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的设计、制造与安装的安全规则。本标准适用于GB10052所包括的各种型式和规格的升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山提升机和调度铰车。2引用标准GB10052施工升降机分类GB10054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GB10056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GB10053施工升降机验收规则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3术语3.1工作状态inservice当吊笼或工作装置空载或满载位于最低停靠位置以上任一运动位置时,或当吊笼满载位于最低停靠位置时的状态均称为工作状态。3.2自由竖立的升降机freestandinghoist自由竖立的升降机包括无附着式升降机最大自由竖立高度的工况和附着式升降机在无附着状态下的最大自由竖立高度的工况。3.3限位开关terminalstoppingswitch根据具体要求使吊笼运行到上、下最终停靠位置时自动停止运行的一个或一组开关。3.4极限天关ultimateorfinallimitswitch吊笼运行超过限位开关并达到其越程最终点时使其停止运行的一种紧急开关。3.5越程overtravel限位开关与极限开关之间所规定的安全距离。4金属结构4.1金属结构设计金属结构的设计计算和制造应在各种工作情况和试验情况下均应符合GB3811中对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规定。4.2稳定性自由竖立的升降机的稳定性力矩至少应为最大倾覆力矩的1.5倍。5基础5.1基础的处理5.1.1升降机基础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处理,该基础应能承受升降机工作时最不利条件下的全部载荷。5.1.2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5.2基础的防护5.2.1防护围栏在基础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应设置防护围栏。轻便型可移动式升降机可采用其它措施进行围护。5.2.2防护围栏的要求5.2.2.1防护围栏可采用实体钢板、冲孔纲板、焊接或编织网以及钢管和型钢等制作。5.2.2.2防护围栏应能承受一物体垂直施加的350N作用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该物体为扁平等边正方形,边缘倒圆半径为3mm。5.2.2.3基础围栏应装有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机械联锁应使吊笼只能位于底部所规定的位置时,基础围栏门才能开启,电气联锁应使防护围栏门开启后吊笼停车且不能启动。5.2.3如果附件或操作箱位于升降机基础防护围栏内部,应另设置带锁紧门的专用区域并与基础分开。6停层6.1各停层点应设置层门或停层栏杆。6.2层门或停层栏杆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6.3层门6.3.1层门的设计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6.3.2层门应符合5.2.2.1和5.2.2.2条的规定。封闭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一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小于250cm^2且不装玻璃。6.3.3层门净高度从地面算起不低于1.95m,层门的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6.3.4水平滑动层门和垂直滑动层门应在相应的上下边或两侧设置导向装置。6.3.5垂直滑动层门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悬挂支承系统。6.3.6自动关闭滑动层门或折迭层门关门的夹紧力不大于150N,并不应产生剪切作用。6.3.7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门过程应由司机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6.3.8层门应装有电气和机械联锁装置,吊笼运行时,仅当吊笼位于停层点±0.25m时,层门才能开启,并且只有当全部层门关闭时,吊笼才启起动运行。6.3.9对于机械传动的垂直滑动层门,若采用手动开门,其所需力大于500N时,可不加机械锁紧装置。6.3.10层门锁紧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接触之处。6.3.11层门锁紧装置应牢固可靠。6.3.12层门锁紧装置应加防护罩,且维修方便。6.4停层栏杆6.4.1不设通道层门处应停层栏杆,并应符合5.2.2.1和5.2.2.2条的规定。6.4.2停层栏杆的开、关可采用手动,但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6.3.3停层栏杆应有电气和机械联锁装置,并应符合6.3.8条的规定。