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2.法的分类:(1)创建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国家依法制定)和不成文法(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也称为主法和助法。(4)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3.社会主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发的不同层级:上位法和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法的效力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第二章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一、《矿山安全法》—1993.5.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其它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3)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察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4)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5)《矿山安全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2页二、《消防法》—2009.5.1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3)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和技术鉴定制度。4)消防机关的职责: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三《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5.11)非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等。2)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15km.4)最高车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120km。四、《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1)突发事件的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2)突发事件分为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3)突发事件分为4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的目的是“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4)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较大和一般——市级和县级,重大和特别重大——省级,其中全国区域的由国务院。5)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6)突发事件预警: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一、《刑法》——2006.6.29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平等、罪罚相适应的原则。2)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3)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4)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5)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管教。6)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7)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8)刑法功能:剥削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9)安全生产犯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页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安全生产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11)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矿山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定义:①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③其他严重后果。二、《行政处罚法》-1996.10.11)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2)行政法学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3)《行政处罚法》出发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处罚。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权利保障、一事不再罚原则。5)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6)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配置:1.法律—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7)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决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8)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9)不满14岁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10)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①简单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当场决定。②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③听证程序11)行政处罚的执行:①行政处罚机关和收费罚款机构相分离,当事人收到处罚书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可当场收缴的情况:小于20元、不当场事后难以执行的、交通不便的。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③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逾期不交加3%处罚款,查封存款等抵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行政许可法》1)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行政许可法2)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行政行为2.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3.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的种类: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6.许可制和登记(备案制)的区别是:许可制以事前审查为重点,后者倾向于事后监督检查。7.除以上种类,还包括: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权力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长期、短期和临时许可。8.行政许可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9.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四《劳动法》-1995.1.1第4页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2.女工保护:①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第三级强度劳动③禁止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④禁止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事项。五、《职业病防治法》-2002.5.1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均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服务机构进行。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资料。六《劳动合同法》-2007.6.291.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2.三方机制: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3.劳动者的权利: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劳动合同解除权、获得经济补偿权。4.劳动合同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6.监督检查主管机关: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7.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经常性、集中力量和有针对性检查。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1.安全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五类危险性较大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2.三类六种企业: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建筑施工企业。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45个工作日。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不是自动延续,需提出申请。5.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2级发证。特别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主管部门发证。6.煤矿投入生产前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证。7.非煤矿矿山企业由相关安监部门发证。8.危险化学品企业(中间品和最终品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相应安监部门。9.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除中央管理的建筑使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都要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后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第5页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1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证。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12.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对安全生产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1个而是4个:(1)国务院和省级安监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实施处罚(2)国家煤矿安监机构和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对煤矿企业实施处罚(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处罚(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实施处罚。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