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一、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一)銀行處理股東建議或爭議等事項之方式本行目前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僅有公股法人股東一人,迄今尚無發生股東爭議情事。無(二)銀行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情形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行內控規章辦理對於關係企業之授信,均遵照銀行法及。無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一)銀行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本行董事計十五席,悉由財政部指派具備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士擔任公股代表。均秉持獨立、客觀、專業原則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一、實務守則第三十一條規定銀行業得視其經營規模及業務需要,設置適當獨立董事席次,由股東推薦符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資格之自然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二、本行十五席董事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代表人。2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本行會計師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遴選,所遴選的會計師須具備業界信譽、服務水準、專業能力及國際知名度等資格,且該會計師事務所非為本行關係企業。實務守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銀行業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一)銀行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本行監察人計五席,悉由財政部指派具備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士擔任公股代表,均秉持獨立、客觀、專業原則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一、實務守則第五十四條規定銀行業得視其經營規模及業務需要,設置適當獨立監察人席次,由股東推薦符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資格之自然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二、本行五席監察人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代表人。(二)監察人與銀行員工及股東溝通情形可經由電話、書面文件或面對面方式為溝通管道。無四、資訊公開銀行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3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一)架設英文網站本行網站早已建置英文網頁,提供銀行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銀行治理資訊,資料有異動時即時更新。無公開。(二)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依分工方式由各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資訊蒐集及揭露。無(三)落實發言人制度本行為加強與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溝通,適時正確報導本行有關重大政策、業務措施與服務訊息,訂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作業要點」,並指定發言人對外統一發言。無(四)上市上櫃銀行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網站本行目前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僅有公股法人股東一人,非屬上市上櫃公司。本行如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並經釋股為上市上櫃公司後,為達資訊透明化,有關本行法人說明會將適時放置本行全球資訊網網站,以保障股東權益及知的權利。五、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等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一、本行目前尚未設置審計委員會。二、有關本守則第三十六條所列審計委員會職責事項,有關內部稽核實務守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銀行業得設置審計委員會4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部分,設有稽核室及業務專責單位辦理;外部亦有中央審計機關及主計機關監督執行。六、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一、林監察人嬋娟及李董事金桐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舉辦之金融業公司治理高峰會。二、本行十八位董監事已完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實務守則第五十條規定,董監事須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進修課程。(二)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一、本行董監事均依「本行董事會組織規程」規定出席董事(常務董事)會議。二、又財政部訂有「財政部派兼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人員績效考核要點」作為考核公股董監事執行職務情形之規範,並每年定期考評,其結果作為是否繼續派任之參考。三、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第一屆第一無5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次)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屆第十二次)董事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情形詳附件。(三)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一、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董事會組織規程第九條均規範董事對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即迴避。二、董事須填報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有利害關係者」資料表,由審查部電腦建檔控管。無(四)銀行為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與保險業訂立責任保險契約之情形目前尚未替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實務守則第四十九條、六十二條銀行業得為獨立董事及獨立監察人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與保險業訂定責任保險契約。6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五)風險管理政策及執行情形本行風險管理現況簡述如下:一、營運方針:本行為健全銀行經營體質及財務結構,訂定本行營運方針,規範本行應依業務成長情形,充實自有資本,維持適當資本適足性比率,以健全財務結構。二、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本行為維持穩健經營,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健全資產負債結構,除已建置「資產負債管理資訊系統」外,並依「臺灣銀行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本行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兼任主任委員,下設綜合管理規劃小組、經濟金融分析小組及資金小組,負責全行各項市場風險監控指標及風險限度、流動性部位及其風險管理分析、利率風險分析及存放款結構等審議事項。無7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三、信用風險管理方面:在信用風險管理方面,本行採行之措施包括(一)授信額度之控管及信用風險分散(二)授信定價(三)授信事後管理(四)國際信用卡之風險管理(五)辦理票券簽証之風險管理(六)票券承銷額度管理(七)短期票券買賣之額度、限額及授權(八)買賣新臺幣債券之管理(九)新臺幣拆放之授信程序核定及期限等。四、市場風險管理方面(一)新臺幣資金風險管理本行為加強流動性及利率風險管理,維持適當流動性及利率敏感性,以提高資金運用效益及健全銀行業務經營,訂有「流動性及利率風險管理政策」,明訂利率敏感性資負比率及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業主權益比率。(二)外幣資金風險管理由於本行承做之外匯業務係以美元、港幣、日幣及歐元等四種幣別為主,在本行訂定之「流動性8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利率風險管理政策」中,訂定上述四種主要外幣之利率重訂價期差部位(利率敏感性資金缺口)比率。五、作業風險管理方面(一)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為確保本行健全經營,以達成促進銀行營運效率、維護銀行資產安全、確保財務及管理資訊可靠性與完整性,本行已依據財政部「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要點」等,本行訂定「行務稽核準則」及「業務單位自行查核工作要點」等,作為內部控制與稽核之規範。(二)法規遵循方面依據財政部「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由銀行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指定之遵守法令主管,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9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切實遵守法令。六、推動設立風險管理中心為強化本行風險控管能力及因應新版巴塞爾協定之規定,成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及風險管理中心,專責辦理本行風險管理組織之建置與日常風控業務,長期深化本行風險控管工作。(六)消費者保護之執行情形一、本行承作消費者貸款與客戶所簽訂之放款借據,均係遵照財政部金融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制訂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及相關法律規定,完成相關個人貸款契約之修訂,以維消費者無10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相關權益。二、消費者申辦各項消費者貸款,於簽訂放款借據均有記載申訴專線電話,俾利消費者事後投訴,另為擴及服務對象,落實服務導向之經營理念,本行近期將成立客戶服務中心,提供全年無休之金融服務,以應答客戶詢問、解決客戶投訴與疑難。三、信用卡部份本行已訂定「國際信用卡遺失被竊風險免責標準」、「國際信用卡遭偽冒交易損失轉銷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以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四、有關信用卡部份,目前設置有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接受信用卡客戶申訴。五、於本行國際信用卡契約書中明訂:(一)帳戶疑義之處理程序及(二)信用卡費用之計算方式。11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七)經理人之職責本行經理人均依法令、董監事會議決議、本行章程及內部規章行使職權。無註:董事及監察人進修情形,參考證交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