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一、概述(一)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和国际惯例1.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大陆法国家:指定海商法典、或是在商法内列有海商一章–1807年《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法–1979年日本《商法》第四编海商–1861年《德国商法典》第五编海商法英美法:制定单行法–英国1971《海上货物运输法》、1855年《提单发》、1894年《商船航运法》–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16年《提单法》、1984年《商船航运法》中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多数国家1968年《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7年生效,少数国家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1992年生效,20个国家(2)标准租船合同与调整租船合同的法律大陆法系国家在海商法中对租船合同作出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指定有关租船合同的单行法,其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被广泛使用(如金康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波尔的摩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当事人采用这些合同格式后,就受其约束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在金康合同格式及波尔的摩合同格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程租船及期租船合同范本(二)船舶和船员1.船舶(1)广义:通常意义上讲的船舶,是指具有凹陷中空的形状,能在水上或水中载重航行的运载工具;狭义:指法律法规中对船舶所辖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免碰撞规则》:船舶是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中国《海商法》: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的分类和性质按照国籍:本国轮、外国轮按照航程远近:近海轮、远洋轮按照船舶的动力:机动船、非机动船按照是否与商业有关:商船、非商船按照船舶所有人不同:国有船、非国有船船舶的法律性质:1)拟人性。在法律上往往把船舶当作具有一定的人格来处理,从而使之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2)不动产性。3)国家领土的延伸。以船旗国管辖来解决海事法律冲突4)合成物。2.船员日本、德国、中国:船长和海员统称为船员英美法:船长不属于船员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提单(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租船合同(当事人: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有关的其他运输单据合同双方以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解除:因一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解除条件的不同,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指合同的解除条件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中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船舶开船前因托运人要求而解除2)船舶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三、提单与承运人和托运人(一)提单1.提单的定义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支付货物的单据。2.提单的法律性质1)要式证券。必须记载能够说明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各自职责以及货物的外表、性质、数量或重量等相关的具体事项。2)文义证券。权利与义务均按提单上记载的事项确定。3)流通证券。转让人的权利如果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4)处分证券。提单制成后,非依提单不得处分货物,只有交付提单才等于交付货物。5)有价证券。买卖提单等于买卖货物。3.提单的作用(1)货物收据。(2)运输契约的证据。(3)所有权凭证。4.提单的种类(1)按签发时间分类:–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收获待运提单(2)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转船提单(3)按提单的抬头分类–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付持票人”–指示提单:托运人指示、收货人指示、银行指示4)按提单有无批注分:–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5)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1)当租船人是货物托运人时,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之间的关系即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提单内任何与租船合同相反的条款都为无效。2)如果租船人不装运自己的货物,而且由租船人聘请的托运人装运货物,则租船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据租船合同,而托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据提单。3)如果租船人把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提单从转让给受让人之时起成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5、提单的签发、份数与日期签发:承运人、船长、承运人的代理人正本二份至三份提单签发日期一般以装船日期为准6、提单的转让指示提单经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毋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1)背书:托运人或受让人的提单背面签名;分空白背书、记名背书(2)背书的效力–可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以当事人有这种意图为条件–可把转让人在提单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让人,而无须通知承运人–租船人把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给他的提单背书给第三者时,该提单就成为不同于租船合同的新合同,即令提单明确地结合于租船合同。(3)提单转让的条件–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提单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转移所有权的意图–必须在交货前进行4)提单与汇票在可转让性上的区别–汇票除非明确排除其可转让性,否则都可转让;而提单只有托运人把它做成可转让的单据时,才可转让–提单受让人必须查明该提单有无权利上的争执;汇票受让人不必考虑转让人的权利是否有瑕疵(二)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1.《海牙规则》的相关规定(1)承运人的责任第一,在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责(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第3条第1款: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违反适航性义务的后果:如果违反适航性的义务达到剥夺货主在合同中全部实质性利益的程度,货主可以终止合同。如果尚未剥夺货主在合同中全部实质性利益,或者货主选择不终止合同,则货主可以根据合同向承运人索赔。第二,对承运的货主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如果货主能证明已装船货物没有交付或装船后残损,则承运人应该负责。(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第四条第2款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d)天灾。(e)战争行为。(f)公敌行为。(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h)检疫限制。(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k)暴动和骚乱。(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n)包装不善。(o)唛头不清或不当。(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3)责任期间“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钩至钩”条款装货时,当货物在码头上挂上船舶的吊钩,开始适用卸货时,当货物越过船舷时,终止适用(4)责任限制第四条第5款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该项声明如经载入提单,即做为初步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双方协议,可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的另一最高限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第九条本公约所提到的货币单位为金价。凡缔约国中不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的,得保留其将本公约所指的英镑数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折合为本国货币的权利。款(5)收货人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失的时间收货人最迟应在卸货港收到货物之前或当时,就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即退订承运人已经交付了提单列明的货物。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6)诉讼时效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提出诉讼,并不意味着向法院提出起诉书,而意味着向被告发出传票2.《维斯比规则》的相关规定是《海牙规则》的部分修改主要修改项:(1)提高最高赔偿额。第二条第四条的第5款应予删去,并改为下列规定:“(a)除非在装货前,托运人已声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载入提单,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所遭受的或有关的任何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单位的金额超过10.000法郎的部分,或按灭失或损害的货物每公斤毛重超达30法郎的部分,均不负责任,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或托盘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第二条(c)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时,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就本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应视为此种装运器具即是件或单位。3)扩大了条约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公约的第十条应改为下列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如果:“(a)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或(b)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或(c)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契约的规定,该契约应受本公约的各项规则约束或应受本公约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约束,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如何。(4)增加了保护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的条文。第三条2.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而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提出的,则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适用按照本公约承运人所可援引的各项答辩和责任限制。(5)诉讼时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6)明确了“不得否认”原则。第一条1.在第三条第4款中应增加:“但是,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3.《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海牙规则》作了全面修改: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废除了《海牙规则》中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四、租船合同(一)租船合同的概念、种类和标准格式1.概念指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订立的,在约定的航程或期间内,为了运输货物,由前者提供整个船舶的使用,而由后者支付运费或租金的合同。一般都以书面形式订立2.种类英美法: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自己雇用船长、船员,按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以供运输,并按照实装货物的数量收取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