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與變革企管系林正寶教授2009/3/6一、前言二、台灣的貨幣制度三、台灣金融市場的發展四、台灣金融產業的變革與未來五、結語2一、前言產業(製造業&高科技業)是根,金融(服務業)是葉;產業猶如人體的「骨幹」,金融猶如人體的「血液」;各種產業的發展需要資金,挹注資金及提供投資的場所是「金融市場」。因此,一個國家的金融制度是否健全,金融市場的發展是否良好,對該國產業經濟的影響至深且鉅。(一)基本名詞‧貨幣的意義與貨幣的功能:‧貨幣的意義──在某一時期凡是能被普遍接受作為交換工具或償付債務之用的物品,皆可稱為「貨幣」。‧貨幣的功能──價值標準、交易媒介、價值儲藏、延期支付。‧貨幣的演進──商品貨幣,例如米、魚、布、貝殼、黃金、白銀↓等。金屬貨幣,例如金幣、銀幣等。3↓信用貨幣,例如不兌換紙幣、存款貨幣(早期的銀行券、銀行各種存款)。↓塑膠貨幣,例如信用卡、(透過ATM)金融卡等。•資金剩餘單位及資金赤字單位:現實的經濟體系,收支相抵可以說是不常見的事,如果一個經濟單位的收入大於支出,則為資金剩餘單位(FundsSurplusUnits),反之,如果一個經濟單位的收入無法彌補它的支出,則為資金赤字單位(FundsDeficitUnits)。•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間接金融(IndirectFinance)主要是透過「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tion),如銀行,保險公司等進行資金的融通。投資人(資金剩餘單位)面對資金去處的資訊較模糊,存款者將錢存入銀行,並不知道銀行如何運用這筆資金。資金剩餘單位通常不擔心借款者的倒帳風險,代價是報酬較低。但企業(資金赤字單位)透過間接融4資所取得之資金成本較高。•直接金融(DirectFinance)指的是資金赤字單位直接向資金剩餘單位籌措資金,而不透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籌措資金。直接金融常見的形式,在籌措長期資金方面有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等,在短期資金週轉的籌資上,有發行商業本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等。直接融資必須充分揭露這家公司的財務訊息,及經營狀況,即透明化。企業透過直接融資所取得之資金成本較低。56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1-7二、台灣的貨幣制度71.舊台幣時期:35年5月20日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自日本人手中接收台灣銀行及台銀券,並採最高限額發行30億元之(舊)台幣。當時台灣的生產事業及設施多遭戰爭破壞,急需大量資金從事恢復生產工作;又因政府財政困難,台灣銀行亦需墊付各軍政機關之經費,需要完全仰賴台灣銀行增加銀行券的發行,故(舊)台幣發行額乃繼續不斷增加,事實上(舊)台幣已成為管理紙幣本位制度。至38年6月14日(舊)台幣改制前夕,(舊)台幣發行額已達5,270億元,若再加上改制前夕台灣銀行即期定額本票發行額12,136億元,此尚未包括當時各商業銀行發行的定額本票,由此可見,當時通貨膨脹之烈。2.幣制改革:面對惡性通貨膨脹環境,38年6月15日台灣省政府乃以中央政府撥還台灣銀行歷年墊款之80萬兩黃金及撥借的1,000萬美元外匯為基礎,公告「新台幣發行辦法」,以舊台幣40,000元折合新台幣1元,進行8幣制改革。依據當時「新台幣發行辦法」,新台幣以黃金、白銀、外匯及可資換取外匯物資十足準備,新台幣最高發行額限為2億元,惟此項發行額受到過去惡性通貨膨脹之慘痛經驗影響,以及當時認為台灣經濟活動水準僅達1937年的80%之影響,以致當時市場信用擴張大受限制,經濟成長呆滯。故於39年7月7日又實施「新台幣限外臨時發行辦法」,限外發行額以5,000萬元為限,後來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限外發行額逐年增加,43年財政部乃准台灣銀行「得以黃金、外匯及可資換取外匯物資抵充準備」,發行額可視準備金情況而增減,事實上,新台幣的最高限額限制已名存實亡。50年7月中央銀行在台復業,為因應經濟發展實際需要,正式放棄限外發行政策,改採伸縮性發行制度-管理紙幣本位制。3.貨幣供給的構成依據我國中央銀行的定義:M1A=通貨淨額+支票存款+活期存款9M1B=M1A+活期儲蓄存款M2=M1B+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M3=M2+準貨幣(quasimoney)準貨幣=郵政儲金+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外幣存款+外匯信託基金+外幣定期存單+外國人新台幣存款+金融債券+國庫券+儲蓄券+郵匯局轉存款+附買回交易(RP)我國貨幣定義之變遷:如下表10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1-3011三、台灣金融市場的發展1.