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1.新闻传播法制与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新闻传播法制定义: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新闻传播法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指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两大类型:(一)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新闻法)(2)根据具体情况在特殊领域指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同时在《宪法》、《刑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包含有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二)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传播案件。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定义:指新闻传播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特点:1.国家意志的体现2.以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为内容3.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主体: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1.新闻传播媒体(最重要)。具有法人主体资格2.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3.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客体: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新闻行为、智力成果三种。内容: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由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行为行为的必要性。2.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1)言论出版自由原则(新闻传播自由)两层内涵:①、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达思想见解的权利;公民通过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等出版手段即复制手段发表意见;公民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②、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可滥用新闻传播违法行为: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两层内涵:①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②国家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对新闻传播事业施行行政管理。结果:所有的新闻传播机构都是依法经国家有关新闻传播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由国家有关新闻传播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因此,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事的新闻传播活动,必然要由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各项管理活动,受国家机关行政手段的直接干预。3.境外新闻传播媒体派出机构与记者的管理(1)外国记者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1990.1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2006.11国务院《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条例》及外交部新闻司颁布的《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2008.10废止2008.10《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取而代之外国常驻记者: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申请批准注册制,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政策调整表现:①只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了记者签证,征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同意,即可进行采访;②不再区分开放地区和非开放地区只需经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同意即可展开采访活动;③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禁止:外国记者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统一、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应该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4.媒介审判定义: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被称为媒介审判。主要表现: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事实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其语言往往是煽情的,其后果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直接违反了有关司法独立的法律规定。5.七报一刊为了在制度上保证证券信息统一披露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我国实行“指定披露报刊制度”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刊物有七报一刊《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证券市场周刊》6.广告发布的原则及行为准则(1)广告必须真实,这是我国广告法发布的首要原则(2)广告必须合法,这是广告发布的重要原则广告合法性:指广告内容和形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符合强制性的法定要求,不得违背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内容合法性表现:①不得对国家禁止生产的商品或开发的服务事项做广告②虽然属于允许生产的商品或开发的服务,但国家禁止做广告宣传的,不得在广告中宣传上述商品或服务③广告内容与其所推销的商品或所介绍的服务一致,不得含有虚假成分④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表现方式。形式合法性表现:①广告发布符合法定程序,必须通过合法的媒介或其他法律允许的形式②发布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不得采用有偿新闻报道形式作为变相广告③广告形式本身应当符合法律允许的设置要求,如户外广告不得置于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场合或场所。(3)广告必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我国广告发布的特有原则7.区分批评建议与煽动性诽谤煽动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都是各国法律明令禁止,但是,对煽动罪的界定,不能限制公民带队政府或官员的批评建议权。批评建议权是我国公民受宪法保护的一项民主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公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罚》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我国法律运用刑罚这一严厉的手段打击那些对批评建议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从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8.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与平衡涉及一个和核心问题: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立法结合起来,限制国家的保密权力。中国保密制度设计缺失,立法缺乏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理念,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保密法,建立一定的机制以制约政府的保密权势在必行。问题:(1)现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定义和界定过于宽泛。(2)定义标模糊(3)定密主体多样化,随意性强(4)保密行政权力缺乏监督和救济,按现行法律规定,公民无法对保密事项提出异议,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9.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淫秽物品定义:是指诲淫性的音、像、书、画等制品。法律淫秽物品定义: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屏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10.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法律责任(1)刑事处罚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③传播淫秽物品罪(2)治安管理行政处罚(3)文化行政处罚11.在自杀事件报道中的注意问题(1)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自杀成为“壮举”(2)不能将“要挟威逼行为”做合理化描述(3)保护当事人的隐私(4)对劝解援救的价值要作出正确的判断(5)自杀事件造成交通中断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要如实报道损害的结果12.舆论监督和新闻维权舆论监督:是指新闻传播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主体是通过新闻传播媒体发表意见的人,客体是为我国法律和法规所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内容包括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国家公务员的作风和工作效率,实际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象是一切权力,重点是权利组织和决策人物。舆论监督与新闻监督的关系1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事实的存在(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14.新闻侵害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或其他形式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说明:①肖像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包括制作专用权和使用专用权;②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毁损、沾污。新闻报道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①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拍摄并使用其肖像②歪曲使用他人肖像③与新闻宣传无关而假冒新闻宣传名义。15.为什么公众人物的权利受到限制书P23116.新闻侵权的预防(1)新闻侵权工作的预防①与人为善,改进工作②公正评论,不当裁判③文风朴实,不违法律④细节真实,事实清楚⑤用词准确,切忌浮夸⑥严格审稿,兼听则明(2)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①《宪法》层面的预防②《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预防③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和宣传纪律的预防17.《人权宣言》《塞尔新闻法》18.清末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进步现主要表现(1)初步建立了新闻传播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立了言论出版自由(2)确立了一系列有进步意义的新闻传播法律制度19.社会责任论重要观点(1)新闻自由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道德和法律是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制衡器(2)理性不能主宰人性,人类不是天生就有一种去寻求真理和服从真理的道德感(3)新闻自由权利是新闻传播媒体、公众和政府共享的权利,强调新闻自由不能仅仅强调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权利,还要强调公众和政府的权利。核心:要求新闻传播媒体在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恪尽对社会和公众的义务和责任。意义:书P31320.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的基本内涵(1)忠于职守,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①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增强党性观念,坚持社会主义方向。②弘扬无产阶级爱国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更好地履行对祖国的义务。③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坚持团结稳定鼓励、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主义新闻宣传报道的社会效益。(2)要充当党群联系的桥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两个要求)21.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主要规范概要(1)新闻要真实、客观与公正真实:①力求准确②尽可能交代消息来源客观公正:①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物②将事实与观点严格分开、避免主观倾向③保持平衡。(2)清正廉洁,以正当方式从事本职工作①坚持新闻传播职业的独立性,不屈服于邪恶势力,避免主观干扰②不受贿,不搞“有偿新闻”等行业不正之风③不得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大搞“广告新闻”(3)自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团结②维护司法尊严与司法公正③不得伤风害俗,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不诽谤他人,不揭人隐私。(4)提倡公平竞争,加强协作与交流(5)同情弱者,注意保护少年儿童等易受伤害者22.坚持新闻真实性须遵循的思想路线(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所谓实事求是,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反映论,牢固树立“事实是第一性的,报道是第二性的”观点具体落实: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大兴调查之风23.保持清正廉洁,坚决抵制以权谋私有偿新闻:就是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或明或暗地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一定费用的活动主要表现:书P346新闻敲诈特点:①新闻敲诈案的涉案人员大多为一些行业类报刊的聘用人员,敲诈对象集中于有短处的基层单位,敲诈手段隐蔽,不留任何证据,查处难度非常大②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和所谓的内参发布批评报道实施敲诈,将报刊上无法发表的负面新闻在内参、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