6.5吊笼装有翻板门时,仅当吊笼位于停层点±0.25m,且翻板门打开并搁在停层点上时,层门或停层栏杆才能开启。7吊笼7.1吊笼内空净高不得小于2m,人货两用升降机的吊笼顶部及除门之外的测面应有围护。7.2材料和机械强度7.2.1吊笼结构应能承受GB10056中规定的全部试验,试验后不得产生永久变形。并应符合5.2.2.1和5.2.2.2条的规定。7.2.2吊笼底面的承载能力应不低于250kg/m^2。若按人员体重80kg/人计,则每人占据的底面积应不小于0.2m^2。7.2.3吊笼顶部的设计强度在任一0.4m^2的面积上应能承受1500N载荷的作用以及在任一点上应能承受500N载荷的作用。7.2.4吊笼顶部仅用于安装架设、维修保养和检查。用于安装架设的吊笼顶部周围应设置护身栏杆。护身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05m。7.2.5吊笼顶部应设紧急出口,并有专用扶梯。出口面积不得小于0.4m×0.6m,并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并装有安全开关,当活板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7.2.6吊笼门7.2.6.1吊笼门的宽度应与吊笼宽度相同,其高度应不低于1.95m。7.2.6.2层(吊笼)门应符合6.3.1和6.3.2条中有关的规定。7.2.6.3翻板门考虑到运送货物,应有的承载能力。7.2.6.4吊笼门应有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只有当笼门安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7.2.7吊笼内应有足够的照明。8对重8.1如升降机基础下有一空间或通道,则该机的对重应设有防坠落的安全措施。8.2若对重使用金属填充物,应采取措施防止其移动。若吊笼起升速度不大于1m/s,金属填充物可用两根或两根以上的拉杆固定。8.3吊笼不能用作平衡另一个吊笼使用。9钢丝绳、滑轮和曳引轮9.1钢丝绳9.1.1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1102《圆股钢丝绳》的规定。9.1.2起升钢丝绳9.1.2.1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相互独立的起升钢丝绳数不得小于2。相互独立起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对重用和接高用钢丝绳的总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9.1.2.2单根起升钢丝绳的名义直径不得小于9mm,钢丝绳应电镀处理或采用防腐保护。9.1.3限速器钢丝绳限速器钢丝绳的名义直径不得小于8mm。9.1.4层门钢丝绳层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9.1.5钢丝绳绳头9.1.5.1各部件的钢丝绳绳头应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如浇注、编织、锻造并采用楔形紧固件。如采用U形绳卡不得少于3个。连接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9.1.5.2钢丝绳绳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绳强度的80%。9.1.5.3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的起升钢丝绳绳头应采用如下的形式,不允许仅采用U形绳卡:a.金属或树脂填充绳套;b.套管铰接绳环;c.套筒箍状紧固绳环;d.楔形锚接接头。9.1.5.4钢丝绳上10倍直径的长度范围内断丝根数不得总根数的5%。9.2滑轮和曳引轮9.2.1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起升用滑轮和曳引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9.2.2SS型货用升降机起升用滑轮和曳引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9.2.3对重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9.2.4平衡滑轮的名义直径不得小于0.6倍的起升滑轮外义直径。9.2.5限速器专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15。9.2.6层门专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15。9.2.7所有滑轮、滑轮组和曳引轮均应有防绳脱槽措施。9.2.8滑轮绳槽为圆弧形,其圆弧半径应比钢丝绳名义半径大5%--7.5%,槽深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9.2.9钢丝绳进出滑轮的允偏角不得大于4°。10传动系统10.1传动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防护。