金融市場的分類‧資本巿場(CapitalMarket)籌措1年以上資金的巿場,如股票巿場及債券巿場,主要是協助提供廠商在金融市場與機構進行中長期投資所需資金。•貨幣巿場(MoneyMarket)籌措一年以內資金的巿場,主要為短期融資之用。•債權巿場(DebtMarket)又稱債券市場,包括資本巿場的公債及公司債。投資人購買債券擁有的是債權,領的是利息。當公司倒閉時,債權人有優先被清償權利。•股權巿場(EquityMarket)又稱股票巿場,是公司出讓經營權給投資人,而投資人為股東,領的是股息。當公司倒閉時,股東分配公司剩餘的價12值。•初級巿場(PrimaryMarket)又稱發行巿場(IssueMarket),是企業第一次發行有價證券的巿場。當公司初次發行股票時,稱為初次公開發行(InitialPublicOfferings,IPO),這家公司稱為「發行公司」。•次級巿場(SecondaryMarket)又稱流通巿場(CirculationMarket),投資人買進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後,他可能臨時需要資金週轉,而希望能將手中的有價證券變換成現金,則他可以在「流通巿場」賣出。•集中巿場(ConcentratedMarket)集中巿場的特性是產品計價標準化,當電腦撮合成功,買方與賣方就在次一個營業日交換股票與現金,但在交易過程中,買方可能並不認識賣方,而券商是扮演經紀的角色,從中賺取佣金或手續13費。•櫃檯巿場(Over-the-CounterMarket)又稱店頭巿場,指產品計價方式並沒有標準化,故當投資人想買賣有價證券時,他必須親臨券商的櫃檯去議價。券商此時主要是扮演著自營商的角色,平時必須買進一定數量的持股以供給顧客的需要。14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1-13152.金融機構與分類16(1)間接金融機構──貨幣機構(i)銀行•同時從事「存放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1998年的銀行法依「授信」的長短天期分為短天期信用(1年以內)、中期信用(1年到7年),及長期信用(7年以上到20年)(銀行法第5條),則銀行法設計下列四種銀行:商業銀行:供給短期信用為主。儲蓄銀行:供給中期及長期為主。專業銀行:以融資給特定產業為主。信託投資公司:吸收信託資金,辦理中長期信託與投資業務為主。商業銀行雖屬於短期信用的體系,但依法可成立「儲蓄部」及「信託部」。(a)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在台分行與本國銀行大致相同,但有下列限制:收受新台幣存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15倍。這一條款可說是廣義的資本適足率。17辦理商業本票保證業務,其保證餘額不得超過本身淨值10倍。(b)專業銀行•我國銀行法共有下列6種分類:工業信用:發展全國工、礦、交通之信用,如交通銀行。農業信用:調節農村金融,供應農林漁牧生產所需之信用,如農民銀行。輸出入信用:協助擴展外銷,及輸入國內工業設備與原料所需之信用。中小企業信用: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生產設備,如中小企業銀行。不動產信用:提供不動產信用之銀行,如土地銀行。地方性信用:為促進區域建設及均衡發展的地方性銀行,稱為國民銀行。(c)儲蓄銀行•由於商業銀行可成立儲蓄部,所以可承做幾乎所有儲蓄銀行業務,因此一般企業家對申請儲蓄銀18行興致不高,所以國內目前並無儲蓄銀行。(ii)基層金融•信用合作社與農會信合社的放款有下列限制:•放款總額不超過當時存款的78%為原則•不得對入社未滿一個月社員放款。•對每一社員有最高放款額度之限制。•放款須有適當保證或質押品。•信用放款(即無擔保放款)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的30%。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績效:•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間,全體信用合作社的資產報酬率(純益∕資產)從10%到0.49%,而淨值報酬率(純益∕淨值)從22.34%到12.68%19信合社的績效仍不致太差的二個原因:•轉存制度•信合社免繳5%的營業稅(2)間接金融機構──非貨幣機構(i)郵政儲金匯業局郵匯局轉存款的演變郵匯局已成為同拆巿場大金主,郵匯儲金成為貨幣政策新工具。