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临州府发[201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二)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实际,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2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2011年10月启动实施,12月底前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75%,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5%。2012年6月底前分别达到95%和85%。2012底前参保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二、基本政策(一)参保范围。全县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十个档次。即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3基础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为: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州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2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人员,县财政不分档次每人每年再补贴5元。对城乡居民持有Ⅰ、Ⅱ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档次由州、县级财政全额代缴,其中:州级财政代缴40元,县级财政代缴60元。对参保的农村计生两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按最低缴费档次由县财政代缴30元,个人缴纳70元。4、缴费年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不得间断,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元。(三)个人帐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州、县政府补贴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帐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四)养老保险待遇。1、享受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4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2、待遇标准。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政府每人每月补助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3、个人帐户继承。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五)制度衔接。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六)基金管理与监督。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按实施方案编制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及时到经办机5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以其它手段隐瞒冒领养老金的应退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等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组织机构。1、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人社局、社保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广电局、农业局、残联、人口局、监察局、审计局、乡(镇)、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社保局,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培训、参保登记、基金归集、个人帐户管理、待遇领取、养老金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财务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等工作。2、各乡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资格审查、参保资料收集上报、基金征缴、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八)工作经费。县财政以参保人员总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列支工作经费。6三、实施步骤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11年9月10日至10月15日)。1、制定方案。按照省州要求制定《和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全县工作动员大会。2、成立机构。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配备人员;各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3、业务培训。县社保局对各乡镇配备的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掌握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领取等各项工作流程和要求,提升业务能力。4、宣传动员。采取召开干部群众会议、印发宣传材料和通过广播、电视发布公告以及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集中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意义,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1年10月16日至11月底)。1、调查核实。各乡(镇)和县社保、残联、人口、统计、民政等部门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辖区内16周岁以下、16周岁至59周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城乡居民的身份、人数和年龄等,并造册登记,分类归档,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公安部门补发,7确有困难的,以户口本的身份证号为主。2、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保局)负责向各乡镇发放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台帐等相关表册和专用缴费票据。各乡(镇)工作人员、村社(居委会)干部、专职管理人员深入农户,开展参保动员、信息收集、登记表填写和花名册编制工作。乡(镇)对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参保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县试点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结束后,各乡镇工作人员向参保居民征缴保险费,并开据缴费票据,向县财政专户上缴基金。县社保局为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帐户,按户发放缴费手册。同时,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三)第三阶段:推广普及(2011年12月至2012年底)深入推广普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照目标任务,狠抓落实,2011年12月底前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75%,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5%。2012年6月底前分别达到95%和85%。2012年底全县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各乡镇做好相关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建档立卡,并写出工作总结,上报县政府。四、保障措施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出台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8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靠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人社局为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制定,对经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为经办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5名;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专户,加强基金管理,筹集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县社保局负责制定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和经办规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建立信息中心化管理系统等工作;县监察和审计部门做好对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核实认定工作和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放(补发)工作;县广电局部门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县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县人口部门负责农村“计生两户”的认定工作。各乡镇是基金征缴的责任主体,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资料完善等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工作开展。3、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严9格考核,兑现奖罚。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各乡镇督促检查,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县级领导包抓乡镇、乡镇领导包抓村社(居委会)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