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远程教育保险学之再保险第二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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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再保险的渠道、种类及方式第一节:再保险的渠道第二节:再保险的种类第三节:比例再保险第四节:非比例再保险第五节再保险安排的方法第一节:再保险的渠道一、直接渠道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直接与对方进行分保活动二、间接渠道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作媒介进行再保险安排三、利弊比较1、直接分保优点:双方联系紧密,信息传递快,容易了解分出人的情况,有利于选择质量好的业务建立长期、固定的分保关系。缺点:费用高,成本大2、间接分保优点:费用低缺点:信息迟缓,准确度低,对客户不容易了解和掌握,道德风险较高,经纪人有从中作弊的机会。第二节:再保险的种类一、自留额及危险单位1.自留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及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根据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称为自负责任或自留额分保额通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限额称为分保责任或分保额影响自留额确定的因素:(1)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2)承保业务的性质(3)保险人经营的技术经验水平2.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所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这是保险企业确定其能够承担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二、分类的基础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是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两个基础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称比例分保以赔偿金额为计算基础的称非比例分保比例分保成数分保溢额分保非比例分保超额损失分保(险位超赔)巨灾超赔分保(事故超赔)超额赔付率分保(损失中止超赔)第三节: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方法。比例再保险的业务对象一般是“短尾业务”。“短尾业务”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处理时间较短,分保费结算的等待时间也较少的业务。一、成数分保1.定义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接受额都是按照双方约定的百分比确定的,对合同限额内所有业务不分大小,都要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来进行责任的分担2.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单位:万元保险金额自留40%分出60%其他803248030012018006002403600800240360200成数再保险计算表单位:万美元船名总额100%自留30%分出70%保险金额保费赔款自留额保费自负赔款分保额分保费摊回赔款A10010300.30700.70B300310900.932102.17C6006201801.864204.214D800802402.405605.60E10001003003.007007.00总计280028308408.49196019.6213.成数分保的特点(2)手续简化、节约人力费用(1)合约双方利益一致(3)分保费的支付较多4.成数分保的运用(1)新公司、新业务(2)保额及业务质量较平均的业务(3)其他业务二、溢额分保分出人将与自身财力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额的一定金额作为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作为分出额1.自留额、线数和合同最高限额自留额由分出人决定,分保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又称线数,一线即一个自留额2.第一溢额及第二溢额的关系业务量较大时,第一溢额难以满足需要,可视情况安排第二、第三溢额。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流水比喻,业务自留额这个水容器注满后,依次流入第一、第二、第三……溢额的大蓄水池3.分保费及摊回赔款的关系4.溢额分保的特点可灵活确定自留额双方利益并不完全不一致较烦琐费时分保佣金优厚对大额业务处理有弹性5.溢额分保的应用适用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保额不均匀的业务将成数分保合同视作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然后再以成数分保合同限额的若干线数组成溢额分保的最高限额。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单位:万元船名保险金额成数分保溢额分保金额金额自留40%分出60%A1010460B505020300C10050203050D200502030150E250502030200第四节非比例分保一、定义非比例分保以赔款金额来确定分保人的责任。当分出公司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直至一定的额度或标准。表达方式:赔款超过50万美元后的100万美元二、非比例分保与比例分保的比较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4、保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三、非比例分保的优点1、能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有利于业务的经营稳定2、起赔点内的损失由分出公司负责,分出公司可付出较少的分保费,有利于资金的周转与运用3、无需编制分保报表,账务计算简单,较节省经营费用四、非比例分保的缺点1、因没有分保佣金规定,对分出人不利2、因不提存分保费准备金,使分出人得不到分入人的履行义务保证,分出公司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3、费率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分出公司的主观意志,使费率的合理制定存有一定的困难4、不能进行分保交换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所负责任额及分入公司的责任额,又称一般承保超额保障。一般明确每次事故分入人的总赔款限制,多为2—3个危险单位。一、险位超赔分保例:合同为赔款超过10万以后的90万美元,在一次事故中三个危险单位受损,每一危险单位损失15万美元赔款分出公司分入公司15万10万5万15万10万5万15万10万5万共计:45万30万15万•赔款分出公司分入公司•15万10万5万•15万10万5万•15万15万0万•共计:45万35万10万当一次事故涉及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其赔偿总额超过自负赔款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至一定的额度,目的在于保障分出人在一次事故中的责任累积。