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法理学案例分析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姓名关军学号140351012069任课老师陈宜法理学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5年5月份王斌余在宁夏石嘴山某保温瓶厂打工时,因父亲腿被砸断,家里急需用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他50元。为争取权益,王曾找到劳动部门和法院。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王斌余算清工资。谁知刚回到工地,工头即将王赶出宿舍。为进一步讨要工钱,王斌余找到工头吴新国家中,吴拒不开门,在一旁的吴的亲友则驱逐王斌余,并骂他“像条狗”,还对其拳打脚踢。王斌余称“受够了他们的气”,一怒之下,拿刀连捅了5个人,造成4死1伤。洗净血迹后,王斌余到公安局自首。分析:宁夏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后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映,针对王斌余应否判处死刑,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王斌余杀害四人、重伤一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理应处以死刑;另一种观点却应为王斌余是弱者,在讨薪不成的情况下,激情杀人,且在杀人后自首,不应判处死刑。虽然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处了王斌余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社会公众对于王斌余是否应判处死刑问题所进行的讨论可以看出,双方的争论涉及到对刑罚本质认识上的差异以及法律与正义关系的问题。从刑罚本质来看,关于刑罚本质的学说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刑法旧派的报应刑论,这种观点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即对犯罪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报应。刑法旧派产生于十八世纪末期;“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这种观点的最好概括,我国民间流传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谚语也是这种观点的朴素反应。报应刑论所持观点的基本立场包括:犯罪是犯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自愿选择去实施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因为其觉得实施犯罪行为能给犯罪人心理上带来某种满足;刑罚则是针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由国家施加给犯罪人的一种报应通过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对其造成痛苦,一方面能使犯罪人因畏惧这种痛苦而不再犯罪,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刑罚给犯罪人的处罚来警示、告诫社会上其他成员或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犯罪,从而实现刑罚的预防、减少犯罪目的。关于王斌余应否判决死刑的争论中,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斌余杀死四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即使对王斌余处以重刑,也是可以接受的。第二种观点是刑法新派的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不应是报应,而应是保卫社会。即刑罚不应该是简单对对犯罪人进行直接的报复,而应该是保护社会各种法益,防范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刑法新派则是在十九世纪末才出现的,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有些犯罪的原因并不只是出于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社会原因尤其是社会政策导致不公平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在刑法新派观点之上产生的犯罪饱和论就认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我所讲过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应的”,对于犯罪这种社会疾病,最终必将从社会中寻找救治的方法。总之,目的刑论坚持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该是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简单报复,而应该是保卫社会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对犯罪人处刑时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如果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小,则可以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反之,如果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则应对其处以长期监禁以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或机会,从而防卫社会。依目的刑论的视角来观察王斌余案件,不能发觉王斌余的人身危险性并不是特别大:王斌余是一名平凡、朴实的农民工人,面对讨薪难题,他找过劳动部门,也找过法院,但却都没有为他解决难题,才导致他在非理智念头下自行正义,并在犯罪后投案自首。因此,如果对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王斌余处以极刑,会有失公正。同时,在本案中,王斌余之所以犯罪也确实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正是这一点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映。从该案背景来看,涉及农民工法律地位以及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社会公众之所以关注这个案子,正是因为该案背景所体现出的社会不公正问题。王斌余案产生的原因就是社会以及法律都没有保护好农民工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矛盾的激化,发生严重对抗,继而酿成命案。但是,无论社会方面原因在犯罪人犯罪原因里占有多么重要的成分,能被法律制裁的只可能是犯罪人。从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在法律生活中正义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而法又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去执行。王斌余案虽然是一个个案,却是社会治理在某一方面机能失调、制度调节失效的一个表征,也见证出世道人心,值得引起我们高度的警醒。王斌余并不是完全缺乏法律意识,他在讨薪未果后找过劳动部门,也找过法院,但却都没有为他解决难题,最后导致他在非理智念头下自行正义。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如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高效的履行它们的职能,也许王斌余案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可见,国家一定要努力通过法治的轨道来解决问题,通过法律来关怀和救济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来援助和支持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来运行和实现正义。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真正帮助千百万个“王斌余”,使他们不再出现他那样的悲剧;也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为建设一个真正合作与和谐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