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诚信问题的经济学思考[摘要]诚信是保险业存在的基础,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近十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但问题也不断暴露,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严重。为探究中国保险市场的诚信建设问题,本文在利用博弈论和AvnerGrief模型对保险业诚信问题产生的经济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从两方面入手建立诚信的保险市场:一方面,应呼吁保险市场交易主体遵守诚信原则,普及诚信理念,增加诚信教育;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市场,普及保险教育,增加信息报露,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一、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提出诚信是保险业存在的基础,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保险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经营的对象是风险,风险的大量集中,客观上就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减少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尽可能避免欺诈等各种不诚信行为。诚信,即诚实和守信,表现为如实告知和保证。在各国的保险法中,都以最大诚信作为约束保险双方交易行为的首要条件。根据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诚实、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近十几年,是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十几年,也是问题不断暴露的十几年,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严重。诚信问题,也由一元性转变为二元性,在被保险人有不诚实守信现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一方面,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存在欺骗行为。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诚实守信的主要表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减少保费支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的情况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为获取保险金而进行保险欺诈,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伪造索赔单证、故意夸大损失等。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存在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如实告知,误导客户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各家保险公司始终将业务规模与市场份额放在第一位,保费是考核公司领导最重要的指标,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各家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出现诸多不诚信行为。业务员在展业过程中,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突出保险责任而隐瞒除外责任,对条款的解释避重就轻,强调投资收益而不涉及风险,甚至欺骗保户,致使保户在索赔时发生困难,丧失对保险业的信心。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人才优势,针对消费者对保险理解不深的弱点,拒绝保户合理索赔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此外,从宏观层面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积累风险过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也是不诚信的重要表现。二、保险业诚信问题产生的经济学分析研究保险市场诚信问题,并不因为这是有中国特色的保险问题,事实上,各国保险市场都存在诚信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经济现象背后都有其存在的经济学解释。不能简单地把诚信问题归结于道德因素,应该深入探讨其背后的经济学原因,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读保险诚信问题,会别有洞天。首先,我们从博弈论的角度来分析保险市场存在的诚信问题。在保险市场中从事保险活动的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以各自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保险契约活动中,交易双方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二者可以选择的策略只有诚信和不诚信。而且,选择不诚信可以给选择主体带来额外的收益。这一假设前提是具有可行性依据的。保险人选择不诚信,可以扩大业务规模,减少支出。被保险人选择不诚信,可以减少保费金额,增加赔款金额。这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存在欺骗的动机。为说明问题,以一个简化的财产保险为例。假设某企业甲发生的损失服从指数分布,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企业发生损失的期望值收取保费。甲企业损失的实际期望值为λ1,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也为λ1。如果甲企业进行欺骗,使保险公司认为其损失期望为λ2(λ1λ2),则该企业每年可以节省保费入λ1—λ2。从静态博弈的角度来分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选择不同的组合以及收益,可以由下面的支付矩阵来表示:可见,(不诚信,不诚信)是一组纳什均衡,无论对方采取诚信还是不诚信,自己的最优选择都是不诚信。“经济人”的本质在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如果从群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双方都诚信无疑是最佳选择。然而,个人理性不一定总能实现群体的理性。道德约束在市场经济中是软约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要使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就要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采取诚信,这就要求有硬约束。完善的市场经济拥有一整套的游戏规则,最合理和现实的做法是采用制度安排,改变双方的支付矩阵,在尊重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规律下,达到群体最优选择,从而创造最大的社会财富。从上面静态分析的结果来看,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是一次性博弈的话,无疑双方都会选择不诚信。现在我们在静态博弈的基础上,引入重复博弈和不确定性,结果就会发生变化。由于重复博弈的存在,理性的“经济人”在进行策略选择的时候就要考虑到下一次博弈的过程。以保险人为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两次博弈,假设不诚信被发现的概率为p(0(5+15qv-10v)/pv,则保险人的最佳选择是诚信,与被保险人的选择无关。此分析也适用于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预计不诚信带来的损失的期望现值大于收益现值时,就会采取诚信。这样,在双方个人理性实现的同时,群体理性同时达到。但是要达到这种理想状态,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决策人对于惩罚的相信度。