二、事故超赔分保•例:有一赔款超过100万后100万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六天,台风限制时间为72小时,损失400万。第一次72小时150万,第二次250万。•按一次事故:分入公司承担100万,分出公司300万;•按两次事故:分出公司250万,分入公司150万。•时间条款所发生的巨灾事故持续时间较长时,分出人可将其划分为多个损失事故,但在时间上不能重叠。巨灾事故开始的时间也由分出公司选择。分层分保:设置若干层次的超额分保。每一层的分入人责任不很重,分保费用低廉。而各层次的额度累积仍可达到非常高的金额。实际上是多个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共同保险。例:如需超过500万美元后的1亿美元再保险,可安排为:第一层:超过500万后的500万第二层:超过1000万后的1500万第三层:超过2500万后的2500万第四层:超过5000万后的5500万三、超赔付率分保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某一年度内,当赔付率超过约定的标准时,由分入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可控制分出人某一业务年度的赔付率。所以又叫损失中止超赔。功能保护分出公司的承保业绩在某一年度不致发生突然变化。而将亏损控制在分出公司的财力等各方面条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是在其他分保已完成赔付后的最后再保险。共同再保险:由分出人负责原应由分入人承担的损失的一部分,一般为10%,目的是使分出人对超过预定赔付率以上的部分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超赔付率再保险主要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和年度变化不大、经营较稳定的业务。具有保护分出人承保业绩的作用。四、比例与非比例分保的混合运用1、成数及超赔分保混合运用2、溢额分保与超赔分保的混合运用四、非比例分保的一些特性1.合同期限和责任分配非比例分保一般是定期的,也有不定期的,并存在两种不同的基础。(1)保单签发基础凡在分保合同存续期内所签发的保单及续签的业务都是合同承担的责任,不存在未了责任。(2)赔款发生基础凡在分保合同期内发生的赔款,无论原保单是在当年或上年签发,分入人都负责,但存在未了责任超赔分保费率=赔款成本+附加费率(纯费率)2.超赔分保的费率固定保费调整保费以保费作基础以损失率作基础3.保费•超赔分保费率的计算◇一年法即按当年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占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入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前三年(或五年)平均法按前三年(或五年)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总和占分出公司全部净保费收入总和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本年度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三年风险分散法是将前两年与本年度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总和占分出公司前两年与本年度全部净保费收入总和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本年度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三年共同法与三年风险分散法相同,也是将前两年与本年度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总和占分出公司前两年与本年度全部净保费收入总和的比率确定的纯费率,加附加费率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实际执行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区别在于:实行三年共同法时,利用同样方法计算出来的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作为这三年共同执行的再保险费率;而实行三年风险分散法时,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被作为本年度实际执行的再保险费率。4、责任恢复当赔款发生使分保责任额减少以后,为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额恢复到原有的额度。5.最后净付赔款在规定责任范围内确定的实际损失赔付总额加上法律及其他费用,减去损余或追回及从其他分入人摊回的赔款即在赔案全部处理完毕时确定的分出公司对于一次事故所应负责的全部赔款净额第五节再保险安排的方法一、临时分保在业务有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临时再保险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优点:业务条件清楚,付费较快缺点:手续繁琐,时间性强临时分保适用范围新开办的业务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需超赔保障的业务分保交换业务虽拒保但又被分入的业务这种分保以全部业务为基础,订约双方对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均有义务,双方无权选择,具有强制性。特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无权选择分保条件优越,一般不定期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二、合同分保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规定凡属合同内订明的业务种类及范围,接受人有义务接受,但分出人对是否将业务置于合同则有权选择。对分出人具临时分保性质,对分入人具合同分保性质。是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优点:分出公司可将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列入预约分保合约,增加承保能力缺点:分入人不易掌握业务质量,尤其是经纪人所招揽的业务质量三、预约分保再保险种类临时分保与方法的交叉合同分保比例分保预约分保临时分保非比例分保合同分保四、其他的分保形式1.分保集团是保险人联合在一起进行分保业务的组织。这种分保可防止保费外流,有利于危险的分散及加强合作发展。分保集团的经营范围一般只限于某一类业务的保险•分保集团成立的原因☆资金规模较小的保险人为扩大承保能力☆受政府压力或建议去促成某些分保集团建立☆分保经纪人可组建分保集团•分保集团的功能☆对外提高竞争能力☆对内缓和竞争☆消化危险☆融合、平分危险☆减少外汇保费支出2、转分保转分保的应用分入业务的险种过于集中分入业务的地区过于集中分入业务量超过了分入公司的承保能力3.分保交换是保险同业间的一种业务联系方式,两个保险公司之间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将各自承保的原保险业务按业务的成绩及保费数量对等地进行交换。交换的基础:以保费为基础以盈余为基础思考题1.决定成数分保、溢额分保的关键因素是什么?2.比例分保及非比例分保的区别?3.成数、溢额分保各自的优点,如何运用?4.简答分保安排的几种方法。5.非比例分保是如何提供由点到面再到空间的再保险保障的?6.非比例分保的费率构成、责任恢复、保费及加费计算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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