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北京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管公司)要求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永久结构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且把商品混凝土列为建管公司直接管理控制的物资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和质量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于混凝土质量对结构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混凝土必须实行全面管控。为了实现对搅拌站全面监控,确保混凝土质量,建管公司决定聘用专业监理公司,成立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并派专业监理人员驻站,负责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运输的全过程控制。第三条由于近几年北京地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增长较快,造成部分搅拌站管理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加上恶性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混凝土质量参差不齐。轨道交通工程关系民生大计,完全任由无序竞争,势必造成无法预料的不良后果。因此,对搅拌站供应轨道交通工程的资质条件必须采取现场检查、专业答辩和综合评审等有力措施严加删选,只有通过评审,被确定合格供方资格的搅拌站才能向轨道交通工程供应混凝土。第四条为了确保北京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的耐久性,建管公司将在配制高耐久性混凝土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聚羧酸系外加剂做为甲控材料。作为北京轨道交通工程配制高耐久性混凝土技术路线的主要原材料,聚羧酸系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具独特的地位,需要采取一系列有别于其他混凝土原材料的管理措施。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第五条建管公司各部门、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及各承包商、监理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商、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二章监理公司职权与管理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监理公司的职责与权力1、协助建管公司审查混凝土供应商的资质、业绩及软、硬件配置情况,给建管公司提出审查意见。2、全面了解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主要质量控制情况,及时向建管公司传递和反馈质量信息,禁止不合格商品混凝土进入轨道交通工程。3、负责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在混凝土正式生产前拟用混凝土配合比申报的审批工作,以及已被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原材料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发生变化时混凝土供应商重新申报的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批工作。4、负责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在混凝土正式生产前生产方案的审批工作。5、负责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合同签订后、商品混凝土正式生产前向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及驻站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6、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工艺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需要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做好巡视检查记录,填写质量监控报表,定期向建管公司物资部、各项管理公司汇报。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3-7、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有违反生产工艺要求及原材料未达到指标等问题时,要及时向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通知,并呈报建管公司物资部及项目管理公司。8、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和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有疑问时,可以单独取样请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或委托有关的国家检测中心或质检站进行检验分析,其费用由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承担。9、对供应轨道交通工程的商品混凝土,未达到要求的,有权拒绝出厂,并呈报建管公司物资部、各项管理公司。10、主持对混凝土供应商进行的履约评价,签署暂停或终止混凝土供应商供应资格的文件。11、调节工程承包单位与混凝土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争议与供应纠纷。12、主持或参与与混凝土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向建管公司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监理公司一经确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建管公司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成立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按照第九条中的职责要求,设置监理工作岗位,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制定《商品混凝土项目监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理实施细则》),全面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的监控工作。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监理公司的管理1、为了充分实现设置商品混凝土项目监理的目的和意义,保证轨道交通工程有效、有序地进行,建管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的履约能力进行定期评价,并有权根据评价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4-2、建管公司每季度组织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对该项目的商品混凝土驻站监理工程师按照《驻站监理工程师履约评价表》(见附表一)进行一次履约能力评价。建管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与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协商对驻站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3、建管公司每半年组织各项目管理公司和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及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对商品混凝土总监办进行一次履约能力评价。建管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与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沟通。第三章搅拌站选择与管理第十一条搅拌站应具备的条件1、搅拌站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资质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贰级(北京市建委颁发证书)。3、必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搅拌站优先考虑。4、商品混凝土搅拌机:具有90m3/h以上搅拌机二台,且单站年生产能力在30万m3以上。5、运输车辆:单站配商品混凝土运输车25台以上。泵车2台以上(臂长36m以上)。6、具有独立的试验室,试验设备必须满足商品混凝土试验要求。7、砂、石、水泥、两种掺和料、两种液态外加剂及一种粉体外加剂能够同时单独计量。