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知识要点•1、可保利益;•2、海上风险与损失;•3、FPA、WPA、ALLRisks;•4、保险条款的内容;•5、仓至仓条款;•6、保险金额;•7、投保加成(率)。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一、概述•1、以运输途中的各种货物作为标的,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在约定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业务。•2、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海上保险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一、保险的一般作用1、补偿经济损失;2、将难以预料到的损失化为固定的、小量的保险费支出。3、起到管理危险、促进防灾防损,减少灾害事故的作用;二、促进船运事业的发展三、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四、保证了银行对外融通资金的安全1、安定了贸易资金,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信用保证,保障了国际间的货物买卖;2、通过海上保险,货主把变动风险变成固定费用,促进了贸易的正常进行;3、海上保险还可以保障合理的贸易利益。水险,是指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导致财产损失及费用支出的赔偿责任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代位追偿原则海上保险可保利益一、定义1、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2、特点(1)金钱关系(2)合法利益(3)确定的利益(4)可以转移的利益;(5)限制了海上保险中可保保险金的给付和取得。3、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求给予保障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4、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标的•1、船舶;•2、运费;•3、货物;•在实际交货的情况下,谁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谁具有可保利益;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谁承担风险,谁具有可保利益。•4、预期利润;•5、保险费。•三、具有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海上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没有可保利益,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以下三种情况下的可保利益可获赔:•1、订立合同时,可保利益已存在;•2、订立合同时,可保利益还不存在,但在预期的将来,于发生损失时一定存在;•3、订立时,保险标的已灭失,只要被保险人不知情,他仍被认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和发生损失时有可保利益。风险•Risk------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1、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2、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3、纯粹风险、投机风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风险损失和费用保险类型情况类别风险海上风险(Perilsofthesea)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11种6种2种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互撞及失踪、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货物损失。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海上损失全损部分损失海上费用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施救费用(SueandLabourExpenses)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被保险货物发生事故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而进行施救的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只有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并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按推定全损赔付货船遇险,威胁到船、货等各方共同的安全时,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种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由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直接导致的部分损失,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抢救货物的费用“无效果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抢救货物的费用、无报酬”原则。如:对油轮的救助被保险货物遇险时,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案例•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使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前450台拖拉机和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险别基本险(主险)附加险1、FPA2、WPA3、ALLRISK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特别附加险部分损失•一、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原意“单独海损不赔”。•自然灾害全损+意外事故全损、部分损失+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的单独海损。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一)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若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体或其他物体碰撞及失火等意外事故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和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上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二)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债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或WA)•包括:平安险、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三、一切险(AllRisks)•包括: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货物的投保案例•皮鞋•原木•木制玩具•重型机械•胶合板•自行车一切险一切险一切险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12年最早修订,1982年再修订,InstituteCargoClauses,简称ICC(“协会货物条款”)ICC(A)ICC(B)ICC(C)附加险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War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StrikesClauses--Cargo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DamageClauses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四、附加险•依附于基本险,并另外支付保险费•1、一般附加险:11种•2、特别附加险别:6种•3、特殊附加险别:2种一般附加险别承保范围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货物因遭偷盗而发生短交淡水雨淋险(RainFreshWaterDamageR.F.W.D)因淡水、雨水、溶雪,包括舱汗、淡水舱水管漏水等造成的货物浸水受损短量险(Riskofshortage)通常指袋装或散装货的数量或重量的短少,如外包装破口、破袋、扯缝等造成的数量短少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Risks)因混入杂质所造成的损失,如油漆污染了地毯,草屑混入石膏粉中渗漏险(RiskofLeakage)流质或半流质货物因包装容器损坏发生渗流,造成货物短量或用液体浸渍的货物因液体流失而变质碰损破碎险(RiskofClahingandBreage)易碎货物如陶瓷器皿、玻璃花瓶、大理石等因受压、碰撞和震动而出现破碎、凹瘪一般附加险别承保范围串味险(TaintofOdorRisks)同舱装载的货物受到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如茶叶受到樟脑气味的熏染使用价值降低受潮受热险(DamageCausedbySweating&/orHeating)航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船水汽凝结,发潮发热损及货物钩损险(HookDamage)装卸过程中使用钩子时或因触撞使货物遭受钩损或因钩破使货物外漏散失以及为修补、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锈损险(RiskofRusting)运输途中因货物生锈造成的损失包装破裂险(LossandorDamageCausedbyBreakageofPacking)因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的短少、玷污等损失特别附加险别承保范围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因政治(如扣留、禁运等)原因,致使货物超出预定到达日期6个月仍未到达时,按全损赔偿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需按完好货物价值完税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责赔偿舱面险(OnDeck)对装于舱面的体积庞大货、有毒物、危险品等,除按保单所载条款负责赔偿外,还包括被抛弃和被风浪冲击落水在内的损失,一般在平安险基础上加保拒收险(Rejection)因遭受进口国政府及有关当局拒绝进关或没收而发生的损失黄曲霉素险(Aflatoxin)因黄曲霉素的含量超过规定标准而被拒关或被没收或被强制改变用途所致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RiskExtens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K,IncludingKowloon,orMacao)保险责任从运输责任终止起30天或至港澳银行收回货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时终止,期间货存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30天后,如仍需延长存放时间,则每月按一定费率计收,不满一月按月计特殊附加险别承保范围战争险WarRisk包括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海盗行为引起的捕获、扣留、扣押、禁运等损失;使用常规武器如水雷、炸弹造成的损失;本险责任范围内引起的共同海损的施救、分摊,牺牲费用罢工暴动民变险StrikesRiotsandCivilCommotions.S.R.C.C由于罢工、工人暴动、民众斗争导致的直接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救助费用若投保战争险,加投罢工险,不增收保险费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承保范围风险损失费用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外来风险•案例•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买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riskswith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暴风雨淋湿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因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作为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同样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正当理由?为什么?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一、基本险的责任•1、“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简称W/W)•—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1)特点:•A、充分性;•B、严密性;•C、普遍性。“仓至仓条款”原则是否就意味着:无论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2)、W/W的例外:•A、在卸货港货物卸离海轮,不进入收货人的仓库,只要满60天,责任终止;•B、被保险货物在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前的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流,则责任在分配分流时终止。•C、战争险除外。•2、“扩展责任条款”:•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情况。•二、海运战争险的责任•海运战争险的责任期限只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其责任自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开始,直至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卸离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