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基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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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定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划定依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表现既判力的基准时•定义及法律效力•理论依据•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及表现•形成权与基准时PartITheSubjectiveRangeofResJudicata“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对谁发生作用的问题。”——[日]三月章(1)一般: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2)但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的除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判决效力的相对性(一)辩论原则法院的裁判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当事人YES案外人NO(二)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绝对权→相对权→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对权→(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定义法律赋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关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三种观点:(1)相对性原则说:已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仅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2)相对扩张说:既判力主观范围可在例外情形下扩张至案外人;(3)绝对扩张说:既判力主观范围原则上适用于案外人。(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定义(1)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在口头辩论终结后,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成为诉讼标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之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关系或以此为先决关系的权利关系,取得当事人适格之人”。(2)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5条确定判决的效力,其利与不利,及于“作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物的人”。(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1条确定判决,除当事人外,对于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者,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对于“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亦有效力。(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依据保障诉的利益为了保障诉的利益,宜扩大正当当事人的适格基础,必然产生判决对其他未进入诉讼的有关主体的效力问题,或者说会产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范围和条件等问题。当事人适格要件缓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诉讼担当诉讼承担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团体诉讼“争点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人事诉讼(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1.诉讼担当法院对诉讼担当人的判决,对被担当人有效;否则,被担当人有权就同一的权利义务再提起一个诉讼,这将会造成“一事再理”。实体权利主体、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以自己的名义(正当当事人的地位)为了他人的利益或代表他人的利益境外实践法定诉讼担当为了担当人利益:扣押债权的催缴诉讼、债权人的代位诉讼、债权质权人的催缴诉讼为了被担当人利益:禁治产人的离婚诉讼、海难救助费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破产管理人诉讼任意诉讼担当日本:选定当事人诉讼美国:集团诉讼德国:只要有权利人的授权,且就所实施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益,就可以构成诉讼担当我国实践(1)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判决可以间接扩及于未进行权利登记的人;(2)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承认参加诉讼的共同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的扩张;(3)破产管理人为当事人的诉讼:由破产清算组作原告或被告,无论是胜诉或败诉,所获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都应当归属于破产财产;(4)雇主转承责任诉讼:法院判决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雇主可以向雇工提起追偿之诉;(5)某些复合法律关系形成的诉讼:例如保理关系或保险关系所生争议。我国实践(6)继承过程中,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胎儿母亲可代位提起诉讼;(7)宣告失踪时的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实施权;(8)公民死亡后,死者的继承人可针对死者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受侵害而提起诉讼;(9)公民死亡后,死者的近亲属可针对死者名誉权受损而提起诉讼;(10)《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11)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诉讼;(12)业主委员会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2.诉讼承担由该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已经开始一方当事人因法定事由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另一人境外实践当事人恒定主义下实体主体的变更后,不发生诉讼承担但是判决的效力扩及于实体的权利义务继受人诉讼继受主义继受人可以参加诉讼原事主可以退出诉讼判决的效力扩及于退出的当事人(德国)(日本“诉讼脱退”)我国实践(1)特定继受: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诉讼标的物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情况下,承认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当事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我国实践(2)一般继受: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的,普遍承认由其权利义务的承担人承担原判决中的权利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3.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如果有关标的物的诉讼发生在直接占有人和第三人之间,既判力及于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第三人直接占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法上的第三人境外实践德国法a.承认判决的效力及于间接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b.“因占有关系的本人指名参加”制度日本法系争物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占有时将案外人视同当事人案外人仅限于“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继受人的利益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我国实践《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4.团体诉讼(1)以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的利益提起诉讼。如果担当人胜诉,判决对被担当人有既判力。(2)环境诉讼。a.美国的集团诉讼。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及于所有未明示退出集团诉讼的当事人,即使其本人并不知晓他处于该集团中。b.德国的团体诉讼。当环保团体提起环境纠纷团体诉讼之后,该环保团体的成员自动退出诉讼,环保团体成为诉讼当事人即原告。判决既对团体有效又对团体的成员有效。(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5.“争点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争点效:法院对非正当当事人的诉讼判决对正当当事人提起相关诉讼的效力;在正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中,正当当事人可以非正当当事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进行抗辩。第三人撤销之诉:当判决对案外第三方主体的正当民事权利的侵害时,该案外第三人可以通过部分或全部撤销已生效民事判决的方式,挽救其遭受侵害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6.人事诉讼(以身份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为了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稳定,需要将判决效力扩张至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维持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法国民法典》第311条9项:亲子关系的判决得以对抗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18条:就婚姻无效或撤销、离婚或其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对第三人亦发生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82条第1款:就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所为之判决,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PartIICriterionTime(一)基准时的定义基准时,指的是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为基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不得复为争执。•德国民事诉讼法296条之一: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至迟至最后一次言词辩论结束前还可以变更和补充的事实陈述基础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既判力基准时的界定一般认为是在法庭审理终结之时,与我国目前的举证时效相对应。概念厘清基准时需以当事人用尽“有助于解决纠纷”之争点进行攻击和防御的全部手段为标准目的在于禁止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判决生效之日仅仅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形式上得到确定的时间目的在于使当事人获得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使公众不得违反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基准时的效力1.基准时后新出现的事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2.确定力a.积极作用:后诉法院须以前诉法院在基准时上作出的判断为前提来作出判决。b.消极作用:与法院在基准时上作出的“诉讼标的存在或者不存在”之判断发生抵触的当事人主张将在后诉中被排斥。——[日]高桥宏志(二)基准时的效力3.遮断效(失权效)阻止当事人提出其在基准时前本可主张但未主张(无论当事人知或不知、善意或恶意、有无故意或过失)的事项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外情形——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一方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其可主张之事项不具有可预料性时,既判力的遮断效就不能及于这种主张。为什么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实现;案件事实已经尽可能地获得解明,判决内容也尽可能地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尽可能接近法官心证最后确定之时;兼顾实体结果的妥当性和正义性。(一)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定义判决发生指向将来的既判效力。一方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其可主张之事项不具有可预料性时,既判力就不能及于这种主张。既判力时间范围扩张的两种学说:(1)基于“可预料性”加以调整。从程序保障的视角出发,对机械性产生的不妥加以修正。(2)基于“提出责任说”加以调整。认为应当着眼于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该事由是否负有于当时提出之责任。(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1.境外实践德国“预测型判决”•法院基于对当事人之间未来一段时间内法律关系状态的预测,而判令败诉方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向对方为持续给付义务判决。日本“后发性后遗症损害赔偿诉讼”•当受害人发生前诉过程中未发现的后发性后遗症时,原告基于这种后发性后遗症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受前诉既判力的遮断,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2.我国实践《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2.我国实践《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形成原因发生于基准时之前,能否于基准时之后行使形成权?如可以行使,则属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表现?抵销权解除权撤销权(一)撤销权与基准时不得行使该撤销权,或提出与前诉判决相矛盾或抵触的主张。原因:可撤销之瑕疵乃附着于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之上,此瑕疵将随着判决的确定而告“治愈”,在判决确定后,自不得以此瑕疵再对判决所确定之法律关系加以争执。(二)解除权与基准时解除权人为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权人为被告•由于其享有的解除权是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因此应当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适时提出,否则不得行使(三)抵销权与基准时在前诉中胜诉的原告提起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抵销权人有权以“自己可以主张抵销”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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