由于聚羧酸减水剂和其它系列减水剂(如萘系等)有冲突反应,混合在一起使用会改变或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因此搅拌站必须具有两套独立的液态外加剂上料、计量系统。聚羧酸系外加剂的使用掺量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5-变化在混凝土中表现非常敏感,并且单方用量比于其他外加剂小,因此,外加剂称量误差必须能严格控制在1%以内。8、用于轨道交通工程的砂石料必须具有适当封闭设施,达到防雨、防尘、防晒及防冻等。9、配合比的设定值与实际值及计量误差必须具备每盘自动备份功能,并能随时打印任意一盘的计量状况,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可追溯性。10、商品混凝土送货小票应通过控制台即时打印,防止人为错误发生。11、具有使用聚羧酸系高性能外加剂的应用经验,同时具有生产高性能商品混凝土及C60以上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验。12、为了防止外加剂之间的冲突反应,搅拌站要建立独立的刷车系统和废水回收水池,严禁混合水再次用于拌制混凝土。13、搅拌站必须至少具有一套独立的生产系统,指定用于供应轨道交通工程所需的聚羧酸混凝土。14、搅拌站要具备聚羧酸外加剂的储存条件,聚羧酸外加剂应用塑料桶或不锈钢槽车运输及储存。冬季使用时,贮存容器及管道要有保温和加温措施,加热设备应采用不锈钢材质,且加热温度不应超过60℃。聚羧酸外加剂应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温度为0~40℃,防止日晒、受冻、污染、进水或蒸发,如有沉淀等现象,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具备上述条件的搅拌站经业主推荐、工程承包方推荐、监理单位推荐及自己直接向建管公司物资部提出申请,建管公司物资部视工程需要,组织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及施工总监办等有关人员,按照《搅拌站入围资格评价表》(见附表二)的内容及建管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的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6-要求,对意向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第十三条现场检查验收后,由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汇总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并上交建管公司物资部。物资部根据对搅拌站的书面评价意见,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提出初选合格供方名单。第十四条初选合格供方名单确定后,由物资部组织有关专家、施工总监办和商品混凝土总监办等有关人员对搅拌进行答辩。通过答辩的搅拌站,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物资部建立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名单,并通知搅拌站。第十五条建管公司全权委托商品混凝土总监办通过履约考评、最低供应量限制及特殊情况下行使监理权力等方法对搅拌站实施有效管理。第十六条履约考评为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按照《监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每月对搅拌站进行一次质量、生产供应情况、服务、自保体系、执行监理管理工作程序、安全等六个方面的综合考评。第十七条根据履约考评结果,实行挂黄牌、红牌及终止供应资格的处理方式。1、连续三个月处于考评结果末位的搅拌站将被挂黄牌;2、挂黄牌后第一个月考评结果仍处末位,将被挂红牌;3、挂红牌后第一个月考评结果再次处于末位,搅拌站将被终止供应资格;4、半年中有四次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搅拌站将被挂黄牌,全年有六次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搅拌站将被挂黄牌,挂黄牌后的处理同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7-5、全年有七次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搅拌站将被挂红牌,挂红牌后的处理同前。6、全年有八次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搅拌站将直接终止其供应资格。第十八条全年供应混凝土量低于3万立方米的搅拌站将被终止其供应资格。第十九条搅拌站发生以下情况,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将实施权利,临时终止搅拌站的供应资格。1、监理文件(《工作联系单》、《建立通知》等)发出后,搅拌站未在规定时间给予回复,并经驻站监理工程师多次催办仍没有给予答复。2、混凝土供应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无法正常生产供应混凝土。3、发生质量事故。4、发生严重影响生产供应的安全事故。5、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生产供应的突发事件,造成搅拌站无法正常生产供应混凝土。第二十条被临时终止供应资格的搅拌站,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后建管公司物资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供应资格继续供应,不合格继续整改。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搅拌站将被终止供应资格。第四章原材料管理第二十一条原材料合同管理1、为了便于管理并有效地控制商品混凝土质量,特别是确保商品混凝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8-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搅拌站必须按照建管公司《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裂缝和耐久性控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原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原材料。对于甲控产品水泥和聚羧酸系外加剂,搅拌站必须在建管公司物资部建立的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2、混凝土原材料供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要在项目管理公司、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建管公司物资部的监管之下进行。3、混凝土原材料供货合同签订完毕要将合同原件报送项目管理公司及建管公司物资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原材料质量管理1、搅拌站应具有完善的原材料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对进站原材料按照《原材料进站快速检验与试验项目表》(见附表三)中规定的项目进行快速检验与试验。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并得到驻站监理签字确认后才能入库,对不合格的原材料要及时退货。2、搅拌站对进站的原材料按照原材料批量检测项目取样进行试验,对搅拌站自己不能检测的试验项目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送检。并把取样试验结果、原材料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对试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要及时进行隔离或清退处理。3、搅拌站做好入库原材料的标识和储存工作,对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要进行重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并得到驻站监理签字认可才能使用。4、驻站监理工程师对进站的原材料在使用前进行全程监控,包括进站验收、批量检测和储存。对不符合要求的做法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5、搅拌站要对进站的原材料与使用情况每月汇总统计,并以月报的形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9-式向监理工程师汇报。第二十三条原材料的运输与存储1、所有原材料的运输应按搅拌站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为依据,双方共同保障混凝土生产所用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工作。2、搅拌站对于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场地和符合质量要求的存储条件。搅拌站单站原材料存储量必须达到下表要求。原材品种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矿渣粉砂、石最低储量1200吨20吨200吨200吨4万m33、聚羧酸外加剂的运输及储存应满足第十一条第14款的要求。4、甲控原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