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综合学习系列专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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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综合学习系列专题:职工薪酬【思维导图】:一、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一)会计处理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以提供包含补贴的住房为例,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种补偿,不以职工的未来服务为前提,因此,应当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二)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形税务处理①对非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②对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③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住房:①各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②其他情形下,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2)外籍人员:企业以实物(车辆、房屋等)向雇员提供福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实物的当月,将实物折合为现金,在规定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按月平均计算纳税2.营业税或增值税注意区分动产(如小汽车)和不动产(如房屋)3.企业所得税(1)注意是否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2)注意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合计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税前扣除限额的,不予税前扣除。4.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二、辞退福利(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一)会计处理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一次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预计负债(应付职工薪酬)。(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预计负债(应付职工薪酬)。(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二)税务处理税务处理职工从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免税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倍数额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小于12年的,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三、股份支付(一)会计处理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1.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1)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2)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对于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1)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2)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虚拟股票或业绩股票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二)税务处理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可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依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企业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个人所得税(1)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情形税务处理(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2)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1)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工作期间月份数12个月的,按工作期间月份数计算;(2)工作期间月份数≥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财税[2009]40号:对上市公司高管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3)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纳税(4)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5)如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直接从授予企业取得差价收益的,作为股票期权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2)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①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②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③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①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②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3)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总结】以上内容为笔者参考整理,鉴于本人能力水平有限,欢迎各位考友批评指正。以上内容仅供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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