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教人員保險制度A.Y.1報告大綱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簡介我國公務人員保險背景與沿革我國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之現況其他制度與我國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之對照*與我國勞工保險之比較*各國公保介紹與比較(日本、美國、英國)時事新聞結論與建議2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簡介*我國現行公教人員保險,由原本的公務人員保險以及私立學校教職人員保險合併而來。*民國84年全民健保開辦後,公保的醫療給付部分移至健保。*為了精簡法令,政府於民國八十八年將兩者合併。3我國公務人員保險背景與沿革(一)公保的意義及功能行政上保障健康、安定生活、增進福利、提高工作效能與效率等。政治上強化政府整體、為全民健保奠基、增進社會安定理想、加強國家對外之形象等功能。4(二).公務人員保險建立之背景遷台初期,公務人員待遇十分微薄。考試院於民國三十九年決議由銓敘部積極籌辦公務人員保險。目的:解決公務人員之生活問題,基於社會保險理論,以互助自助的方式解決一般階級薪俸的各種問題。5(三).全民健保實施前公務人員保險制度概況公保體系主要分為:公務人員體系及私立教職員體系。給付項目:現金給付及醫療給付。對象:公務人員、退休人員、私立教職員本人及眷屬。6•醫療給付生育、疾病、傷害三項保險事故時可享有免費的醫療服務•現金給付1.殘廢給付2.死亡給付3.眷屬喪葬4.養老給付7我國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之現況民國84年3月,全民健保實施,公保醫療給付制度移至全民健康保險局來辦理。民國88年5月,銓敘部鑑於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有諸多項目雷同因此合併為「公教人員保險法」,88年5月31日起正式實施。目的: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8保險體系主管機關:銓敘部承保機關:96年6月以前,中央信託局。96年7月1日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現在承保機關為台灣銀行。監理機關: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9保險性質在職的強制性保險所規範的保險對象均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自承保之日至離職之日止。10保險對象(一)強制納保之被保險人1.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3.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4.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11(二)選擇加保之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人員(除了服兵役者以外),申請留職停薪時,得選擇續保或退保,一經選定不得變更。(三)被保險人之受益人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12(四)保險年資被保險人退保時,其保險有效年資自動予以保留。保險年資中斷者,其前後保險有效年資得合併計算。88年5月30日以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得合併計算。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離職退費及重複加保期間之保險年資不得併計為保險有效年資。13保險費率法定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4.5%至9%現行保險費率為7.15%14保險費(一)公立要保機關私立要保學校被保險人自付35%35%政府補助65%32.5%學校補助─32.5%15保險費分攤比例保險費(二)繳付方式採按月繳付的方式。被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該服務機關學校每月發薪時代扣,連同補助之保險費,一併於當月彙繳給承保機關。16保險費(三)特殊身分之被保險人繳費規定繳納保險費滿30年人員:公立要保機關:政府負擔;私立要保學校:學校負擔。服兵役保留原職之被保險人:公立要保機關:由政府負擔;私立要保學校:由學校負擔。留職停薪選擇續保人員*非因育嬰:則可選擇退保,或是保險費全額自付繼續加保。*因育嬰:僅須負擔自付部分保險費。身心障礙人員*極重度、重度:全額補助。*中度: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補助四分之一。17保險給付為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需從得請領之日起5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給付金額,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之保險俸給為計算給付之標準。18保險給付---殘廢給付殘廢共分3大等級69個項目,分別有全殘廢、半殘廢及部分殘廢三等級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6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8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8個月。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0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5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6個月。19保險給付---死亡給付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20保險給付---養老給付資格: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給付標準: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公教人員保險法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最高以36個月為限。21保險給付---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給付津貼及其喪葬費。父母及配偶津貼:3個月。子女之喪葬津貼: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2個月。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1個月。