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敏工商5班湖南怀化人陈蔚文工商5班江苏扬州人田媛工商6班湖北武汉人请大家多多指教~~~O(∩_∩)O来自319的三朵“金花”为大家讲解“美国参众两院法案的简介和比较”金融监管草案众议院参议院众议院金融监管改革的五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创造政府管理危机的新工具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负责履行美国的中央银行的职责,这个系统是根据《联邦储备法》于1913年成立的。这个系统主要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及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等组成。主要职责:制定并负责实施有关的货币政策;对银行机构实行监管,并保护消费者合法的信贷权利;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向美国政府,公众,金融机构,外国机构等提供可靠的金融服务。Fe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ReserveSystem)美国重要金融监管机构简介美国重要金融监管机构简介OTS储蓄机构管理局(OfficeofThriftSupervision)属于美国财政部的一个政府机构,也是联邦储蓄机构的主要管理者。联邦储蓄机构包括众多的联邦储蓄银行和联邦储蓄与借款机构。OTS也负责管理储蓄与借款控股公司(SLHCs)和一些州特许机构。OTS是一独特的联邦金融管理机构,原因于它不只管理储蓄机构,也管理控股公司。这使得OTS得以全面管理著名的金融公司,如美国运通、摩根士丹利、和美林证券等.美国重要金融监管机构简介OCC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ofComptrollerofCurrency)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的职能。货币监理署主要负责对国民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主要职能: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有关银行投资、贷款等操作的法规。美国重要金融监管机构简介SEC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美国政府监督管理庞大的股票市场的机构,成立于1934年其宗旨和目标是保护股民和投资者,维护正当公平和公开的证券交易。这个委员会权力巨大,所有上市的公司的财务证券交易纪录都必须接受其审核。美国重要金融监管机构简介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恢复存款人对银行系统的信任,美国在大危机后的1934年,根据《1933年银行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法律要求国民银行、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不是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每个账户的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美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本来源于向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1999年以前保费按固定比例收取,现改按差别比例收取。同时法律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向美国财政部借款300亿美元。(一)强化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1)建立一个由美国财政部领导、各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以弥补监管真空,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2)给予美联储新监管规模最大,可能威胁整体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即“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力(3)对所有金融机构制定严格的资本金要求等审慎性标准,并且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制定更高的标准(一)强化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4)建立新的全国银行监管机构(NationalBankSupervisor)对所有持有联邦执照的银行进行监管(5)撤销储蓄管理局(OTS),防止存款机构规避美联储的监管(6)要求对冲基金和其它私人资本投资工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一)强化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二)对证券化和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法案给予美联储对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进行监管的权力。在证券化市场方面,要求证券化信贷敞口的信贷风险要与信贷发起人的利益相联系,要提高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减少对信用评级的使用,并要求发行人保留部分证券化贷款。所有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包括CDS市场都应受到全面监管,提高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并防止市场欺诈及其他市场滥用。备注:CDS是一种合同,全称creditdefaultswaps,即信用违约合同。CDS是美国一种相当普遍的金融衍生工具。这种交易不受任何证券交易所监管,完全在交易对手间直接互换,被称为柜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三)加强对金融产品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法案提议建立一个全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Agency,CFPA),专门监管包括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共同基金等面向消费者的金融产品,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的不公平及欺诈行为损害通过增强金融产品的透明度、简洁性、公平性以及可获得性来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在投资者的保护方面,法案建议赋予美国证券委员会(SEC)更大的权利来提高投资者披露的透明度,加强对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的券商进行诚信监管,统一对投资顾问和券商的监管.(四)扩充或改革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及职权配置新法案授权美联储对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公司实行统一监管;授权美联储对重要的支付结算体系进行监管和必要时的救助;经财政部事前批准,美联储可向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提供信贷。建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促进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机构的协调,识别新出现的风险并就判别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向美联储提供建议,为解决监管部门之间的争议提供协调。