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水电站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桃源开发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验收依据...........................................................................................2第三章验收组织...........................................................................................4第四章验收管理...........................................................................................7第五章验收计划.........................................................................................33第六章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35-1-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桃源水电站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组织职责,规范验收程序,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1.2为确保桃源水电站的工程移交能够有序开展,强化工程尾工清理及遗留问题处理,有效指导工程竣工交接,促进工程顺利达标投产,结合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特点,制定本办法。1.3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在施工承建单位完成各单元工程验收和评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范组织进行的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另外还包含根据工程需要组织进行的有关专业验收和移交验收;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功能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验收两大部分。1.4本办法所称移交是指:依照合同文件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满足设计文件或规范要求,通过验收委员会的移交验收,按照综合评价结论办理的工程交接工作;移交包括单项工程使用功能移交、竣工移交和工程档案移交,竣工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和其他固定资产移交。1.5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组织职责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移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和办理工程移交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1.6本办法适用于桃源水电站的永久工程、临建工程和遗留消缺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2-第二章验收依据2.1总体验收规定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2专项验收规定1)《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16号);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07);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1]第13号令);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464-2009;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7)《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第106号;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11)《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2号;12)《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水电规办[2006]11号;13)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流程》;1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水电规验办〔2008〕90号。1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3-15)《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16)《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17)《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办法》;18)《桃源水电站竣工资料档案细则》。若国家或部颁规程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新颁布的规程和管理办法为准。-4-第三章验收组织3.1分部工程验收组织: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组织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配合。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验收申请报告。3.2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本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由桃源公司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总承包项目部应向桃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在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由桃源公司提前通知质监站。3.3阶段验收组织:本工程阶段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桃源公司组织,总承包项目部协调配合。在阶段验收计划时间前1个月,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阶段验收。3.4专业验收组织:本工程专业验收仅指水情水调系统验收和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验收。专业工程投入正常运行30日后,相关单位应向桃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3.5专项(竣工)验收组织:本工程专项验收有竣工安全鉴定和枢纽工程、库区移民、船闸、消防、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九个专项验收。1)竣工安全鉴定:由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在枢纽专项竣工验收前1个月,由总承包项目部向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申请开展工程竣工安全鉴定。2)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由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5-部联合组织。在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3个月,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3)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省移民局主持。移民验收前,桃源公司与县人民政府协商组织,编制移民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提出建议,报送省移民局备案。库区移民专项工程验收需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完成。4)船闸专项验收由省航务局主持,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部联合组织,由桃源公司向省航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5)消防专项验收由省消防总队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并负责向省消防总队提交验收申请报告。6)水土保持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参建各方参与现场验收,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7)环境保护验收由省环保厅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参建各方参与现场检查和审议,桃源公司向省环保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8)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在枢纽专项工程和消防专项工程验收之后进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由水规总院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桃源公司向水规总院提交验收申请报告。9)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省档案局主持,会同省能源局成立档案验收工作组,桃源公司向省档案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10)工程决算专项验收由水规总院主持,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联合组织,桃源公司向水规总院提交验收申请报告。-6-3.6竣工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桃源公司负责向省水利厅报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7-第四章验收管理4.1分部工程验收管理4.1.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4.1.2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桃源公司、设计、监理、总承包项目部、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制造商等单位的有关代表组成,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不超过2人。4.1.3分部工程验收条件:1)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1.4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分部工程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评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对分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1.5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听取施工单位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8-4.1.6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E。鉴定书正本数量不少于8份,桃源公司和施工单位各两份,参验单位各一份。4.2单位工程验收管理4.2.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总承包项目部向桃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桃源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4.2.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由桃源公司、设计、监理、总承包项目部、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2~3名。单位工程验收应邀请投资公司和质监站列席验收会议。4.2.3单位工程验收条件: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2.4单位工程验收主要的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2.5单位工程验收程序:-9-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4.2.6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F。鉴定书正本数量不少于12份,桃源公司和施工单位各两份,参验单位各一份,质检、安监和省水利厅各一份。4.3阶段验收管理本工程阶段验收仅剩二期下闸蓄水验收、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和库区移民阶段验收。4.3.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阶段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4.3.2阶段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省能源局、质监、安监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并邀请投资公司和桃源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各参建单位为被验收单位。4.3.3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4.3.4本工程下闸蓄水分二期进行,采用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一期下闸蓄水验收已经完成,本办法仅针对二期下闸蓄水阶段验收。二期下闸-10-蓄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的主要的内容如下:(一)二期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7)蓄引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9)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限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二)二期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