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碳汇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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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项目资料汇编威海富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章:第一章:基本知识“碳汇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该议碳汇”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该议碳汇来源于《日正式生效。由此形成了国际“炭排放权交易制度简称“碳炭排放权交易制度”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由此形成了国际炭排放权交易制度(简称碳)。通过陆地生态系统的有效地管理来提高固炭潜力汇”)。通过陆地生态系统的有效地管理来提高固炭潜力,所取得的成效抵消相关国)。家的炭减排份额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它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森林碳汇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特作用。有关资料表明,森林面积虽然只占陆地总面积的1/3,但森林植被区的碳储量几乎占到了陆地碳库总量的一半。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减缓了温室效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森林的碳汇作用。二氧化碳是林木生长的重要营养物质。它把吸收的二氧化碳在光能作用下转变为糖、氧气和有机物,为生物界提供枝叶、茎根、果实、种子,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和能量来源。这一转化过程,就形成了森林的固碳效果。森林是二氧化碳的吸收器、贮存库和缓冲器。反之,森林一旦遭到破坏,则变成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源。为缓解全球气候变暖趋势,1997年12月由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正式生效。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是一部限制世界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际法案。它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同时规定,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可自愿制定削减排放量目标。在此后一系列气候公约国际谈判中,国际社会对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汇聚作用越来越重视。《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各国通过绿化、造林来抵消一部分工业源二氧化碳的排放,原则同意将造林、再造林作为第一承诺期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意味着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林业碳汇项目抵消其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2003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国际社会已就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碳汇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制定了新的运作规则,为正式启动实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创造了有利条件。什么是碳交易碳交易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减排措施。发达国家及企业减排可能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发展中国家只需要较少的资金或技术就可以达到比较大的减排量。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或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来抵消其的减排量,这便是碳交易。根据规定,允许每个国家每年排放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气体或类似气体,随后政府为各自境内的污染户分发排放“配额”,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买卖这种配额,也就是碳减排量。第二章、第二章、相关法规与规则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国际规则《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各国通过绿化、造林来抵消一部分工业源二氧化碳的排放,原则同意将造林、再造林作为第一承诺期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意味着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林业碳汇项目抵消其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2003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国际社会已就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碳汇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制定了新的运作规则,为正式启动实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根据我国林业建设现状,结合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情况和国内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和地方林业部门,遴选一批候选项目,并纳入碳汇项目储备库,择机适时地向外国碳汇购买方推介。作为碳汇项目的参与方,我方在与发达国家的企业或有关国际组织商谈共同实施碳汇项目时,应把握我方参与项目旨在帮助发达国家履行《议定书》义务的基本原则。在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我方不应承担《公约》和《议定书》为发展中国家所规定的义务以外的其它任何义务,尤其是不应承担包括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的额外资金义务。即使双方商议,先由我方承担项目的部分准备费用,也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加以明确,并在碳汇项目正式实施后,通过碳汇交易,对我方所投相关费用予以合理补偿。各地在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探讨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时,必须遵循国家关于CDM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林业特点,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实施形式。对项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汇额度和交易价格,需要获得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各省(区、市)作为项目参与方可以就上述问题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意向性探讨,但无权就项目实施形式、碳汇交易量、交易价格等做出最终决定。实施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目前我国广西与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合作开展的项目已成为全球第一个CDM再造林碳汇项目,为我国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奠定了良好基础。今后,各地在开展此类项目合作时,包括向外发布项目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审定或备案。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将积极协助各地进行项目准备和申报,并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准确把握形势,加强项目管理。许多地方正在通过不同渠道积极开展林业碳汇项目。目前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发达国家为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任务而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这类项目对造林地有特定要求,即在2008-2012年期间,这样的项目只能是在过去50年以上的无林地或1989年12月31日以后的无林地上开展的造林活动。发达国家通常是购买在这样的土地上造林产生的碳汇以履行《京都议定书》,一般不提供造林费用,且项目须履行较为复杂的国内和国际审批程序。因此,各地在和外方商讨开展此类项目活动时,应及时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气候办)(挂靠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沟通和联系,以便帮助和指导开展项目。由于碳汇指标本质上涉及国家碳排放空间,林业碳汇活动关系到当地林地、林木权和生态保护、农村发展以及农民利益等。因此,对这类活动须妥善管理。如有此类项目意向,在进行项目设计前,须将项目详细情况,包括投资方、项目区基本情况、受益群体、碳汇计量和核证单位等及时报国家林业局气候办批准后方可实施。中国政府已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目前不承担减排义务。但是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面临减排的国际压力正越来越大。中国政府正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全球气候变暖进行不懈努力。通过大力推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碳汇能力,是中国政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积极推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完成了对全国适宜开展此类项目的区域进行了选择和综合评估;积极推进在广西等地实施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其中“中国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于2006年11月获得了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批准,成为全球第一个获得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再造林碳汇项目。这个项目通过以混交方式栽植马尾松、枫香、大叶栎、木荷、桉树等树种,预计在未来的15年间,由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按一定的价格,购买项目所产生的60万吨二氧化碳。该项目的实施还有助于促进周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进一步控制项目区的水土流失,并将陆续为当地农民提供数万个临时就业机会,有5000个农户将从出售碳汇以及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中获得收益。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这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中所确立的灵活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I缔约方与非附件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I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对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一定资金和技术援助,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碳汇交易给林业带来机遇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林业领域内的唯一合作机制,是指通过森林固碳作用来充抵减排二氧化碳量的义务,通过市场实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补偿。根据规定,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发达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中国东北部内蒙古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就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相关规定,由外方承担部分投入,在我国造林的第一个“碳汇”造林项目。项目第一个有效期5年时间内投资153万美元,在敖汉旗荒沙地造林3000公顷。《京都议定书》为国际碳汇交易和造林再造林项目的发展提供了国际法的保障。同时,世界银行启动了生物碳基金,它允许项目申请者分阶段对项目进行准备和申报,以降低风险。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实施造林再造林项目。国家林业局的专家认为,林业碳汇工作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的一种重要途径,为林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投融资渠道。积极开展碳汇工作,有利于我国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我国林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生态建设和国家生态安全建设;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林业碳汇工作不仅涉及林业自身的发展,更涉及国家、民族的发展,林业从业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拓宽做好碳汇工作的视野。2004年,我国碳汇工作开始起步。国家林业局已将广西利用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开展的造林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试点实施。四川、云南也在利用保护国际筹集的资金,启动碳汇试点工作。我国还将继续推进碳汇项目。我国正在大力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按照我国林业发展规划,在今后50年,我国将净增森林面积9066万公顷。碳汇对于多数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新概念,由此而产生的造林再造林碳汇相关科学研究及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对促进我国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使人们对森林多功能的认识进一步升华,带来林业经营观念的转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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