展,墨家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家主张援法而治,以法治国,这些是当时的重要代表思想。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在德主刑辅的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即道德与法律合一,刑民不分,诸法合一。法学也被称为律学,或者称为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并成为正统的法学,是法学的代表。1840年以后,我国社会开始发生重要变革,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康有为、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章太炎主张实行民主共和。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科,1906年设立法律学堂,法学开始成为我国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科师生开始传播西方法学理论。我国最早出现研究法理学,是清未以来西方法理学传入中国的结果。“法理学”一词是从日本传入的。1881年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穗积陈重在讲授“法论”时,即法哲学,认为形而上学太重,就提出“法理学”一词。在我国,最早使用“法理学”的是梁启超在他的《法理学发达史论》一书当中。旧中国已有少数高校开设过法理学课。民国时期,在法学研究和教育方面,法学有预科、专科、本科、研究科等,学位有学士、硕士、博士,在一些大学也开设了法理学,主要介绍西方的法理学知识,出现了一批研究法学包括法理学的专门人才。新中国成立后,称之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前苏联的模式)。之后,由于将法理学等同于资产阶级法哲学,而被禁止。改革开放以后,法学界提出将国家与法的分开,国家理论和法的理论也分开,研究国家归政治学;研究法归法学。但在80年代初,仍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到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正式恢复使用“法理学”,90年代后“法理学”的名称才被广泛使用,法理学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2、我国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性质的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二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5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产生的标志之一,之后的《共产党宣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资本论》等著作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到了列宁时期,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国家与革命》《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等是代表作。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另一方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当代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指导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是人类法理学史的重大变革,主要体现在: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深刻揭示了法的物质制约性。资产阶级法理学否认(经济)物质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第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深刻揭示了法的阶级性。资产阶级法理学总是以各种方式否认法的阶级性,而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类公意或人类理性或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马克思主义法理则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任何法都是有阶级性的,这是马克思阶级分析的观点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法理学的主要标志之一。第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深刻揭示了法的历史性。资产阶级法理学通常认为法是一直存在的,因而法是超历史的,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则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一直存在下去,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法也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也就是说,法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二、西方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法理学的形成过程。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也非常发达,出现过很多哲学家,形成了很多学说,如政治学、伦理学、文学、哲学、法学、美学等学科。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最高时期,与之相对应的古罗马的法学也十分6发达,产生过许多法学家、法律学校、法学流派。中世纪的欧洲法学被神学取代,但法学思想仍然存在。特别是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法律又开始被人们重视,于是,重新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出现了法学家集团,和法学流派,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注释法学派。到了13、14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形成,和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发展,法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人文主义法学派是当时最重要的标志。2、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是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是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至18世纪)。此时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然法学派。它们认为,法律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自然法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实在法则必须接受自然法的指导,实在法是违背自然法的“恶法”。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就是为了推翻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建立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当时最著名的理论就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它们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反对君主,主张民主;反对集权,主张分权。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8至19世纪)。18世纪未,激进的自然法学派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是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主义法学。前者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顺应人的需要,无论什么法律只要能给人们带来功利,就是好的法律。而后者认为,法律就是由主权、命令、和制裁构成的“三位一体”,自然法不是法。法理学只能是关于实在法的知识。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未到二战结束)。此时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资本主义社会问题日益尖锐,为解决这些问题,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的需要,并根据满足这种需要的程度来判断法律的好坏。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功利主义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相比,社会法学派更注重保护社会7利益。4)现代西方资本主义阶段(二战以后)此时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新分析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因为,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普遍受到破坏,各国都面临恢复和发展资产阶级法制的任务。此时,各种资产阶级的利益相对都有生存空间,所以,也是资本主义各种法理学自由发展的时期。结论:法理学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且是先有法学,后才有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理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的产物。近代以来的法理学,大体上可以分两类:一是资产阶级法理学;二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当法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由于部门法的出现,法学分为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