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设置了责任免除条款…………………………………………………………………………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分红是不保证的………………………………………………………………………………………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宣告死亡处理3.6保险金申请时效4.保单红利4.1保单红利的确定4.2保单红利的领取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6无有效行驶证10.7机动车10.8现金价值10.9不可抗力10.10保单年度10.11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10.12手续费5.保险费的交纳5.1保险费的交纳5.2宽限期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6.2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如实告知8.1如实告知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年龄性别错误9.2未还款项9.3合同内容变更9.4联系方式变更9.5争议处理10.释义10.1周岁10.2有效身份证件10.3毒品10.4酒后驾驶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投保确认书暨合同签收回执、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是,若因您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除我们同意外,即使我们已经签发保险单,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始不生效;若我们已经收取保险费的,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15年、20年和30年三种,由您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但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以75周岁为限。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交期数。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费已交期数(若被保险人在本条款5.2约定的宽限期内身故,已到期应交未交的保险费期数一并计入)。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理赔决定。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3.5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确定。3.6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单红利44.1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4.2保单红利的领取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若您于合同终止前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上一个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期间的红利不予分配。保险费的交纳5.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期间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间确定,选择15年保险期间的,交费期间为10年;选择20年保险期间的,交费期间为15年;选择30年保险期间的,交费期间为20年。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年交费一次)、限期季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季交费一次)或限期月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月交费一次)方式交纳,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应交日在限期年交、限期季交、限期月交方式下分别为合同生效日在每年、每季度、每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2宽限期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相应后续期次的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在犹豫期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实告知8.1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和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