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新闻作者: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王定祥李伶俐新闻来源:日期:2009-8-1710:22:16浏览次数:2644摘要:本文首先考察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然后对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性与差异进行了比较,并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启示。本文研究表明,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达的合作金融组织、强有力的政府扶持、完善的法律制度,都是确保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关键词: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经验,启示一、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一)美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概况美国虽然只有3%的农业人口,但却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出口国,这与其高度发达的农村金融市场并为农业提供丰富多样的金融支持是分不开的。1、有多元化、复合型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美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格局是,以商业金融机构及个人信贷为基础,以农业合作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1)农村商业金融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类。美国有近90%的商业银行都经营农贷业务,尤其是设在小城镇的4000多家商业银行,农业贷款比重一般在50%以上(于海,2003)。这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多,贴近农民,熟悉农民的信用状况;同时,美国农业实行农场主规模经营,农场主的资产能满足商业银行信贷条件。美国的农业保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政府给予经营管理费和保费补贴等支持。(2)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联邦土地银行、中期信用银行、合作社银行三大系统组成,统一由联邦政府委托农业信贷管理局(NCUA)领导。不以盈利为目标,目的是通过传授金融知识,帮助无力获得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工薪阶层和低收入家庭培育良好的金融意识和理财能力(闫永夫,2007),因而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以互助合作精神为宗旨,吸纳社员入股,吸收社会存款。(3)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由国会扶持的小企业管理局和由政府/农业部扶持的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组成,是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的。2、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得到政府强力支持。美国虽然农业现代化水平很高,但农业生产的固有缺陷(如农业生产风险高,农业投资回收期长)无疑影响着农村金融供给,由此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需要政府的支持,尤其在农村信贷发展初期,政府给予了大量的拨款。此外,为了鼓励信用社的发展,政府在《联邦信用法案》中明确规定信用社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合作互助组织,其收入不构成利润,并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对其社员获得的收益也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3、城乡金融市场资金依赖关系十分密切。美国城市金融市场特别发达,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支柱。首先,发达的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也是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次,农村信贷资金越来越依靠在城市金融市场大量发行债券融资。美国合作性质的协会和银行不办理一般性的存款和储蓄,它们和农民家计局的信贷资金大都依靠国家在城市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筹集。(二)法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概况法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悠久,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基本特征是:1、有较为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法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由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土地信贷银行和大众银行组成。这些银行大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兼有商业性和政策性,还有合作性,是政府推行农村经济政策和财政金融政策的重要工具。2、有发达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并实行上官下民的合作体制。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不仅是法国最大的银行之一,而且是按“上官下民”组建的互助合作银行,实行半官半民、官办为主。其体系由国家总行、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三个层次组成,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在政府的支持下,由下而上逐级建立起来的。总行是会计独立的官方金融机构和法人总代表,也是最高管理机构,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都是群众性合作组织。3、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法国政府自二战后正式将农业投资列入国家财政预算,通过扩大农村社会性支出(如农民的免费医疗、农村社会福利设施)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等方式,积极营造良好的农村经济环境、以此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同时,对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及国家发展规划的贷款项目,实行低利率优惠政策。政府还向农业经营者直接发放贴息贷款,以鼓励农业经营者对农业投资,优惠贷款利息与金融市场利率差额则由政府补贴。(三)德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概况1、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德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分为四部分,一是合作金融体系,包括中央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地方性合作银行;二是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德意志土地垦殖银行、土地改良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农业地租银行。它们大多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合作银行体系提供协助;三是审计机构,由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委托审计协会对合作银行进行审计;四是行业自律组织——信用合作联盟,职责是向会员合作银行提供信息服务,协调和沟通合作银行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帮助合作银行搞好宣传和处理公共关系,管理信贷保证基.金。在德国农村金融市场,专营农业金融的商业银行比较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是最重要的农业金融机构,60%以上的农业信贷是由合作银行和信用社提供的。2、合作金融组织是按真正的合作制原则组建的。合作银行体系顶端是中央合作银行,中间是三个区域性合作银行,底层是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及2万多个分支机构。这种金字塔式的组织模式,以基层信用社为基础,自下而上逐级参股,形成了“信用社—联合社—地区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的合作组织体系,各级合作组织都是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自下而上人股,自上而下服务。其运作过程是:中央合作银行只对地方合作银行提供业务指导和金融服务,并受中央银行委托,负责对信用社机构进行审计和监督。