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概述•(一)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影响•法的系统与社会•对人的行为•对社会关系•(二)种类•一般与具体•直接与间接•整体与局部•积极与消极•预期与实际•规范与社会•(三)意义•与其它的社会调控手段比较•从法的起源看•与西方社会比较•从法的静态和动态看•从中国现实看•(四)辨析•与法的功能•与法的目的•与法的价值•二、法的规范作用•(一)含义•与法的功能、法律机制大致相同•是指法的规范(规则)对人对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二)意义•作用的手段•微观作用•法的功能•作用的机制和原理•为什么要法治而不要人治的理由•(三)种类•1、魏德士的观点•创建和调整•形式上的调整•保持•赋予和法律保障•裁判纠纷•融合•创造与教育•2、一般的观点•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三、社会作用•(一)含义•指通过法的规范作用所实现的法的目的。•(二)意义•作用的目的•宏观作用•(三)种类•1、维护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A、其它的论述-正义(形式与程序正义)与秩序(博登海默);安全、秩序与正义(里普森);•B、一般的论述-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生产和交换的序;•组织社会大生产;技术规程;教育、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局限性的原因•1、生活的具体与法的抽象•2、社会的变化与法的稳定•3、社会的广泛与法的疏漏•4、法的成本、法的外在性、法的强制性•(二)局限性的表现•1、实质与个别正义难以完全顾及•2、难以与时俱进•3、并不是疏而不漏的•4、成本太高;立法的局限;对行为空间的限制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涵义•(一)价值的涵义•1、经济学•最初的意义是某物的价值,主要是经济上的交换价值•19世纪延伸到哲学方面•价值是“任何有益的事物”•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主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拓展:普世价值•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普遍主义与人权的相对主义(李林)•普适价值的类别(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个人免受恐惧和强制的自由•——公正•——安全•——和平•——经济福利(或繁荣)•——宜人的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拓展:普世价值•基本价值:•“在这里被定义为得到极普遍肯定的高级个人偏好,绝大多数较具体的意愿大都从属于这些价值。尽管这样的价值在不同的社会中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但不管在什么文化中,它们基本上得到了普遍的追求。这种基本价值的例子有自由、公正、和平、安全和繁荣。”《制度经济学》•2、哲学•——价值学:对最为广义的善或价值的哲学研究•——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要素•客体性质•主体需要•主客关系•性质•数量•2、人生价值(马克思观点)•自身的完美•人类的幸福•(二)法的价值涵义•二、法的价值体系•(一)一个分类•内在属性•评价标准•目的意义•(二)另一分类•——安全与秩序•——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三、法的价值的关系•(一)多元性•(二)层次性•(三)动态性•(四)互补性•(五)冲突性•四、法的主要价值简介•(一)法的秩序价值•1、秩序•——自然和社会秩序•——符合可识别模式的重复事件或行为•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一定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2、社会秩序•——计划秩序•——自发扩展秩序(哈耶克)•规则系统(市场经济的状态)•行动结构(市场经济的规则)•3、秩序与安全的关系•——安全涵义•主观上不受威胁,客观上没有恐惧•——安全类别•人类、国家、公共和个人安全•生命、身体、财产、名誉、心灵安全•——秩序对于安全的意义•都是人类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的价值•秩序是工具型价值•安全是目的型价值•社会有不确定性,须稳定人们的预期4、法律秩序(法的系统、法治、宪政)•特殊的社会秩序•人类以创设(自觉与自发)法的方式建立的社会秩序•5、法与法律秩序•形式(也包括内容)良好的法(规则)是前提•法律秩序是法调整社会秩序的结果•(二)法的自由价值•1、自由•——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哲学: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内在自由:知识、道德和情绪)•经济学:自由竞争、自由贸易•政治学:免于他人任意的强制的状态•法学:法不禁止即自由,有权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个人、群体•个人自由(哈耶克)•古典、消极、经济、行为、法治和个人•政治自由•现代、积极、政治、群体、民主和自决•——思想、行动•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投票、游行示威、散步)•新闻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学术自由•——言论、信仰、免于匮乏、免于恐惧(罗斯福)•2、自由的类别•古典自由主义•现代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左翼•关系、观点、人物、地位•——自由主义的右翼•关系、观点、人物、地位•3、自由的意义(略)•工具性理由•规范性理由•认识论理由•3、自由的基础——法治•——法治(略)•——实质法律(自由的法律)与形式法律•“法律”与“立法”•交通秩序通告与警察对交通的指挥•——哈耶克的观点(略)•(三)法的正义价值•1、正义的涵义•2、正义的意义•3、正义的分类•——实体正义与形式(程序)正义(最为重要)•——具体与抽象(形式)(佩雷尔曼)•——社会与交换(哈耶克)•——分配与矫正(亚理士多德)•——立法(制度、社会)与司法(罗尔斯)•——主观(相对)正义与客观(绝对)正义(凯尔逊)•4、法的正义价值•——(形式和程序)正义•法的性质•法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