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洒水清扫抑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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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施工现场洒水清扫抑尘制度(JXJT/GLZD/D-2011/AQ-25)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治扬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各施工现场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确定扬尘治理专职人员。具体做好定期的检查及日常巡查管理,纠违和设施维护工作。第二条各项目部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和《保定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22条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治。第三条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部署,施工现场应建立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车或设备进行洒水,指定专人负责。主要道路每天要进行清扫、洒水,保持路面湿润(雨、雪天除外),扬尘专职人员做好洒水记录。第四条施工现场在土方开挖及回填阶段,应配备雾炮设备,采取湿法作业。第五条主体施工及后期装修阶段塔吊设备应安装喷淋,做好施工现场降尘工作。第六条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第七条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第一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第八条处罚措施1、未按规定进行洒水降尘,每次罚款100元;2、清理建筑物内垃圾未按规定进行,每次罚款100元;3、未按规定要求做好洒水降尘记录,每次罚款100元;4、易扬尘材料及土方未进行覆盖,采取措施,每次罚款200元;5、扬尘治理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200元;6、施工现场由于扬尘治理问题,受到上级部门的处罚,集团公司将追究项目部第一责任人责任。第九条附则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2.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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