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课件(本科适用)目录第九章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第三节前资本主义法的历史发展及特征•第四节资本主义法的历史发展及特征•第五节法系•第六节法历史发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及原始习惯•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社会调控的两种基本形式•有社会必有规则和秩序,都需要社会调控。社会调控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行为模式,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手段和过程–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和民族。其中氏族是最为典型的社会组织,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特定的图腾动物为标志。在社会中,氏族既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维系氏族的社会规范主要是氏族习惯。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世代相传、变为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惯例。这些习惯是当时社会生活的产物,对于社会的协调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法的产生•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根源是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阶级根源是阶级和阶级斗争•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产生方式不同•体现本质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调整内容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历史使命不同•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法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的形成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法律、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由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法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的过渡•五、法产生的标志•法产生的标志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出现分离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一、法历史类型的概念•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按照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作的基本分类•二、法历史类型的分类•法的历史类型一般分为两大类,即剥削阶级历史类型法和社会主义历史类型法•具体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历史形态法•三、法历史类型的更替第三节前资本主义法的历史发展及特征•一、奴隶制法的产生及发展•奴隶制法产生的初期以习惯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奴隶制社会后期才出现成文法典,但这时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的文字记载•世界较早的成文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世界最完备的奴隶制法典是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一般认为没有出现成文法典•奴隶制法的特征•确认和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极端的野蛮性和残酷性1、罪名不公开,甚至不设罪名2、死刑适用广泛3、刑罚手段残酷,广泛采用肉刑和肢体刑4、执行死刑的手段异常野蛮和残忍•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奴隶制法长期保留了某些原始习惯的痕迹•二、封建制法•1、封建制法的产生•封建制法主要是通过对奴隶制法的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一种是直接继承•一种是间接继承•2、封建制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封建制法的历史发展•第一、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封建制法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迄今为止我国第一步成文法典《法经》•第二、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制法的定型时期•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制法的发展时期•第四、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制法的鼎盛时期•第五、宋元明清中国封建制法开始走向没落•第六、清末民国初年是中国封建制法向资本主义法的转型时期•西欧封建制法的历史发展•西欧封建制社会由于长期实行封建割据制,因而在西欧封建制社会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封建制成文法典,其封建制法主要以判例、地方习惯法、教会法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在西欧封建制社会的末期,由于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文献•3、封建制法的特征•第一、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第二、公开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第三、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残暴的统治–肆意扩大定罪和惩罚的范围–刑名繁多,量刑严酷–大搞株连–确认用武力和战争解决纠纷为合法•4、中国封建制法与西欧封建制法的差异•第一、封建制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二、封建制法的指导思想不同•第三、中国封建制法不但以维护皇权至上为原则,而且还严厉保护宗法关系•第四、宗教的影响不同•第五、司法的地位不同第四节资本主义法的历史发展及特征•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资本主义发在封建制社会末期出现萌芽•第一、海商法的兴起•第二、罗马法的复兴•第三、原始资本积累法律的出现•2、资产阶级夺取政权是资本主义法产生的必要条件•3、资本主义法对封建制法的继承关系•二、资本主义法的历史发展•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这一时期资本主义法的发展特点以保护个人权力为主要特点,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第一、首创了宪法这一法律部门•第二、进行了系统的立法活动,实现了法的分离•第三、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和部门法原则•第四、丰富了人类法律文化•2、帝国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的发展(1871--1946)•这一时期资本主义法以强调保护社会利益为中心,出现了对资本主义法治原则的破坏,出现了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第一、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出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第二、对资本主义法的部分原则进行了修改•第三、出现了社会防务立法•3、二战后资本主义法的新变化•第一、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或重新颁布了宪法,确立了宪法至上原则•第二、对部门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三、由于科技的发展出现了科技立法•第四、对司法进行了革新•第五、扩大了公民民主权利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第六、加强了对宪法的监督,出现了宪政讼诉•三、资本主义法的特征•其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维护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最近美国西雅图有一名房地产开发商想给一名86岁高龄的老妪一笔高达100万美元的拆迁补偿款,以置换其价值1万美元的平房。