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資格條件篇Q1:98年1月1日起實施之臺北市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措施新制與現行補助措施有何不同?A1:北市老人健保費補助措施比較表:期間85年8月開辦至97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開辦補助對象年滿65歲老人(原住民滿5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滿1年以上者一、65-69歲之中低收入老人。二、其他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老人:(一)98年1月1日前年滿65歲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二)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時間累計需滿183天。(三)老人或申報該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1%者。(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健保費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補助額度目前每月最高659元目前每月最高659元是否需自行申請否,由社會局比對合格補助名單並繳費予中央健保局,民眾毋須申請,保費659元以內勿重覆繳納。一、否,由社會局比對合格補助名單並繳費予中央健保局,民眾毋須申請,保費659元以內勿重覆繳納。二、若因核定稅率及居住國內天數不符停止補助,可於符合資格後再提出申請恢復補助,審核通過自申請當月起恢復補助。已全額補助不受影響對象低收入戶、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第5類或第6類無職業榮民身份投保者、領有重或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公保滿30年(仍在職者)、年滿55歲無職業原住民及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等長輩,因已有其他政府機關全額補助,將不受本次健保補助調整之影響。2Q2:如果我是因為出境超過2年,戶籍由戶政事務所逕行遷出,被取消健保自付額補助,什麼時候可以再補助?A2:如果您因出境2年以上由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遷出,後經恢復並遷入且實際居住臺北市於98年1月1日前滿1年,且核定綜合所得稅率及在國內天數符合補助資格者,仍可獲得補助。Q3:請問我如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已有其他政府機關健保費自付額部份補助,仍可獲得補助嗎?A3:如果您是輕、中度身心障礙長者,社會局將依新制資格補助未補助之保費差額,如果是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因已由其他政府機關全額補助,不再重複補助。Q4:請問98年1月1日開辦時審核的綜合所得稅資料是哪一年度的?A4:社會局是以稅捐稽徵機關最近1年核定的稅籍資料作為審核標準,由於98年1月本補助措施調整時,原依該補助辦法以最近一年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率,即於98年1月開辦時,以95或96年核定稅率為審查基準,若95或96年核定稅率未達21%,皆可檢附證明提出申請,但考量近期國內經濟環境急遽變化,所得減少未及反應在所得申報上,幾經研議後,97年核定稅率未達21%者,亦追溯自98年1月起補助。因97年度所得稅將於本(98)年5月申報,該年稅率未完成核定前,仍請民眾先行繳納保費,於審核通過後仍追溯自98年1月起補助,以補發方式辦理。申請諮詢篇Q5:如果我在「98年1月1日新制開辦前已有補助」,98年1月1日新制開始實施後,我需要另外提出申請嗎?A5:因社會局向有關機關查調資料,如果您符合新制的補助條件,社會局將繼續補助;對於不再續予補助的長者,則由社會局另行通知。Q6:如果我沒有收到通知,要怎麼知道98年1月1日起是否符合補助資格?A6:您或您的家人可以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或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088、2093查詢。申請恢復補助篇Q7:如果我收到通知書,是因為居住國內天數未滿183天而不符資格,我應該要如何提出申請恢復補助?3A7:您需等到居住國內天數滿183天以後,檢附通知書的申請表(或上本局網站下載)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向社會局提出申請恢復補助,審核通過後自申請當月起恢復補助。Q8:如果我收到通知書,是因為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率超過不符資格,我應該要如何提出申請恢復補助?A8:您需等到最近1年核定稅率符合補助資格後,檢附通知書的申請表(或上本局網站下載)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向社會局提出申請恢復補助,審核通過後自申請當月起恢復補助。Q9:請問我要到哪裡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A9: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臺北市服務站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2389-9983)申請,申請規費100元整。Q10:請問我要到哪裡申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A10: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需由申報人(亦可委託)向申報稅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各分局申請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例如:您若由設籍於台中市之子女申報扶養,必須向您子女於戶籍所在地台中市國稅局各分局申請)備註:95年所得稅率已完成核定可至全省國稅局分局申請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但96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有部份未完成核定,尚無法以電腦連線方式查詢取得,建議您先以電話向稅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各分局洽詢是否已核定,請您等到核定完成後,再請您或委託家人前往申報稅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申請。補發篇Q11:如果我資格符合,但未獲補助且已繳費,我要如何提出申請補發?A11:請您向社會局查詢確認,若符合補助資格但未獲補助且已繳費者,可以提供繳費證明、匯款帳號影本等資料,由社會局協助補發。福利資源篇Q12:為什麼申請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還要查我個人有沒有報稅?A12:因98年1月1日前的補助方案未訂定排富條款,為使有限福利資源,有效運用在更迫切需要照顧者身上,所以增加了稅籍資料的查核。98年1月1日起,老人或申報該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最近14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1%者,才符合補助資格。又稅率達21%之年度家戶淨所得(已扣除各項扣除額)為99萬1元以上者,就本市消費水準而言,該級距以上之對象所得不致無力自行負擔健保費。Q13:為什麼不再補助98年1月1日(含)後方年滿65歲以上老人(原住民滿55歲)的健保自付額補助(65-69中低收入老人不受此限)?A13:一、有鑒於國民年金已於97年10月1日施行,未來已納保之國民都將可領有金額不等之年金給付保障晚年生活,並可運用該筆年金支付健保費;又經濟弱勢者政府已協助負擔全額或部份的年金保費,因此為使有限資源做更合理的分配使用,並真正幫助到需要幫助的長輩,臺北市自98年1月1日起調整補助條件。二、除65-69歲中低收入老人將以地區人口保費每月繼續補助,最高659元外,低收入戶、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第5類或第6類無職業榮民身份投保者、領有重或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公保滿30年、年滿55歲無職業原住民及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等長輩,因已有其他政府機關全額補助,將不受本次健保補助調整之影響。Q14:臺北市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增加排富門檻,所節省的經費要用來做什麼?A14:由於未來30年是本市人口老化高峰期(預計民國129年將達30%人口數),亟需擴展現有老人福利服務項目,除將充實現有福利服務,如辦理老人公車補助、捷運補助、計程車補助、敬老禮金致贈及辦理長期照顧服務,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餐飲服務等,並拓展老人活動據點,另外將新增長期照顧服務項目,如就醫交通接送、家庭托顧服務等,以因應當前與未來之需求,且因失能照顧所需人力十分昂貴,非一般家庭所能長期負擔,故必須及早因應,推動失能老人之「長期照顧補助制度」,並達到各區至少設立一處日間照顧中心或老人住宅之目標,幫助長輩安心地留在自己熟悉的社區環境終老,相關制度及福利措施社會局目前正規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