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一、责令当场改正程序•(一)适用条件•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3、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4、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9、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值班人员以及安装维修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10、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二)工作程序•1、发现应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负责检查的民警应当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2、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录》),记录现场检查、责令改正以及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3、消防监督检查中还发现有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还应当依据《规定》核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对依法需要处罚的,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者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规定》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二、责令限期改正程序•(一)适用条件•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1、违章用火、用电,不能立即改正的;•2、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3、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4、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足、损坏或者疏散指示标志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5、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或者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6、埋压、圈占、损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7、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8、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二)工作程序•1、填制《检查记录》记录现场检查、责令改正以及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2、根据《检查记录》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内容应当与《检查记录》中记载的现场检查情况相符),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三、延期整改程序•(一)适用条件•对于被检查单位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整改的情形。•(二)工作程序•1、受理。对被检查单位提交的延期整改申请,派出所应当受理。•2、审查。受理后,负责检查的民警应当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延期整改的理由并结合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和危险性进行审查。•3、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制作《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或《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报派出所领导审批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四、复查程序•(一)适用条件•派出所核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确定的整改期限届满或者整改期限届满前被检查单位报告已完成的情况下,民警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而实施的程序。•(二)工作程序•1、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对整改情况现场复查(应当自《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或者在整改期限未到但接到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报告后及时进行复查)。•2、根据复查情况,制作《复查意见书》报派出所领导审批后,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人。•3、对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载复查情况,并作为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4、对复查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需要处罚的进入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五、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程序•(一)适用条件•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应当受理并适用的工作程序。•(二)工作程序•1、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3、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和派出所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理。•4、派出所接到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六、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受案条件•1、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可以直接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3、属于授权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二)工作流程(见消防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1、对个人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作出;•2、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核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后作出;•3、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四)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执行《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文书。•(五)建档要求•1、案件经办人应当于结案10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其有关材料按照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2、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合并整理为一个案卷。•3、派出所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七、消防安全检查程序•(一)适用条件•对于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后,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单位申请恢复使用、生产、营业,派出所对被处罚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检查而适用的工作程序。•(二)工作程序•1、受理并书面审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以及是否已经具备恢复使用、生产、营业的消防安全条件。•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3、根据现场检查核实的结论,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送达给被检查人。必要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应当抄送相关部门。•4、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生产、营业;对尚未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使用、生产、营业,同时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载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作为做出不同意恢复使用、生产、营业决定的依据。•八、重大违法行为报告程序•(一)适用条件•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适用的工作程序。•1、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2、纳入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使用)的。•3、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二)报告形式和方法•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可以制作消防重大违法行为报告表,同时附有民警制作的《检查记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内容资料。必要时,报告也可以采取电话等其他形式进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