若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22保險給付---育嬰留職停薪資格: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足歲以前、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給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23保險給付其他事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不予給付之情形:犯罪被執行死刑者、因戰爭致成死亡或殘廢者支付之各項給付,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歸責於承保機關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24統計資料2597年98年99年100年公務人員部分529,131532,097532,009529,304私立學校教職員部分65,66765,88665,57464,645總計594,798597,983597,583593,9490100,000200,000300,000400,000500,000600,000700,000單位:個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數26資料來源:台灣銀行公教保險處97年98年99年100年公務人員部分6994701470227162私立學校教職員部分364367370369總計7359738173927531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單位:個公教人員保險要保機關數27資料來源:台灣銀行公教保險處97年98年99年100年殘廢1,0411,0301,029946養老12,85212,89716,33317,365死亡556531537530眷屬14,27414,75114,76815,233合計28,72340,64753,82755,405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金額單位:個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件數28資料來源:台灣銀行公教保險處其他制度與我國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之對照29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之比較勞保與公保之間的差異常常被拿來比較,保障哪個比較完善、哪個保險給付較多等等。以下分為兩個部分探討一、針對勞保的演進大略敘述二、比較公保與勞保之間的差異30一、勞工保險沿革時間事件民國39年開辦,範圍包括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5種給付。民國45年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增列「失業給付」一種。民國59年1月辦理疾病門診給付。民國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正時,又增列普通疾病補助費一項。民國77年第4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時,再度增加醫療給付項目,增列職業病預防檢查,並將精神病納入醫療給付範圍。民國84年2月第5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民國87年7月1日開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民國88年1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民國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法實施。民國97年7月17日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98年1月1日施行勞保年金。31二、公保與勞保之比較比較項目公保勞保開辦日期民國47年9月民國39年投保對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職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勞工,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一、強制投保對象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勞工二、自願投保對象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得準用此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2、其他:A、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0歲後再從事工作者。B、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60歲以往無參加勞工保險紀錄,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如再受僱工作,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32比較項目公保勞保保險項目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能給付、老年年金、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和遺屬年金保費分析7.15%7%保費分攤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5%。政府負擔比率:65%。私立學校教職員部分: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5%。政府負擔比率:百分之32.5%。私立學校負擔比率:百分之32.5%。被保人自付比率:20%投保單位負擔比率:70%政府負擔比率:10%33比較項目公保勞保給付項目1.殘廢給付2.養老給付3.死亡給付4.眷屬喪葬津貼1.生育給付(公保無)2.傷病給付(公保無)3.殘廢給付4.老年給付5.死亡給付6.職災醫療給付(公保無退休金分析1.舊的公保最高可以累積72個基數2.現在新的投保1年1.2個基數,最高36個基數1.投保前15年1個基數2.投保後15年2個基數3.60歲以後每年增加1個基數4.60歲以前最多可以累積45個基數5.60歲以後最多可以再累積5個基數至50個基數請領時資格達請領資格時,得在加保時方可請領,不在加保時不能請領。達請領資格時,得在加保時方可請領,自98/01/01起若為非加保時請領得於60歲後方可請領。年資保留若曾退保會保留,但得於未來重回公保體系加保才可以請領。不在加保時是不能請領過去保留的年資。不論其斷保幾年,年資都有保留。34資料來源:自行整理至網路勞保年資為0.5年,今年27歲A.假設55歲退休:→加入公保時:勞保年資0.5年1個基數,公保年資28年33.6個基數請領公保時可連同勞保一起申請,合計34.6個基數→加入勞保時:勞保年資28年,(15*1┼13*2)=41個基數差了7.4個基數即差了近八個月的退休金B.假設60歲退休:→加入公保時:勞保年資0.5年1個基數,公保年資33年36個基數(公保最多36個基數)合計37個基數→加入勞保時:勞保年資34年,因60歲前最多合計只能有45基數,超過部份仍計45,(15*1┼15*2)=45個基數差了8個基數,即差了八個月的退休金C.假設63歲退休:→加入公保時:勞保年資0.5年1個基數,公保年資36年36個基數(公保最多36個基數)合計37個基數→加入勞保時:勞保年資37年,(15*1┼15*2┼3*1)=48個基數差了11個基數,即差了十一個月的退休金35各國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介紹與比較36制度特色日本:由各類職業的相扶共濟制度衍生而來,屬於特殊職域受雇者保險。美國:分為文官與武官。文官保險辦法和公務員退休制度合而為一,稱為退休保險制。英國:納入國民保險中辦理強制性參加。我國:由公務人員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合併而來。37適用對象日本: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辦理,適用對象依職業類別個別訂立適用的法規。美國:由聯邦政府、州政府及縣市政府各別辦理。1.公務員退休年金制度(CSRS)2.聯邦職員退休年金(FERS)英國:擔任公職之所有職員。我國:法定機關編制內之專任人員及公職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職員;私立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職員。38經費來源日本:(1)短期給付:政府及個人各負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