3、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从1954年起,德国政府对农村信贷实行利息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信贷,补贴范围涵盖所有种养业、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加工、水利设施、土地改良与归整、房屋建筑、农业结构调整、生态农业、环境保护、旅游以及创立新企业等。享受补贴的贷款项目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补贴资金根据项目来源或性质而定,或是来自联邦财政或州财政,或是联邦或州财政各承担一部分。支持方式有:(1)限制农贷最高利率,对参与农贷的金融机构实行利息补贴,或减少其存款准备金比例;(2)通过州立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州立银行为州政府公共性质银行,主要任务是管理各会员储蓄银行的流动性,协助州政府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对政府发生的公共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及无偿拨款;(3)由土地改良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安排长期低息贷款。(四)日本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概况1、有较为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合作金融是农协办理的信用事业,是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支柱,其贷款总额占各项支农贷款的比重达到90%以上。政府金融是指由政府财政拨款以及由地方自治团体筹建地方财政资金,对农林渔业的贷款利息予以补贴,或由作为政府专门金融机构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按国家政策对农林渔业进行长期低利贷款,是农协金融系统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补充,也是那些不能在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获得贷款者的最后依靠。2、合作金融体系寓于农业合作组织之中。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又是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金融部门。农协的信用机构有三个层次:基层农协信用组织、都道府县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和中央级的农林渔业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央金库”)。农村信用合作体系分为渔业、林业、农业三个系统,由农户入股参加基层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故三级组织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均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上级对下级组织负责提供服务和业务指导。3、政府扶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力度很大。农业信用保证与保险制度是日本政府扶持合作金融的重要措施,该制度是根据1967年《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实施的。信用保证制度是授信人为了规避信用风险,确保信用清偿,或在信用不能清偿时取得补偿而采取的防护措施所形成的条例和规定。日本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专门为其会员的农业贷款提供担保,该协会在各都、道、府、县设置,全国共有47个机构。信用保险是一种以信用风险为目标的新型保险业务,被保险人是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赔偿。此外,政府还广泛推行。了农贷利息补贴制度、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并对农协信贷给予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二、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比较分析从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来看,尽管农业生产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文化传统不同,但农业生产的共同特点以及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使得农村金融市场表现出大同小异的特征。(一)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性1、各国均有职责明确和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业生产具有分散性、季节性、风险性等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它要求有政策型、合作型和商业型等金融机构介入农村金融市场。上述各国均建立起了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并存的正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与民间金融共同构成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从其农村金融组织分工来看,商业金融主要提供中短期贷款,合作金融主要提供极短期贷款,政策金融作为推行政府农业政策的工具,主要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民间金融则在调剂农村资金余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可见,这种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既保障了农村资金的相对独立运行,又能最大限度地适应和满足农村金融需求。2、各国都将合作金融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支柱加以培育和发展。在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各国存在三个方面的相似性:(1)合作金融组织架构基本相似。各国均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合作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权,并由各自成员入股,实行自下而上的控股制度,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充分体现合作经济的特征。在组织体系构建上,各国都首先建立基层信用社,然后建立地区性联合组织或合作银行,进而建立中央级联盟或合作银行,最终形成“自下而上”的合作银行系统,逐步实现组织机构的系统化。实践证明,合作金融组织自成体系,既能为自身发展提供较大空间,也能在更大范围体现合作制的原则和特点。(2)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各国合作金融机构在不断改革、演变和发展,但各国对合作制原则始终不变。合作金融组织始终发挥着小而灵活的优势,本着为中低收入阶层服务的宗旨,办理商业银行不愿办理的业务。合作金融的实质在于合作,无论是基层合作组织内部社员之间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还是各级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均充分体现了合作的本质特点。在保证各级组织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内部在资金融通、结算、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良性合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3)政府极力支持合作金融的发展。如美国信用社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不缴纳存款准备金,也不交利息税;德国政府通过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向欧盟预算缴款返回等方式对农业合作信贷系统提供支持;法国按规定对合作金融组织的支农信贷给予利息补贴;日本为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在合作金融组织向农户提供农业贷款时,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3、各国都高度重视利用农业保险制度来支持和保护农业。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共同特点有:一是开办较早、经验丰富、技术完善。如美国开办农作物保险的历史已有百年,法国在18世纪就开办了农作物冰雹保险;二是有健全的法律。美国1938年颁布《联邦作物保险法》,之后进行了多次修正;日本1929年颁布《牲畜保险法》开始实行农业保险,1939年又创立了《农业保险法》,1947年又将前两个法规合并修订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三是建立专业性保险机构,或从原始的互保协会发展成专业性保险公司,并利用专业和私人保险公司共同开展农业保险;四是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五是开展综合保险。从开始的单一保险过渡到承保农作物综合保险,承保农作物的种类范围越来越大。4、各国政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