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龙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卢政办〔2010〕6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卢龙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卢龙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保障我县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河北省《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和《秦皇岛市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秦政[2009]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注重社会公平;(四)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第二章参加保险的范围和对象第二条具有本县户籍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三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3、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县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的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第四条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我县农村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标准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含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按1∶1的比例分担。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五条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第六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当年缴费按活期利率计息,利息一并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五章养老金待遇第七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每增加一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最高增加30元,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第八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第九条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统一进行调整。第六章与相关制度的衔接第十条与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第十一条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农用地被依法征用的人员,可按《卢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卢政[2007]60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第十二条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我县实行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八章管理服务第十四条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卢龙县新农保行政管理科室和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并有独立办公场所。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协办员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第十五条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事机构,必须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每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必须增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保障从事新农保业务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委会的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汇总与上缴,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公布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审及相关信息的录入。各乡镇每个行政村也要建立村委会协办员制度,由各村委会文书兼任,主要负责本村新农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与解释等工作。对完成当年上级下达参保目标任务的行政村,可对其村协办员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第十六条县、乡两级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每年必须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第九章组织领导第十七条成立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十八条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补贴资金的到位,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的审核;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报道。编办、发改、民政、国土、计生、农业、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第十九条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加强对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第十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新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