法案虽没有提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合并,但要求两家机构进行更多协调。(五)敦促国际监管标准同步提高防止监管套利美国将敦促巴塞力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BCBS)加固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通过G20敦促各国改进并提高对金融衍生品及其交易市场的监管,敦促各国改善信息共享安排并遵守金融稳定委员会(简称FSB)制定的跨境危机管理原则。建议BCBS逐步提高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并会同国际清算银行和其他标准制定者开发宏观审慎工具,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公司的含义以及对外国金融机构实施的标准,要求各国承诺对对冲基金及其管理人进行注册并加强信息披露。小结这样一种监管机构改革安排显然是奥巴马政府权衡多方立场后的结果。一方面,在美联储扩权的问题上保留了政府改革初衷,这是其保持激进步调的表现。另一方面在精简监管机构上却鲜有建树,不仅没有像最开始设想的那样化零为整,成立一个大一统的监管当局,而且在监管机构的数目上也是一增一减没有变化(撤OTS,设CFPA)参议院的金融改革方案2009年11月10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克里斯多弗·多德公布了一份“全面金融改革”草案,其改革力度超出了美国政府的预期和之前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推出的草案。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大幅削弱美联储职能的计划。参议院的金融改革方案涉及系统性风险监管、各监管机构职权划分、保险业、证券化等十余个领域,从监管框架来看,参议院草案的核心内容是三个新机构的设立:•金融稳定局(AgencyforFinancialStability,AFS)•金融机构监管局(FinancialInstitutionsRegulatoryAdministration,FIRA)•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Agency,CFPA)值得注意的是,在系统性机构、一般性银行以及消费金融的监管和保护职能被以上三个机构“瓜分”之后,美联储的职能只剩下货币政策这一项。据分析,削减美联储职能的目的在于增强美联储对其核心职能的执行能力,因为在其身兼数职的情况下,为达成其他职能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有可能限制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核心职能。金融稳定局(AFS)负责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包括鉴别、监督、解决由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金融产品、金融交易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有权对系统性机构设立专门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其他要求,防止他们向“大而不死”(toobigtofail)方向发展;对已经有此倾向的机构,有权对其拆分、解散。金融稳定局将设一位独立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金融机构监管局(FIRA)对银行业进行统一、集中监管。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OTS)并入OCC,把目前四大监管机构(FED、FDIC、OCC、OTS)对银行的管理职能并入监管局。这意味着目前美联储对银行控股公司、FDIC对州注册银行的监管职能将被取消。监管局主席也要由政府任命、参议院批准,其理事会将由美联储和FDIC主席及两位独立理事组成。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对房屋、汽车按揭贷款、信用卡、支票和储蓄账户等一切消费金融产品进行监管,对利率、费率、合同条款等设立标准规范,并由各家银行缴费成立一项消费者保护基金,用来补偿消费者因银行业务违规造成的损失。其他措施•修改美联储章程中的条款,限制美联储作为“最终贷款人”的权利(直接对任何机构和个人放贷)。未来在金融市场动荡的极端情况下,美联储只可对整个金融市场或群体机构放贷,而不可直接针对单个机构借贷或注资。•参议院委员会版还提出,将在美国财政部下设全国保险办公室,对大型保险公司在联邦级别监管•在证券化领域,它要求证券发行商持有所售证券票面价值的至少10%(众议院要求5%)小结不难看出,相比于众议院委员会版,参议院版的各项措施更为激进,而削弱美联储和FDIC的职权也是突出特点。在失去对银行控股公司和消费者金融的监管权利后,美联储成为专门制定货币政策的央行;在失去对银行的监管权力后,FDIC也变得更像一家名副其实的存款“保险公司”。但是,在备受瞩目的限制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方面,该草案却了无新意。参众两院改革的历史源头与比较•美国“整合式”的监管改革•英国“分离式”的监管改革•再看参众两院的改革法案分业经营下的严格监管时期•美国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始于1933年。众所周知的1929年大危机,对美国经济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金融体系陷入极度混乱之中,危机前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广受诟病,而金融监管不力也被认为在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当1933年美国开始从危机中恢复时,美国政府决定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严厉的金融监管条例,其中以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影响最为广泛,美国由此进入了分业经营下的严格监管时期。1933年后美国的金融立法的趋势•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陷入“滞胀”危机,高失业率与高通货膨胀率同时并存,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无法解决当时的经济问题,这时,新经济自由主义重振旗鼓,并开始影响政府的经济政策。•在金融领域,一方面,20世纪30年代以来日益广泛、深入的金融监管,特别是那些直接的价格性限制和对金融机构具体经营行为的行政性管制,束缚了金融机构经营和发展的手脚,金融机构的效率、效益要求凸显出来,并似乎超过了安全性目标的重要性,金融机构纷纷进行金融创新以规避政府管制。另一方面,随着此次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出现,美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放松金融管制,并一直延续到90年代初期。美国“整合式”的监管改革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根基动摇金融企业的综合化、巨型化、全球化美国国会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止了实行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改革。该法案主要内容1.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2.美联储必须尊重存款机构、证券、保险等功能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当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而加重金融机构的负担。3.美联储在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从附属的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中抽取资金给附属的存款机构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