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杰律师事务所12010年5月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之现状及分析一、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热潮1.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破冰2009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正式公布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收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持有的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康联”)51%股权;原则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通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投资参股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2009年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银监发〔2009〕98号)。至此,等待多年的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终于拉开序幕。2.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正式获批2009年12月31日,保监会正式作出同意《关于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名称变更的申请》的批复。批准交通银行收购中国人寿持有的中保康联51%的股权;批准中保康联名称变更为“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康联”)。揭牌后的交银康联已经把“建设全国性保险公司”作为首要目标,但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揭牌同时,交银康联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转股及增资的议案》,并上报监管部门。2010年4月28日,保监会正式作出同意《关于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请示》的批复。批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收购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创集团”)持有的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创安泰”)50%的股权。柯杰律师事务所22010年5月6日,保监会正式作出同意《关于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更改的请示》的批复,首创安泰名称变更为“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BOB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3.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其他试点进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官方网站公布,2009年12月29日,建设银行与ING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收购ING集团在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的股权。另外,与之前传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将入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不同,据报道,工商银行计划斥资4亿元人民币收购原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从而完成向保险行业的渗透。自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政策闸门放开后,银行通过“投资保险”布局混业金融的新竞争序幕已然开启。二、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方案根据监管部门公布的官方信息,目前正式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分别是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和北京银行。作为获得试点资格的商业银行,其入股方案如下图所示。柯杰律师事务所3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保险公司名称中保康联恒安标准首创安泰保险公司设立时间2000年6月2003年12月2002年12月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13.02亿元9亿元入股前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中国人寿51%澳洲联邦银行49%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50%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标准人寿”)50%首创集团50%ING集团50%入股保险公司方式直接收购中国人寿51%的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间接收购标准人寿约25%股权和天津泰达部分股权直接收购首创集团50%的股权入股后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交通银行51%澳洲联邦银行49%中银保险约50%标准人寿约25%天津泰达约25%北京银行50%ING集团50%表1: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方案1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入股时的注册资本。柯杰律师事务所4三、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方案分析1.资本充足率作为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能否获批,与其资本充足率有密切关系。截至2009年6月30日,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57%,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81%;1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1.53%,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43%;2截至2009年12月31日,北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4.35%,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2.38%。3根据表1,试点银行所选择的入股对象都是较为适中的保险公司,建立时间都不长,在考虑保险公司股权合理溢价和股权转让成本的前提下,试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投资额后,仍应能符合《管理办法》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2.混业经营经验目前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商业银行银保混业经营背景对其入股保险公司存在较大影响。交通银行于2000年11月在香港设立了中国交通保险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交银保险有限公司)(“交银保险”),经过近10年的发展,其主要业务范围囊括了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中国银行于1992年7月在香港设立了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位居香港一般保险市场排行榜的前列。北京银行的股东之一即为ING集团,ING集团的保险经营经验应是北京银行此次获批入股首创安泰的重要因素之一。试点银行在此次入股保险公司之前,都已积累了多年的保险经营经验,培养或者吸纳了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交通银行入股中保康联后,经保监会核准,交银康联的总经理一职由交通银行在香港的子公司交银保险董事长关浣非担任。1《交通银行2009年半年度报告(A股)》2《中国银行2009年半年度报告(A股)》3《北京银行2009年年度报告》柯杰律师事务所53.入股保险公司的性质从上述试点银行来看,它们所选择入股的保险公司都是寿险合资保险公司。目前我国合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保费总额比例偏低,经营效益不如预期,导致原先合资保险公司的中方与外方股东合作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据普华永道2009年9月发布的《2009年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调查报告》显示,在20位合资寿险保险公司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受访者中,有13位认为从行业层面进行评论,中资合作方有意退出合资关系。有些合资保险公司看中银行的销售网络,正在与银行洽谈入股,计划由其代替原先的合资中方。1四、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法律问题分析1.主要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之商业银行方面,2009年11月银监会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之保险公司方面,2009年保监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及《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6号)、《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4号)对于保险公司的股权变动及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2.准入条件根据《管理办法》,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必须达到以下要求。第一,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第二,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第三,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3.投资对象与数量《管理办法》规定,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1SeeForeignInsuranceCompaniesinChina,PricewaterhouseCoopers,33页.柯杰律师事务所6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4.股权比例《管理办法》对于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并未作具体规定。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管理办法(草案)》”),除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同时,《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商业银行入股中资保险公司或入股使得保险公司性质变更为中资方能适用上述规定,若商业银行入股的是合资保险公司,即如上述试点方案,则其股权比例应需符合《实施细则》中关于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的规定。5.股权结构调整根据《实施细则》,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的股份,也不得超过50%的比例限制。对于存在外资背景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入股保险公司后,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超过监管限制。交通银行入股中保康联后,中方交通银行的持股比例为51%,外方澳州联邦银行的持股比例为49%,但同时交通银行的外方股东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持有其19%的股权,这意味着中保康联的外资总持股比例已超过50%的上限,超过监管限制。北京银行入股首创安泰后,中方北京银行和外方ING集团的持股比例均为50%,但同时北京银行的外资股东ING集团持有其16.07%的股权,这样将导致ING集团持有首创安泰的外资比例超过监管限制。在保监会对交通银行入股中保康联和北京银行入股首创安泰的批复中,也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股权变更有关手续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使合资公司合计外资股比符合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若收购合资寿险公司外方股权,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性质发生实质变更,从合资保险公司变更为中资保险公司。此时,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可能需柯杰律师事务所7要受到《管理办法(草案)》关于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股权比例的限制。因此,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需对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使其符合监管规定。6.审批及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审批,由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根据《保险法》、《管理规定》及《管理办法(草案)》,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试点商业银行看,其均为上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3号),商业银行投资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应进行公告披露。另外,我国目前保险公司股东多为资金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多会涉及国有产权或金融产权转让问题,该转让会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金融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和交易程序限制。◇◇◇◇本文作者为柯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玉强与律师助理何芬。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能代替法律意见,也无意对讨论事项进行全面的研究。若就本文有任何进一步问题,请与郝玉强律师联系(电话:861059695336,电邮:fred.hao@kejie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