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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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6页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3月30日第二轮征求意见稿)1总则1.1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1.3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用风险评估、确定内部风险级别、划分资产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种方法、过程、控制、数据收集、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组成。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意义地评估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以有效、可靠和一致的方法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1.3.1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保证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独立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1.3.2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等级确定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程度将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分配到相应到的风险级别,并进行可靠的排序;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划分的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特征将每笔债项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1.3.3量化分析过程,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相应的风险参数,公司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零售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1.3.4IT和数据管理系统,提高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自动化程度,收集和存储与内部评级体系相关的信息,为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奠定基础。1.3.5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体系,对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及风险参数量化过程进行持续、独立的验证。1.3.6内部评级体系的文档管理体系,促进风险评级、资产分池以及风险量化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支持评级体系和量化过程的持续优化。1.3.7内部评级体系的应用体系,内部评级结果应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1.4本指引是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基本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所有要求;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达到除估计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以外的其它所有要求。1.5在申请实施内部评级法前,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如果内部评级体系不能完全达到本指引确定的标准,商业银行应逐项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并获得银监会的批准;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部分标准不达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没有实质性影响,商业银行可以向银监会书面申请豁免。第2页共36页1.5.1全面性要求:商业银行应达到、并证明其达到了本指引的相关要求。1.5.2持续性要求:商业银行应持续满足本指引的要求,若不能持续达到要求不得使用内部评级法计提信用风险资本。1.5.3一致性要求:内部评级和风险量化体系应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和量化结果的使用保持一致1.6银监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实施监督检查,评估内部评级体系的合规性,决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第3页共36页2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2.1概述2.1.1由于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特征和管理方法的不同,因此所采用内部评级方法也有所差异。对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直接采用评级的方法确定单个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对零售风险暴露采用风险分池的方法,将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中。本部分阐述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要求在第三部分描述。2.1.2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计量模型、专家判断和有限制的专家判断等方法对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进行评级。2.1.3商业银行可以对不同的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多种评级方法。例如,对不同行业或规模的债务人采用不同评级方法,但商业银行应确保所选用的评级方法能够更好地反应评级对象的风险特征。2.1.4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包括评级维度、评级结构、评级哲学、评级标准、多种评级方法的处理、评级时间跨度、模型使用、内部评级的文档化等8个方面。2.2评级维度2.2.1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包括两个相互独立、性质不同的维度:一是债务人评级;二是债项评级。债务人评级2.2.2债务人评级用于评估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对于非违约债务人评级应只反映债务人本身的风险,不考虑债项因素。违约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为100%,违约债务人的级别可超过1个。2.2.3同一债务人不同债项的债务人评级必须一致,而不管每笔债项交易性质是否有差异。对非违约债务人只能有1个债务人评级。2.2.4债务人评级应按照债务人违约概率的大小排序。债项评级2.2.5债项评级用于评估债项的损失风险。债项评级应反映交易特定的风险要素,如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等。2.2.6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债项评级应单独反映违约损失率。债项评级应考虑影响违约损失率的所有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品种类、产品、行业以及贷款用途等。对违约损失率有一定的预测能力的债务人特征,也可以纳入债项评级。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可以对不同资产组合考虑不同的因素,以改进风险估计的相关性和精确度。12.2.7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也应建立债项评级体系。债项评级可以基于预期损失,同时反映债务人违约风险(违约概率)和债项损失程度(违约损失率);也可以基于违约损失率,反映债项损失的风险。若债项评级反映预期损失,未单独反映违约损失率,计算监管资本要求时应采用银监会规定的违约损失率。2.2.8债项评级应按照债项违约损失的严重程度排序。1参见新资本协议399段的规定。