但这位名叫叫伊迪丝的老妪称,她根本不需要这笔钱并且她也根本不想搬出自己现在居住的地方,因为她从1966年便在此居住。开发商不仅最终舍弃了这一小片土地,而且目前开发商的混凝土工事已经离伊迪丝厨房的窗户只有几英尺的距离,也丝毫没有动老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家,建筑工人平时施工时更被叮嘱要特别小心,以免伤害这位高龄老人。工地“工头”更是叮嘱工人们要像对待自己的外婆一样保护伊迪丝。•这样的“美国式拆迁”已经到完全彻底尊重个人情感的境界,我们却连最基本的利益以及平等博弈的权利都不被尊重,甚至连生命有时也被迫为“野蛮拆迁”让路,其间的差别,说多远就有多远。•第二、契约自由原则•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表现•一是政治契约自由,通过选举表现出来•二是经济契约自由,通过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第三、维护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原则•普选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的涵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可以亲自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二是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的予以追究并给与恰当的法律制裁•三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才德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这一原则的评价•这一原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贯彻第五节法系•一、法系的概念及其分类•是指资产阶级法学家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相同历史传统和相同源流关系的国家的法律称为同一个法系•法系的分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二、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影响范围•1、大陆法系的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基础和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土耳其、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的台湾、澳门等等也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法律成文化,以法典为法的主要形式•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分类上,提倡公法与私法之分•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2、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国法系等,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为传统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英美判例法产生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人们不相信通过制定法律,能为人民提供完备的法律规范,这就需要通过司法来确定某些规范•第二个原因,法律规范的统一必须通过法律的解释完成,判例法制度有助于构造统一的法律大厦•第三个原因,判例法制度有利于强化法律共同体的一家人意识,促进法律共同体内部团结•英美法系的特点•第一、以普通法为基础•英国的法律制度是直接在原始日尔曼法的基础上沿着自己的特殊途径发展起来的,它摆脱了罗马法的模式,受罗马法影响较小,自成一体•普通法的形式是判例法•实行判例法制度的条件•第二、遵循先例•遵循先例•把判例法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及其他法系最突出的特征•所谓判例,主要是指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而不是它的处置意见。•遵循先例原则适用的情况•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级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判例法制度的缺陷•判例法数量之庞杂,一方面造成了引用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又成为律师和法官不循先例而标新立异的借口,使审判活动中的随意性不可避免•因其规则深藏于判决中,须由后人发掘引申,所以运用不易,非经专门训练难以胜任•判例法虽然具有微观调整的适时性,但却缺乏宏观改革的机制,使之倾向保守•第三、法律人作用突出•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并不创造或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践中,法官却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以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制定法的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第四、重程序传统•英美法系的重程序传统特征是指以司法救济为出发点而设计运行的一套法律体系•以救济为中心意味着只有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被打破时法律才出面干涉、救济,而在此前法律并不关心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分配•第五、法律体系庞杂•多数是单行法规,概括性的法典较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界限不清,混合规定在一起,其中还有一些行政性的规定•英国的法律不是按照内部的有机联系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而是将许多习惯法规定为一个法律,甚至常常就是引用判例中的一些语言•法律的解释以判例为准,如果仅有制定法,没有判例加以解释,这些法律形成废纸•3、两大法系的比较•两大法系的相同或相似之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大法系的相同相似性质主要体现在–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它们都崇尚法治,崇尚法律至上•两大法系的不同之处•法律渊源不尽相同•法典编纂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两大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培训、司法体制等等方面,也有许多方面的差异第五节法历史发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一、法的继承•1,法继承的概念•法的继承是指在法历史类型更替的过程中,新法对旧法的历史连续性。•2,法继承的理论依据•第一,这是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连续性所决定的。•第二,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的历史连续性和继承性。•第三,法作为人类社会文明成果的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