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机OEM代加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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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机OEM代工试生产协议书签约地:【】合同编号:【】甲方(采购方):【】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乙方(供货方):【】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资源互补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新风除湿一体机OEM代工试生产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具体如下:第一条协议执行期限为: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第二条协议范围1、甲方委托乙方贴牌生产“XXX”牌系列空调产品(以甲方所下订单为准)2、按双方有关约定使用“XXX”牌生产制造中央空调系列产品(以甲方所下订单为准)。3、甲方负责向乙方下达生产订单,并按订单数量收货,乙方依甲方订货量如期交货。4、甲方利用其自身品牌和销售网络,销售协议产品,乙方利用其场地、设备、人力、技术和管理等资源,生产制造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协议产品,乙方不得自行接受除甲方外的第三方委托,生产本协议产品,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乙方若违反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销售所得的10倍进行赔偿。5、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向甲方承担保密义务,合同终止后,该义务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撤消、终止而失效。第三条OEM产品的价格经双方协商对OEM代工试生产合作的产品为:新风机。产品价格确定原则如下:1、产品价格包含人工、水电、设备厂房折旧、包装、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利润等所有除原材料费、运输费以外的全部费用,价格以附件约定价格为准。产品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包干(原材料费用根据甲方最终方案与调整方案按实际结算),除另有约定外,不因任何原因而调增。附件未列明的商品及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的特定商品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OEM代工试生产及生产期间,在同等价格水平条件下甲方优先选用乙方OEM代工生产,在其他厂家能以比乙方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合同产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价格调整到与其他厂家相同或更低。乙方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15天内不予调整价格也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第四条OEM产品的质量管理及质量监控1、设计:所有的产品由甲方设计,乙方所制造OEM产品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量产。2、产品技术标准:乙方生产的产品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参数、材料清单、设计图纸来生产,并在生产前,由双方签字确认,详见合同附件。3、产品质量监控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且应达到双方所签《产品技术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的要求。甲方可于乙方生产过程中,不定期派员至乙方生产单位做品质检验及对成品出厂检验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并依双方共同确认的技术标准进行成品验收,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签订《质量协议》与《技术协议》,两个协议同时生效。4、产品检验方式乙方保证此OEM产品与乙方同期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乙方必须对OEM产品进行自行检查,经检验合格后的产品,报甲方检验代表检测。产品出厂时,必须出具《成品检验报告》。第五条OEM产品交货地点和付款方式1、交货方式:(1)协议成品的出厂程序:甲方出库通知单→乙方质检部门检验→出具该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向甲方品检代表报检→甲方品检代表对合格检验报告会签(在生产完成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5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派员会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成品出库(出库时请附上甲方出库联络单或订单)。(2)所有OEM代工试生产的产品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运费乙方垫付,按实际发生金额与甲方结算。(3)交货时间:正式订单下达后30天或双方书面约定时间。2、付款方式:(1)订单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订单价款20%的定金;(2)经甲方品检代表检验合格后,发货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价款的80%,乙方收到货款后发货;3、质保期:质保期为产品出货之日起24个月,或设备调试合格之日起18个月,最终产品质保期以先到者为准。第六条商标管理1、商标字样或图案的标识、铭牌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说明书、合格证等一切带有“XXX”标识的其他附件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要妥善保管,绝不得转让或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自行销售“XXX”牌系列产品。2、乙方对残次的商标标识、铭牌、说明书、包装箱等及时进行处理,销毁时必须经甲方检验代表清点签认,并登记备案。3、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对乙方的授权,乙方向甲方上交计划内全部合格成品及专用件,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使用或生产任何带有“国安瑞”商标标识的有关印刷板、模具以及印刷件等,合作结束后,应进行销毁或擦除处理。4、甲方及甲方管理部门有权在乙方正常工作时间里到乙方生产所在地对“国安瑞”商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籍口或理由拒绝甲方及甲方管理部门对“国安瑞”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5、乙方为甲方提供的OEM产品中的“xxx”注册商标,如被他人假冒侵权,在乙方所知悉或经过合理努力能够知悉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严厉查处侵权行为。6、甲方须保证所授权乙方生产使用之商标的合法性,如有侵害第三方权益,一切责任概由甲方自行负责。印刷品因特殊工艺的需要,由乙方选定的协作企业生产时,乙方应事先告之甲方,并征得其同意,提供对协作方的有关审核资料,建立相应的监控管理制度。第七条技术保护条款1、当甲方要求对OEM产品原设计或关键零部件进行更改或替代时,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对OEM产品原设计进行更改或替代;当乙方认为有必要对OEM产品原设计进行更改或替代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通过甲方认可。因更改替代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任何技术资料泄露、转让或出借第三方。第八条售后服务1、售后部分:1)OEM产品的售后服务在质保期内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乙方提供的OEM产品零配件在质保期内经验证确属乙方零配件本身质量原因,由乙方负责以旧换新。质保期外的产品,由甲方自行指定维修服务,乙方享有优先权。2)对于甲方自行负责售后服务的,为保证协议产品安装调试及维修的顺利进行,乙方保证在供货期限结束后三年内提供维修零部件,且以当时零部件出厂价供给甲方。3)由于甲方的安装使用原因或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协议产品损坏及造成质量事故的,乙方概不负责。4)贴牌产品本身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2、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技术、维修和安装维护人员,确保他们能够独立进行OEM产品维修、维护。培训时间,乙方负责组织培训及日常事务,食宿费用由甲方自理。3、技术支持:甲方销售业务员销售过程中,如涉及投标或重点工程,当技术资料不齐全时,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给甲方使用。在质保期满后,如甲方提出设备维修技术支持要求,乙方应派维修工程师进行相应技术支持。4、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充分协商或签定补充协议,友好解决。第九条附则1、订约后双方如有相关协议事项可视作本全约之补充,并以书面确认,否则不生效力,如有抵触以最新协议为准。2、产品的使用商标、铭牌和“xxx”CI由甲方提供,其他(如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由乙方提供并放入产品包装内。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应依双方确认的订购单所订的交货期如期交货。2、甲乙双方应对对方提供产品的专利、技术和协议价格保密,不得擅自转让,否则,守约方有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双方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3、乙方逾期交付合同产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情形)的,按逾期交付产品合同价款总额的1%/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预付款并赔偿甲方合同总额20%的损失。以上因甲方原因除外,罚金最高以逾期交付产品合同价款总额的20%封顶.4、若甲方逾期验收收货的,按逾期收货部分的合同价款总额1%/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罚金最高以逾期交付产品合同价款总额的20%封顶.5、乙方不得自行生产或接受除甲方外第三方委托生产本协议定牌产品,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所生产货物总值10倍的赔偿,同时如果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6、乙方生产产品在工厂内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24小时内予以维修或更换(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经甲方再次验收,直至合格。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其他规定事项,依据《合同法》执行,如合同解除或终止,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结算款项,有违约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有技术资料。第十二条争议及纠纷解决办法凡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双方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三条其他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商品价格清单附件二:材料价格表附件三:质量保证协议附件四:产品技术协议附件五:售后服务内容附件六:OEM生产订单(本页无正文)甲方:北京恒通绿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签约代表:签约代表: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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