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產物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臺灣產物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臺灣產物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臺灣產物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給付項目: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所致毀損滅失之給付)要保人可透過免費申訴電話0809080908090809----068068068068----888888888888及本公司網站:httphttphttphttp:::://或總公司、分公司及通訊處所提供之電腦查閱或索取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99.06.99.06.99.06.99.06.21212121產企字第產企字第產企字第產企字第0909090999990000000000000913091309130913號函備查號函備查號函備查號函備查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承保範圍承保範圍承保範圍承保範圍本公司對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與他人機動車輛發生碰撞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並經憲警現場處理確認事故之對造車輛後,本公司就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於雙方約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一、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二、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三、機動車輛:係指非以人力或獸力為動力行駛之動力車輛。四、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最高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於此賠償金額範圍內,負賠償之責。本保險金額於保險期間內因賠款金額發生而遞減,不自動回復,但經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加繳保險費後予以恢復。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不保事項不保事項不保事項不保事項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二、未經憲警現場處理確認對造車輛之意外事故。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四、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六、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八、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九、被保險人與其家屬或與其受僱人發生之車輛碰撞事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2十、非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理賠範圍理賠範圍理賠範圍理賠範圍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一、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護、搶救、搶修之合理必要費用。二、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廠所需之合理必要費用。三、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修復費用理賠方式修復費用理賠方式修復費用理賠方式修復費用理賠方式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得修復或現金賠償,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修復賠償:(一)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用為限,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二)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內與原狀相似而言,並非指與原狀絲毫無異。(三)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件、配件更換之。二、現金賠償:(一)修理材料或零件在國內無法購得者,可根據經本公司認可之當時市場價格,以現金賠付。如經本公司同意由被保險人自行向國外訂購時,則照國外發票日價格按台灣銀行最終掛牌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台幣賠付之。(二)以協議方式賠付現金自行修復者,其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應通知本公司檢驗,否則本公司對於以後該車同一部份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三)修復費超過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以現金賠償。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複保險複保險複保險複保險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如被保險人就同一被保險汽車同時為其他相同保險事故之被保險人時,本公司對該項毀損滅失,僅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本保險契約無效。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修理前之勘估修理前之勘估修理前之勘估修理前之勘估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本公司未處理者,不在此限。第第第第八八八八條條條條理賠理賠理賠理賠申請申請申請申請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時,3得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代為填寫。二、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三、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四、救護及拖車費用之單據或憑證。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第九第九第九第九條條條條保險契約之終止保險契約之終止保險契約之終止保險契約之終止本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終止之,但承保期間如已發生承保事故並經本公司給付全部保險金額者,本保險契約未滿期保費不予退還。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申訴或調解或仲裁申訴或調解或仲裁申訴或調解或仲裁申訴或調解或仲裁本公司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因本保險契約所生爭議時,得提出申訴或提交調解或經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相關法令或仲裁法規定辦理。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一一一一條條條條管轄法院管轄法院管轄法院管轄法院因本保險契約發生訴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二二二二條條條條條款之適用條款之適用條款之適用條款之適用本保險契約條款未約定之其他事項,適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