第4页共36页2.3评级结构2.3.1风险暴露在不同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之间应分布合理,不能过于集中,以提高内部评级以及根据相关风险参数计算出的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性。债务人评级2.3.2商业银行最少应具备7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并保证较高级别的风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可以设定超过本指引规定的债务人级别,但应保持风险级别间排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2.3.3如果风险暴露集中在特定市场和特定违约区间,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足够的级别;若单个风险级别的风险暴露超过所有级别风险暴露总量的30%,商业银行应有经验数据向银监会证明该级别债务人的风险程度和违约概率相同。2.3.4债务人评级应根据一套特定的、明确的评级标准评估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并据此估算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各级别的定义应包括债务人违约风险程度的描述和各级别信用风险大小的区分标准。如果商业银行进行了完整的评级描述并明确了评级标准,同时分别量化了经修正过级别违约概率,引入+或-进行修正后评级级别也可以作为单独的级别;否则不能作为单独一个级别,也不能单独用于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2.3.5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计量模型进行评级,但必须说明计量模型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并证明这些因素对债务人的风险进行了有意义的区分。债项评级2.3.6商业银行应具备足够数量的债项级别,避免将违约损失率差距较大的多笔贷款被确定为同一级别。债项评级的标准应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2.3.7如果风险暴露在特定债项级别的集中度较高,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深入分析,以保证同一级别内债项的损失严重程度相同。2.4评级方法论2.4.1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2.4.2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债务人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有债务人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商业周期和行业因素等。2.4.3商业银行的评级方法论应阐明债务人评级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2.4.4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PIT)、“跨周期评级法”(ThroughtheCycle,TTC)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论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说明其所采取的评级方法论,并证明所采用评级方法论的合理性。2.4.5对债务人进行评级时,商业银行应评估债务人未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违约风险,既要考虑债务人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要考虑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2.5评级标准2.5.1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书面评级含义、过程和标准,将债务人或债项划入不同的评级级别。评级的定义和标准必须合理、直观,且能够有意义的区分风险。2.5.2级别的描述和标准应尽可能详细,以便评级人员对具有相同风险的债务人或债项给予同样的级别。不同产品、业务条线和地区的评级标准应保持一致。如果不同类别的债务人或债项评级的标准和程序不同,商业银行应监控可能出现的不一致,必要时应调整评级标准以保证一致性。第5页共36页2.5.3评级的书面政策应足够清晰和透明,以便第三方,如内审部门、监管人员能理解评级方法、重复评级过程、评估级别确定的适当与否。特别是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体系,评级标准应该非常明确、透明。评级标准的透明性有助于促进不同产品、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评级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也有助于评级体系的持续优化。2.5.4商业银行应考虑与债务人和债项评级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商业银行拥有的信息越少,对债务人和债项的评级应该越保守。外部评级可以是确定内部评级的重要因素,但商业银行应保证内部评级考虑了其他相关信息。2.5.5评级标准应与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不良贷款处置政策保持一致性。2.6评级的时间跨度2.6.1商业银行应计算债务人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采用长于一年的时间跨度。2.6.2债务人评级应反映不利经济状况或发生预料之外事件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评估。为此,商业银行应考虑特定的、适当的压力情形;或考虑债务人对不利经济状况或预料之外事件的敏感性。评级时考虑的经济状况,应与当前状况以及在经济周期内各自行业/地区可能发生的状况一致。2.6.3如果难以预测将来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商业银行对预测信息应持保守态度。如果数据有限,商业银行应保守地进行数据分析。2.7多种评级方法的处理2.7.1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多种评级体系,但应保证每个评级体系都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并且进行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验证,验证的结果应能够证明不同的评级体系被一致的应用。2.7.2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外部评级的结果作为内部评级的一个因素,本指引规定的验证标准同时适用于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外部评级的结构应与内部评级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分析外部评级工具的预测能力、外部评级工具考虑的因素和评级标准、使用外部评级工具对内部评级的影响2。2.7.3商业银行不能仅仅依赖外部评级工具进行评级。商业银行应建立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保证得到准确的评级结果。2.8模型的使用2.8.1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应在评估违约特征和损失特征中发挥主要作用,但由于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只使用了部分信息,因此应辅以必要的主观判断和人工监控,保证获得和处理所有相关的信息以及模型的正确使用。2.8.2以模型为基础的内部评级能否满足监管当局要求主要取决于计量模型的预测能力,以及模型的使用是否扭曲监管资本要求。模型的输入变量应能够形成一套合理的预测指标。2.8.3商业银行应建立审查违约或损失计量模型输入数据的有效程序,包括对已经评级的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估。2.8.4商业银行应证明用于建模的数据代表了商业银行实际债务人数量或债项数量,根据建模数据得出的参数能够很好地应用到实际信贷组合中。2.8.5商业银行应建立必要的程序保证内部评级考虑了债务人和债项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综合考虑模型结果和主观判断时,主观判断应考虑模型未涉及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应就主观判断和模型结果结合建立书面的指导意见。2.8.6对以模型为基础的内部评级,商业银行应建立人工复议程序,主要检查并控2美国监管指引有该规定,如何实施,特别是商业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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