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中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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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中的平衡新闻自由的争取从最开始的作为与封建国家斗争的工具到如今成为人们所拥有的一项权利,它始终是存在于一种平衡之中。无论是早期新闻自由进入人们的视线,在自由与限制间的平衡,还是现今新闻自由进入“法律视线”,在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间的平衡,我们一直追求的是一种平衡,也就是新闻自由与各种因素平衡之后的“度”,这个度是一种绝对化的理论植根于现实社会之后的表现,在这个“度”动态的变化之中,各方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实现着发展。一、早期斗争视角下的新闻自由:自由与责任的平衡在争取新闻自由的过程中,第一个明确提出“自由”的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政治家约翰·弥尔顿,他在著作《论出版自由》中以天赋人权的观点阐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让我用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做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之中最重要的自由。”接着在法国大革命中,卢梭、伏尔泰也都提出了人们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并将它作为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进步道路。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衍生出来的新闻自由,其内涵是指不受限制地发表意见。这显然可以看出早期人们所提倡的新闻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它强调的是自由的绝对性,将自由放置于一个单一的场域中,过分孤立片面地强调至高无上的理念。从哲学的层面来看,这种绝对是不存在的,而且以今天健全社会的标准来看,这种绝对性也是不允许存在的,因为它忽略了新闻自由外的责任,也就是忽略了穆勒在其“伤害”理论中所提出的“追求个人自由的权利要以别人的自由为界”,不能无限制地强调自由的绝对性,还应注意新闻的社会责任,所以我们争取的新闻自由更应该是一种“积极的自由”,争取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新闻自由的“度”。原来的那种新闻自由内涵在现在看来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那时的新闻自由被看作是“天赋人权”延伸下的产物,强调新闻自由的绝对性,这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有一定关系的,处在与封建势力斗争下的人们更多的是将新闻自由的争取作为一种工具,所以人们自然会将它的外延扩大化,从而忽略了新闻自由之外还应有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一般认为新闻自由包含责任,即20世纪二三十年代兴起的“新闻社会责任论”对于新闻自由的定义。二、法律视角下的新闻自由:国家意志与公民意志的平衡新闻自由史上关于新闻自由的曾格案件对于推动人类迈向真正的新闻自由有着无与伦比的意义:纽约市的印刷商曾格创办了《纽约周报》,却因发表了一系列批评总督的文章而被捕,律师汉密顿为其辩护时指出“谎言才构成中伤,才构成诽谤”①,每个公民都有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真相的自由,最后陪审团不顾法官的阻挠,裁定曾格无罪。这一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鼓舞了北美人民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在托马斯·杰斐逊等人的努力下,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写下了这样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托马斯·杰斐逊率先提出并积极努力为新闻自由立法,并且明确指出了新闻自由在行使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新闻自由发展到今天,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维护新闻自由写入了自己的宪法中,这是民主进步的体现,是人们数百年来斗争的成果,但是,一方面,任何国家都想将媒体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另一方面,法律也是维护国家机器的有力工具,所以将新闻自由写入宪法在更高的意义上应算是一种行为的平衡,它是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之间的平衡。西方新闻界认定,为了保障新闻自由,新闻媒体必须是一个专业化企业,政治上保持中立,并独立于商业价值之外,但实际中媒体的角色却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由于媒体财务收入构成的主要来源一般来自广告,同时伴随着在新闻职业化的发展和强大刺激下新闻公共关系产业的兴起,媒体似乎越来越无法把持自己,甚至屈服于这些势力。另一方面,在政治上的中立性似乎也越来越多地被腐蚀,最为突出的事件当数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媒体与官方之间在对于战争报道中前所未有的“默契”:美英政府利用了媒体的议程设置权,战前就为攻伊和“倒萨”造势,称其为“正义的解放战争”,是“行使正当的执法权”,制造侵略伊拉克的口实。美国传媒在报道中大量加入所谓“爱国主义”的感情色彩,例如前线记者和“我们”代表美军,报道明显有失“偏颇”,把美军视为“解放者”大加报道,为的是引导舆论,赢得民意②。三、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闻自由:自由与利益的平衡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中依赖关系日益密切,而由于利益的牵引,彼此之间在合作中的摩擦也逐渐增多,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新的背景下,新闻自由也应当被重新解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而西方国家借助自己在一些方面的优势,建立起文化帝国,对其他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侵略,并借助传媒寡头实现这种看似无形的侵略。例如美国之音针对亚洲、南美洲一些国家的广播,其传播的内容多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的色彩,一方面它们打着所谓民主与自由的旗号向这些国家传播内容,另一方面这种传播同时也是以美国本国的利益为出发点的,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对其他国家的文化侵略、意识形态的侵略。不同国家对于新闻自由的标准不同,这是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等种种因素造成的,但是不同的标准从根本上来说都是由本国利益决定的,无论对内还是对外的新闻传播,都是在审视了本国利益基础之上进行了衡量之后的结果,也就是所谓的利益与自由的平衡。四、马克思主义观的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社会转变的平衡列宁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签署政令剥夺敌对报刊的出版自由,1920年内战结束后,随着建立新的政治秩序的时机的来临,他着手逐步恢复新闻自由:(1)允许一部分非党报刊存在;(2)主张党内分歧应在党报上公开讨论;(3)提出达到一定人数的公民团体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出版物质条件;(4)鼓励报刊发挥舆论监督作用③。在马克思主义观的新闻自由中,新闻的一大功能是实现舆论监督,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报和商业报纸正逐渐偏离自己应遵循的轨迹:引导公众关注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件。在新闻自由的框架下,党报面对商业化、娱乐化的冲击,出现了依靠子报养活的局面,而商业化报纸更是在新闻中突出对“抓人眼球”的过度追逐。社会的转变是无法撼动的趋势,舆论监督也是新闻不可或缺的功能,在当前新的社会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对于新闻自由的理解,更应该迫近现实,寻找一个真正能让新闻自由发挥出舆论监督作用的平衡机制。可见,当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历经数百年之后,最终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时也无法达到新闻自由内涵第一阶段的“新闻自由是绝对的自由”,即使采取这种直接保障新闻自由的方式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达到新闻自由内涵第二阶段的“新闻自由包含责任”。新闻自由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只是寻求一种在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之间的平衡,但这种平衡不会是绝对的,因为法律是服务于国家机器的,所以在宪法中将新闻自由确定下来虽然是体现民意的,但是它从根本上还是有服务于国家的倾向的。全球化背景下,新闻自由更多表现为本国利益与自由的平衡,也就表现为对具体的新闻报道的筛选,发挥着传播学中所谓“把关人”的作用。而在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自由观下,怎样在舆论监督与社会转变的双重拷问下重构新闻自由,更期待一种新的机制,让新闻自由得到平衡并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注释:①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双里美著,展江、殷文译:《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44页。②雷淑容:《伊战美英媒体是西方新闻自由实质的一次暴露》,《新闻战线》,2003(9)。③展江:《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再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1)。(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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