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笔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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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案例分析笔记例1.请确定事故性质并说明原因答:责任事故一.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1.(按职业健康分类)参照《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危害因素分为:粉尘、放射性物质、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肿瘤的危害因素﹢其它职业危害因素等十类。2.﹙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四大类。1.人的因素1)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负荷超限从事禁忌作业2)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2.物的因素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电危害噪声危害震动危害电磁辐射明火信号缺陷标志缺陷粉尘与气溶胶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致癌微生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3.环境因素1)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2)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3)地下作业环境不良4)其它作业环境不良4.管理因素1)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2)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未落实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4)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5)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6)其它管理因素缺陷3.〔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根据导致事故的原因、致伤物和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10坍塌1物体打击16瓦斯爆炸11锅炉爆炸2车辆伤害17火药爆炸12容器爆炸3机械伤害18冒顶片帮13其他爆炸4起重伤害19透水14中毒和窒息5其他伤害20放炮(爆破)215淹溺6高处坠落7火灾8灼烫9触电(蓝字)(红字)(黑字)注:(先写红字,再写蓝字,黑字不写)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等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或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扎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伤害。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适起重机械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物体(吊具、吊重物)打击、起重机倾翻等。5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6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的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的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7淹溺。指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自事故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重伤100人以上(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3歇工费用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定资产损失价值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它损失的价值。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2:工作损失(死亡1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重伤≥105个工时,轻伤<105个工时)3:资源损失价值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5:新职工的培训费用6:其它损失费用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技术上的)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危害因素;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4.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降低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内;5.发生意外事故时,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施救条件。选择预防对策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事故预防优先原则:﹙方法﹚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防止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源;能量限制和危险物质;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减少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隔离;设置薄弱环节;个人防护;避难与救援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技术对策:1.改进工艺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2.设置安全装置;3.预防性的机械强度试验;4.电气安全对策;5.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6.工作地点的布置与整治;7.个人防护用品。专题一事故调查组的组织:1.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2.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4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特长。2.与事故调查单位无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来源:事故调查组有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会、专家组成。专家必须参加。组长有人民政府指定,组长主持调查组的全面工作。专题二事故调查的程序:1.成立事故调查组;2.事故现场抢救、处理;3.事故有关物证的搜集;4.事故事实材料搜集;5.事故人证材料的搜集;6.事故现场摄影、录像;7.事故现场图的绘制;8.事故原因分析;9.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0.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归档。专题三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它应该报告的情况。专题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责任﹚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2.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4.提出对事故责任这点处理建议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专题五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1.坚持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逐级上报指政府不可越级上报,企业可以越级上报﹚2.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4.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分析步骤:(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2)分析伤害方式:51受伤部位2受伤性质3起因物4致害物5伤害方式6不安全状态7不安全行为(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人的不安全行为: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11.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2.教育培训不够;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它。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三违”行为是直接责任。事故性质的认定:自然事故:由于地震、雷击、山体滑坡、海啸等不在防范范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受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使生产中运用的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引发的事故。责任事故:由于人员应履行而没能履行应尽的职责引发的事故。事故处理:“四不放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6责任追究:493号令第一节:法律责任书。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7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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