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銀行業的淨利息邊際決定因素DeterminantsofNetInterestMarginsInTaiwanBankingIndustry沈中華Chung-HuaShen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學系教授郭照榮Chau-JungKuo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教授兼系主任陳曉蓉Hsiao-JungChen*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博士班*通訊作者:陳曉蓉,高雄市西子灣蓮海路70號,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電話:07-3366797,傳真:07-3317197,e-mail:d8743801@student.nsysu.edu.tw。作者感謝黃柏農教授與兩位匿名評審所提供的寶貴意見,文章中所有錯誤均屬作者的責任。1AbstractClassicalmodelsofthenetinterestmarginsassumethatallbanksbelongtotheidenticalbankingsysteminacountry.However,twoormorekindsofbankingsystemsmaybeexistsimultaneouslyinonecountrysuchasTaiwan.WenamethisasPartialUniversalBankingSystem.Bytakingtheratioofnetnon-interestincometototaloperatingincomeasathresholdvariable,weprovethatthebankinginTaiwanisindeedcharacteristicofpartialuniversalbankingsystem;thatis,itcanbedividedintotwoclasses:oneisinclinedtoSeparatedBankingSystem,andtheothertendstoUniversalBankingSystem.WealsodisplaytheprocessofdynamictransformationinTaiwanbankingindustryfrom1993to1999.Finally,wefindthatthenetinterestmarginsinseparatedbankingsystemareaffectedbycreditrisk,interestraterisk,thedegreeofleverageandmanagementquality,whereasthenetinterestmarginsofuniversalbankingsystemaresensitivetocreditriskandthedegreeofleverage.Keywords:Netinterestmargins,Partialuniversalbankingsystem,Paneldatathresholdmodel2摘要過去有關「淨利息邊際」之討論均假設一國之所有銀行同屬於相同的銀行體系,然而有可能出現一國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銀行體系,例如:台灣,我們稱這體制為「部份綜合銀行體系」。本文乃是應用PanelData門檻迴歸模型(PanelThresholdModel),以「淨非利息收入佔營業收入之比率」為門檻變數,證明台灣的銀行業的確具備「部份綜合銀行體系」之特性,也就是可區分為業務偏向「美式專業區隔銀行」與「德式綜合銀行」兩大類,且每年各類之個數均不同。此外,在淨利息邊際之決定因素上,兩組也存有部份差異,其中以傳統存放款業務為重的「美式銀行」,其淨利息邊際受到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槓桿程度與管理能力的影響頗深;然而以綜合銀行業務為主的「德式銀行」,其淨利息邊際卻只對信用風險與槓桿程度敏感。關鍵字:淨利息邊際、部份綜合銀行體系、PanelData門檻迴歸模型3壹、前言過去商業銀行多半是扮演資金供需的橋樑,吸收存款轉為放款,以賺取利潤,因此銀行獲利的多寡便有賴於資金的收益與成本間之價差及其運用財務槓桿的程度,其中淨利息邊際(NetInterestMargin;NIM)—即「淨利息收入佔平均生利資產之比率」也因而成為各家銀行獲利的評量指標,日益扮演重要的角色,並據此來探討影響淨利息邊際之因素,以改進其營運能力。然而自民國74年1月20日央行實施利率自由化、民國78年銀行法修正公佈「各銀行可自訂各期間存款利率」、民國80年財政部開放銀行設立後,台灣的金融市場便宛如進入「春秋戰國時代」。在利率波動風險升高與業務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下,存放款利差日益縮小(參見圖1),影響銀行傳統收益來源;而近幾年「直接金融」逐漸取代「間接金融」的衝擊(參考圖2)與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引入「消費金融」、「投資銀行1」觀念的革新,更使得部份銀行業務結構產生重大丕變,獲利的主源也不再完全仰賴淨利息邊際,這不禁讓我們產生疑惑:此類轉型銀行如何繼續追求獲利的穩定和成長?有關淨利息邊際之決定因素的影響程度是否和傳統以存放利差為主之銀行不同?圖1:民國71-88年市場利率與存放款利差之變化0.002.004.006.008.0010.0012.0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年CP利率(%)資料來源:中央銀行圖2: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存量與流量之變化1投資銀行的業務種類甚為廣泛,包括:有價證券的承銷、自營與經紀業務、新金融商品之設計開發與交易、購併、公司重整、創業投資、資產管理、顧問服務等。