10.1.1传动系统的安装位置及安全防护均应考虑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10.1.2传动系统及其防护设施便于维修检查,有关零部件应防止雨雪、砂浆、混凝土、灰尘等有害物质侵入。10.2曳引传动10.2.1起升钢丝绳与曳引轮绳槽之间应有足够的摩擦力,当吊笼装有额定载重量时,钢丝绳与曳引轮绳槽之间的单位压力应在允许范围之内。10.2.2当吊笼或对重停止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起升钢丝绳不应松弛。当吊笼超载25%并以额定起升速度上、下运行和制动时,钢丝绳在曳引轮绳槽内不应产生滑动。10.3卷扬机传动10.3.1卷扬机传动仅用于无对重升降机。10.3.2若采用多层缠绕,应有排绳措施。10.3.3当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的缓冲器上时,卷筒上应至少留有3圈钢丝绳。10.3.4卷筒两端应有侧边,其高度高出最外层钢丝绳并不得小于2倍的钢丝绳直径。10.3.5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驱动卷筒的名义直径与钢丝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10.3.6SS型货用升降机驱动卷筒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10.3.7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应采用楔形装置固定,SS型货用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可采用压板固定。10.4齿轮齿条传动10.4.1齿轮和齿条应用优质钢材制造,齿形由机械加工形成。10.4.2设计计算时应假设每套传动系统中只有一个齿参与啮合,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该安全系数系指齿条材料的抗拉强度极限与承受的静载荷在齿条齿形中产生的实际应力之比。静载荷为吊笼自重与额定载重量之和。10.4.3齿轮和齿条的模数不得小于7。10.4.4齿条应牢固地安装在导轨架上,相邻齿条的接合处应符合GB10054中6.3.2.8条的规定。10.4.5传动小齿轮和安全装置小齿轮应牢固地安装在轴上,在任何工况下应保持传动小齿轮和安全装置小齿轮与齿条设计中规定的正确啮合位置。在任何情况下各小齿轮与齿条在齿高方向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齿高的1/4,各小齿轮与齿条在齿宽方向的位置偏差应小大于齿宽的1/3。10.4.6应防止处界物体进入各齿轮与齿条之间。10.5制动器10.5.1传动系统应设常闭式制动器。吊笼在最不利工况下(额定载荷并以额定起升速度运行)和超载试验断电时,制动器应使吊笼停止运行并保持稳定。当电机恢复供电时,制动器才能松开。10.5.2当升降机装有手动紧急操作机构时,制动器应能手动松闸。10.5.3不允许使用带式制动器。10.5.4制动器应防止润滑油和水侵入。10.5.5若采用两套独立的传动系统,每套传动系统均应具备各自独立的制动器。11导向与缓冲装置11.1导向11.1.1导轨应能承受升降机在额定载重偏载的情况下,以额定起升速度上、下运行和制动时产生的全部应力,及在此工况下安全装置动作时产生的全部附加应力。偏载量应符合GB10056中3.10.1条的规定。11.1.2对重若有防坠落安全装置,则对重导轨也应能承受相应的附加应力。11.1.3计算由于安全装置作用在导轨或齿条上产生的应力时,吊笼自重与额定载荷之和应乘以如下的安全系数。a.渐进式安全装置为2;b.瞬时式安全装置为5。11.1.4导轨的设计与加工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装置的规定。11.1.5吊笼与对重的导向应正确可靠,吊笼采用滚轮导向,对重采用滚轮或导靴导向。11.2缓冲11.2.1吊笼和对重底部均应按GB10054中4.4.6条的规定安装缓冲装置。11.2.2当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对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5m。11.2.3额定起升速度小于等于1.6m/s时,使用蓄能型或耗能型缓冲器;额定起升速度大于1.6m/s时,使用带缓冲复位运动的蓄能型或耗能型缓冲器。11.2.4吊笼载有额定载葆并以115%的起升速度作用在缓冲器上时,其平均加速度应不大于1g(重力加速度),并且2.5g以上的加速度作用时间不得大于0.04s。12安全装置12.1一般要求1.1.1吊笼应设有安全装置,即断绳保护和限速器,当悬挂或支承装置在工作时失去作用以及吊笼失控或超速的情况下,安全装置起作用,并将吊笼制停。12.1.2有对重的升降机,当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时,应有双向超速或失控的机械式限速器。12.1.3吊笼或对重坠落试验的操作方法应符合GB10056中3.17条的规定。12.1.4由速度激发的安全装置,当升降机出现非结构破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