20(ii)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的意義信託業務接受客戶的委託,幫忙客戶經理,運用信託資金和信托財產。投資業務從事公債,公司債,票券及上巿股票的買賣。•信託分類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由委託人指定用途,金融機構於信託期間依委託人指定方式管理運用,裁量權在於委託人。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即為全權委由金融機構代為管理運用,也是目前信託投資業務的主流,它具有保本保息的功能,同時,信託公司共同運用所有委託資金。當民眾將錢交給銀行也不過問銀行如何使21用這筆資金,所以「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與一般銀行的定期存款相似。•信託投資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區別:關係人不同收益之負擔出發點不同業務性質不同無不定期信託繳存準備金發給憑證•信託投資提不提存款準備?信託資金既非銀行存款,毋需計繳「存款準備金」,但須繳存「信託資金準備」。目前的信託資金準備率為15.825%,即可使用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以有價證券,繳存於央行。22(iii)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分產物保險及人壽保險二種:產物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責任或綜合保險。人壽保險:人壽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iv)票券金融公司成立起源票券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及去處資金來源•自有資金:資本額20億元•進行附買回:可以承作淨值的6倍•所謂附買回(RepurchaseAgreement,RP)即是票券金融公司向投資大眾借錢,但以票券或債券做為抵押,但雙方約定好,票券金融公司會在約定日期將23票券及債券贖回。•向銀行融資:可以借到金額為淨值6倍•在同拆巿場借:在同業拆款巿場向同業借。•經營本業的利潤。24資金去處:在初級巿場•承銷分為包銷(FirmCommitment)及代銷(BestEffort)。包銷即是如果在約定期間未銷售完,票券公司會按約定價格承受未銷售完的本票。代銷即是票券公司會「盡最25大努力」替企業銷售它承諾的票券,當銷售不完,則會退回原發行公司。在次級巿場•票券公司可以為自營及經紀,當辦演自營角色,則是有可能買入票券。2627四、台灣金融產業的變革與未來1.台灣金融產業的現況:(1)商業銀行經營的業務(銀行法71條):(a)收受支票存款(b)收受活期存款(c)收受定期存款(d)辦理短期及中期放款(e)辦理票據貼現(f)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及金融債券(g)辦理國內外匯兌(h)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i)簽發國內外信用狀(j)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k)代理收付款項(l)代銷公債、短期票據、公司債及公司股票(m)辦理與前列各款有關業務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28(n)經中央主管機構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2)投資銀行(或綜合證券商)經營的業務:(a)證券承銷(Underwriting):包銷&代銷(b)證券經紀(Broker)(c)證券自營(Dealer)(3)證券金融公司經營的業務:(a)融資(MarginPurchase):代理融資、轉融通融資、現金增資(b)融券(ShortSelling)2.台灣金融產業的變革與未來:1998年,行政院金融革新小組決議台灣未來的金融產業將走向「綜合銀行」。綜合銀行:指一家銀行能同時承做「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業務。如下圖左半部所示:29外在防火牆(OuterFireWall):針對綜合銀行,以法律規範證券業(即投資銀行)與銀行必須分離。內在防火牆(InnerFireWall):狹義解釋,指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往來,視同他銀行,例如,放款部與信託部之間的借貸必須互相獨立,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