0.001.002.003.004.005.006.007.0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年利差(%)本國一般銀行利差中小企業銀行利差4存量變化02040608010070年71年72年73年74年75年76年77年78年79年80年81年82年83年84年85年86年87年88年(%)流量變化-2002040608010012070年71年72年73年74年75年76年77年78年79年80年81年82年83年84年85年86年87年88年(%)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文獻上對於淨利息邊際之決定因素有不少討論,如:OlsonandSollenberger(1978)認為生利資產與負債的利率敏感性、數量及其組合方式是影響銀行淨利息邊際之三大因素;HoandSaunders(1981)、Allen(1988)及Angbazo(1997)則從理論模型發現淨利息邊際與利率風險、違約風險有關。然而此類的結論多半是視全體銀行同屬單一體系而得,若銀行在轉型中使其所屬體制發生改變,則過去研究所發展的模型勢必得有所變化才行。以往討論銀行體系的分類時,一般是以「商業銀行能否從事投資銀行業務」作為分類標準,而進一步區分為:美國式的專業區隔銀行制2(SeparatedBankingSystem),以存放款業務為主,兼及投資公債,但不涉足投資銀行業務;德國式的百貨式綜合銀行制(FullUniversalBankingSystem),即銀行本身可直接兼營其他業務,法律不予以限制;英國式的子公司綜合銀行制(UniversalSubsidiaryBankingSystem),其允許銀行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以成立子公司兼營其他業務。在不同的銀行體系下,淨利息邊際對於獲利的重要性並不同,其中「專業區隔銀行制」的利潤來源較依賴淨利息邊際;然「綜合銀行制」的利潤主力則不限於淨利息邊際,非利息收入的比重也很高,在此情況下,影響淨利息邊際之因素效果當然也不同(SaundersandSchumacher(1997)、Shen(2000))。不過觀察台灣銀行業之業務結構,可發現其體系雖仿照美國,2源自於1933年的Glass-Steagall法案,採銀行與證券分離主義;而1970年的「控股公司法案修正案」通過後,為防止「非銀行銀行(Nonbankbank)」之漏洞,更明訂只有同時從事存放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才是銀行;然而在1999年11月12日美國總統柯林頓將金融服務法案簽署立法,允許銀行、保險及證券公司進一步整合,開啟美國「金融超市」時代。5以分業經營為原則;但由於歷史因素3,導致台灣銀行業也可直接兼營「部份」投資銀行業務,如經紀、自營及承銷(參考表1),以協助證券市場發展。因此,台灣的銀行不但具有美國Glass-Steagall的影子,也具有部份德國式百貨部門的綜合銀行型式,換句話說,至少有兩種不同的銀行體系同時存在於一國中,Shen(2001)稱此混合體制為「部份綜合銀行體系」(PartialUniversalBankingSystem;PUBS)。在這個銀行體制下,有些銀行以「傳統企業金融」為重(如:企銀、部份新銀行);有些則在「消費金融」或手續費收入方面領先(如華信、中國信託、台新);有些承銷比例吃重(如交銀、中國信託);有些專攻外匯業務(如中國商銀);再有些業務複雜(如三商銀)(可參考表2PanelA)。而在這些不同的主攻業務之下,「淨利息邊際」對於銀行獲利之攸關程度並不相同,甚至在部份銀行特性上也表現不同。以表2PanelA對比強烈的兩家銀行--台東企銀與中國信託為例,台東企銀主要在「利息收入佔營收比」中掛帥,而中國信託則在「手續費收入佔營收比」中奪魁。若分解各自的平均資產報酬率可發現(參考表2PanelB):台東企銀的首要利潤來源為「淨利息收入」,「淨非利息收入」部份反而帶來負效應,同時其未兼營相關證券業務,故偏向「美式體制」的程度較高;而中國信託的利潤來源除「淨利息收入」外,「淨非利息收入(未扣除人事費用)」部份亦佔有一席之地,且中國信託也涉足證券業務,因此較傾向「德式體制」。進一步觀察這兩家銀行的基本特性,我們可發現其在資產品質(NPL)、利率風險暴露(SHORT)、流動性程度(LIQ)與槓桿程度(LEV)上也有著不同水準的表現。再以民國82年至88年37家本國銀行之「淨利息邊際」直方圖來看(即圖3),似乎也存在著「美式、德式體制同時並存之混和分配」情況。是故,若能找到一臨界值來明確穩定地區分美式與德式體制,便可避免過去在資料混合下,以單一迴歸式來探討淨利息邊際與其影響因素間之關係而得出偏誤的結果(參考圖4)。表1:88年度各銀行兼營投資銀行業務之狀況投資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銀行別經自承銀行別經自承3台灣銀行業兼營證券業務可分為三階段:1960年代時,由於沒有經紀商,財政部為方便民眾買賣股票,故開放銀行承作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此時政府沒有防火牆的觀念;1968年雖通過「證券交易法」,但其中第45條卻規定:「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而1975年新的銀行法則顯示: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如欲進行證券相關業務,得設立儲蓄部與信託部,但資本及會計必須獨立。由此可知,此時台灣銀行業雖朝專業分工設計,但政府尚未充分體會防火牆的重要,以致於銀行仍可部份涉足證券業;1988年以後股市大漲,且成為全民運動,證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4項規定,頒訂「證券商設置標準」,規定新設立的銀行除自行買賣政府債券之外,只能在經紀、自營與承銷中三選二,唯老銀行如果已申請的業務,則予以承認。因此國內的銀行與證券並未完全分隔,與美式的「證券及銀行完全分離」並不相同,但與德式的「完全可以合流」也不同。6紀營銷紀營銷中信局**玉山銀行農民銀行***萬泰銀行交通銀行**泛亞銀行台灣銀行**中興銀行土地銀行**台新銀行合作金庫**富邦銀行第一銀行**大眾銀行華南銀行**寶島銀行彰化銀行**安泰銀行華僑銀行**中國信託*上海商銀匯通銀行台北銀行**慶豐銀行世華銀行**誠泰銀行中輸銀陽信銀行高雄銀行*板信銀行中國商銀**台灣企銀*萬通銀行台北商銀大安銀行新竹商銀*聯邦銀行*台中商銀*中華銀行台南企銀*遠東銀行高雄企銀*亞太銀行花蓮企銀*華信銀行台東企銀資料來源:取自證期會,並以1999年6月資料為準7表2PanelA:88年度各銀行業務概況排序項目123企業金融市場佔有率公營事業台灣銀行合作金庫中國商銀民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