仍以保险人为例,如果惩罚对其不具有置信性,则其进行决策时,不诚信被发现的主观概率p就会很小,此时要求的M值会异常大,失去了约束保险人的可行性,因此,要求博弈的惩罚结果对双方都具有强烈的可信性,就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保险市场,保险人同被保险人之间的博弈是连续多次的,是动态的重复博弈。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一个理性的、高瞻远瞩的经营者在制定决策时,就会考虑到多次博弈后的结果,而不只是一次博弈的收益。过去十几年中,我国保险公司为追求保费增长,甚至不惜以诚信为代价,是因为不诚信的经济成本过低,对保险公司产生不了足够的惩戒威慑,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成本的权重降低。不能批评保险公司的不诚信属于短视行为,尽管存在次数足够的重复博弈,但是失信惩罚相对于收益微不足道,理性的经营者会选择收益最大化。尽管诚信应该是成熟的保险公司的最佳选择,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在现阶段中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不能简单地以不理性来盖棺定论,因为在一个恶性的竞争市场上,各家保险主体都选择不诚信作为的时候,诚信的一方只会被淘汰。要求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选择诚信,建设诚信保险市场,就要进行制度安排。在成熟的保险市场,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得市场的游戏规则得以健全,主体选择不诚信行为是有成本的,为说明问题,再引入AvnerGrief模型。在保险市场进行交易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这里统称为保险交易主体。在这个模型中,现阶段交易考虑到过去交易的表现,也考虑到将来交易的收益,保证了重复博弈的实现,有利于分析存在成本的情况下,理性的交易人如何决策。W*表示交易主体的实际收益,W表示交易主体诚信的最低收益。W*表示为:W*=W(v,ph,pd,ξ,α)。其中v为折现因子,ph是交易主体在上次交易中表现诚信而能继续存在于保险市场进而进行下一次交易的概率,pd为交易主体在上次交易中表现不诚信而能继续存在于保险市场达成下一次交易的概率,(为认知系数,体现交易主体对将来收益的重视程度,α为一次不诚信交易的收益。Vh表示交易主体诚信的交易收益,Vd表示交易主体不诚信的交易收益:要求交易主体放弃不诚信的选择,就必须达到VhVd,即W+(Ph-Pd)ξWv/(1-v)α。需要指出的是,保险人是连续经营的经济主体,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至关重要,因此更看重未来收益。而被保险人受合同期限和赔款发生随机性的影响,他们对未来收益的关注程度要低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而言,他们所丧失的连续收益最大也只是退出保险市场,丧失保险保障,因此保险人的(值要大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来说,即使不对其不诚信行为给予惩罚,只要停止其未来连续收益的可信性足以让保险人怯步,那它的理性选择永远是诚信。现在考虑一种理想状态,市场竞争激烈,信息完全公开,一旦保险人有不诚信现象发生,就要退出保险市场,即ph=1,pd=0,Vh=W+ξ((Wv+Wv2+……),Vd=α。这种状况下,保险公司确信只要有不诚信行为,就会被市场淘汰,丧失获取连续收益的可能性,这致使保险公司必定选择诚信。尽管进行欺骗可以取得。的收益,却要以离开保险市场为代价,丧失了获取持续收益的可能性,这就是诚信的信誉成本。理论分析的结果,就要求实践中不断完善保险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加强信息披露,建立保险市场进入、退出机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由于(值较小,未来收益对其决策的影响就小于一次性不诚信收益α。因此,预期收益可能减少的威胁不足以使被保险人作出诚信的选择,完全依靠市场本身进行调节的效果不明显,市场的约束作用减弱。由VhVd可以推出W的临界均衡值,Vh=Vd,可以推出W*=α/[1+(Ph-Pd)ξV/(1-v)]。由上式可以得到直接的结论,降低。可以有效地降低期望收益值。α是被保险人欺骗的收益值,有效降低欺骗的收益值就需要上面论述过的博弈的结论,如果被保险人确认一旦欺骗被发现,将有一个数目较大的损失发生,则一次欺骗的收益现值就要大大降低,α值降低,就降低了被保险人欺骗的可能性。保险市场存在诚信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无论用哪个模型来分析保险市场的诚信问题,归根到底就要归结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不诚信的动机,因为选择不诚信可以从中获利,而导致欺骗可以获利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在一个信息完全公开的保险市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丝毫的私人信息,就不存在诚信与欺骗的问题。只有信息作为一种私人物品时,才有可能利用私人信息谋利。保险业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行业,没有专业背景很难理解,这就提供了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因为成本太高,保险人也不可能完全掌握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也提供了被保险人利用私人的隐蔽信息欺骗保险人的可能性。解决保险市场存在的诚信问题,就要尽力降低保险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三、诚信危机的影响由以上讨论过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由于不诚信带来的损失,致使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优。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由于被保险人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了成本和经营的不稳定性,影响保险公司的效益。从被保险人角度来看,由于保险人存在不诚信现象,使得被保险人不能选择最佳保障组合,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现在,我们从一个宏观一些的高度来分析保险市场的诚信危机,以保险市场的需求、供给平衡作为分析的切入点。在诚信的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了解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通过风险集中的方式,有效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保险市场的均衡由下图表示:在双方诚信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在N点达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由于存在不诚信问题,仍以上文中的财产保险为例,在经验估费的过程中,保险人考虑到在以往的经营中发现被保险人存在不诚信行为,而且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以后会降低对风险事故的警惕而导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增加,因此,保险公司在保费定价时就会考虑这个因素,把相应风险体现到保费中。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风险损失的期望值应该在λ2与λ3之间服从均匀分布(λ2λ1λ3)。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为(λ2+λ3)/2,(λ2+λ3)/2λ1。由于保险人调整保险产品的价格,使得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达到新的均衡点M,新的均衡点价格提高而成交量降低。如果被保险人仍要达到原来的保障程度,即维持原成交量,就要支付M点与N点的价格差,这就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只有需求曲线上的点才是其最佳效用点。这就使被保险人面临三个选择:维持原有的保障程度,就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这是理性的经济人不愿采取的;接受新的均衡点,又降低了保障程度,这也是不理想的;继续选择不诚信,以成本的降低弥补费用支出的增加,维持保障水平不变。保险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