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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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附加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1.4v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v您有退保的权利..............................................................5.1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v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金申请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5.合同解除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如实告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释义7.1周岁7.2有效身份证件7.3毒品7.4酒后驾驶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6无有效行驶证7.7机动车7.8现金价值第2页共6页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定期寿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交费方式投保年龄10年期交18周岁至60周岁15年期交18周岁至55周岁20年期交18周岁至50周岁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第3页共6页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15年和20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交费期间相同。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见7.7);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7.8)。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4页共6页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含)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合同解除5.1您解除合同的您可以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第5页共6页手续及风险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您委托他人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6.如实告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7.释义7.1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7.2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第6页共6页7.3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7.6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7.7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7.8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保险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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