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自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迪斯和沃伦在《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以来,人类对于隐私及隐私权的研究已经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发展。而如何在个人隐私的保护与对事实真相的追求之间进行权衡,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好,开宗明义,新闻报道是指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把最近发生的事呈现给观众以及其之前对于新闻的收集、采访、整理、审阅等一系列行为。追求真相就是指新闻媒体对于真相的不断探索;尊重隐私指不以任何目的、手段刺探和公开发布事件相关人员的隐私。结合理论和实际,我方认为在新闻报道中,尊重隐私更重要。理由有三:首先,个人层面,保护隐私是一个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高于所谓的知情权。对于隐私的保护决定着一个人最基本的生活状态,一个人只有能够不受束缚的活着之后,才有余力考虑其他的事情。我方不否认追求真相是能够激励人奋进的,但如果人连活着都不顺心,甚至连活着都是一种艰难的时候,人又如何有余力去追求其他。正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拥有这一份独处的权力,我们才能够在社会人和自然人之间自由的进行选择。当我孤单的时候,我可以选择与家人、朋友分享我的感受;当我想要享受一刻宁静的时候,我可以选择找到一个不被他人知道秘密花园,不受他人影响自我感受。其次,社会层面,隐私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维系现代人类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20世纪中叶以来,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世界各地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动荡,女权主义和女权运动的兴起、殖民地独立运动、有色人种争取与白人相同的权利……旧的体系因为种种矛盾而破裂,新的制度在人们的探索中崛起,世界各地才能恢复和平与稳定。人类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步一步的完善对于人权的保障,人们不断的从神、君主、贵族、列强的手中夺回理应属于自己的基本权利,以确保和其他人都能够和平共处,然后寻求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最后,在实际情况下,我们在二者的选择中同样体现了尊重隐私要比追求真相更重要。2003年,刘某以南方都市报中“人造美女”这一报道中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原告胜诉。而相反,在前段时间房祖名吸毒的事件中,虽然大众到最后都能够判断出当事人是谁,但在新闻报道中提及当事人时却依然用了化名“房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隐私得到尊重是全社会的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约束了全社会的人。而新闻媒体行业的规章制度,虽有别于其他,但依旧是基于法律制定的,并没有凌驾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的部分。而所谓“为了大部分人而牺牲几个或者小部分人是可以的”这种观念,实际上是一种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过时的集体主义理论,难道大部分的一定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谁又能保证自己永远不是那一小部分人?选择尊重隐私就排除了每一个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新闻报道中,尊重隐私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