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二、模板坍塌事故案例事故简介:2007年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该天井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与2007年8月10日编制。8月15日劳务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工按照常规外脚手架搭设方法搭建支撑系统,并于28日基本搭设完毕,经现场监理人员和劳务单位负责人验收并通过。9月5日上午再次进行验收,总监代表等人提出模板支撑系统稳定性不好,需要进行加固。施工人员于当日下午和次日对支撑系统进行了加固。6日8时,经项目经理同意,在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混凝土施工班组准备进行混凝土浇筑。9时左右,总监代表通过电话了解到模板支撑系统没按要求进行加固,当即电话通知现场监理下发工程暂停令。9时30分左右,模板支撑系统加固完毕。10时左右开始浇筑混凝土,14时左右,项目工长发现钢管和模板支撑系统变形,立即通知劳务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马上要求施工班组对模板支撑系统加固,班组长接到通知后立即跑到楼顶让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但施工人员置之不理,14时左右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项目执行经理,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等8名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劳务单位法人等14名责任人分别收到吊销执业资格,罚款,撤职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劳务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招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试分析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直接原因:劳务单位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工按常规的外脚手架支搭模板支撑系统,支撑刚度不够,整体承载力不足,混凝土烧筑工艺安排不合理,造成施工载荷相对集中,加剧了模板支撑系统局部失稳,导致坍塌。间接原因:1)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险兆没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让施工人员立即撤离的指令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现场指挥失误。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向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清,针对性不强。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改,验收。5)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后未组织严格的验收,把关不严。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项目部经理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安全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对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抓好落实;3、支持本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人员)的工作,定期听取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4、严格遵守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督促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分包单位和劳务队伍的资质把关和安全管理;5、主动接受公司及上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工作指导,督促本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6、发生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同时,积极参与和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对有关的事故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项目部副经理安全职责1、协助经理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结合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3、参与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严格审查其中的安全管理等措施是否具备、可行;4、进行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如防汛、防暑、冬施等),及时督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5、定期听取本单位安全部门(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或签发本单位有关文件、奖惩决定等;6、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并从管理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的具体意见。同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三)项目部技术主管安全职责1、协助经理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2、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并对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3、主持本单位组织的对有关生产设施的安全验收;4、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防范措施意见。同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四)专职安全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2、结合生产任务特点,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严格遵守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规定;3、随时检查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有关班组或作业人员落实解决。重大隐患或严重违章的,采取必要的停工措施并及时上报;4、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本人分管范围内的对有关生产设施安全验收,并负责整改存在的问题;5、发生伤亡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直接领导。同时立即组织伤员抢救,积极配合并参与、事故调查等工作。(五)班组长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遵守劳动纪律,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现象,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2、积极参加上级的各项安全活动,经常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改进班组安全生产工作;3、做好新进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直管的生产指挥者或安全部门;5、发生伤亡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直管的生产指挥者或安全部门。同时积极配合并参与伤员抢救、事故调查等工作。(六)劳务队长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务用工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2、严格履行劳务用工手续,建立本队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至少一个工地设置一名专〈兼〉职安全员)和管理制度;3、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和服从安全管理,带领本队全体成员积极配合和接受我公司的安全入场教育;4、以身作则,在本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和劳动纪律,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现象,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5、积极参与上级的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改进本队安全生产工作;6、做好新进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7、经常检查本队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直管的生产指挥者或分公司/项目部安全部门;8、发生伤亡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直管的生产指挥者或安全部门。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积极配合并参与事故调查。责任追究一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a)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b)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c)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d)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2)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a)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b)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c)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e)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f)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3)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a)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b)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c)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d)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e)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f)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g)劳动组织不合理;h)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i)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j)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k)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l)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二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2)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安全事故;(3)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事故责任的追究(一)追究的原则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二)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要从其规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一)事故经过2006年12月14日,由中建三局一公司总承包的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主厂房及炉后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钢煤斗制作与安装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公司1名施工人员(邓兵)在楼面传递物品,3名施工人员(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在钢煤斗顶部进行7#机组第6个煤斗的盖板安装焊接施工。两边的两块扇型盖板已就位固定,中间两块梯形盖板分别搁置于两边扇形盖板之上,需要将其向圆心移动就位后焊接固定。在用葫芦牵引就位的过程中导致第三块和第四块钢板从两侧同时向中间移动,余长奇先随一块钢板坠落于煤斗中,又从煤斗口坠落于地,后史雨生、刘德林随之坠落,并被钢板卡住,3名当事人2死1伤。(二)责任认定1、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3人未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违章操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操作人员疏于管理,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建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放任自流,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4、中建三局一公司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连带责任。5、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云红,未严格履行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6、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杨明洲,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7、湖北鄂电建设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8、项目总监张安祖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