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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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条款(中文)发布时间:2010-10-22本保险合同中部分条款是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请仔细阅读全部的保险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及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本保险单中“您”及“您的”指声明事项中所列的被保险人,及有资格成为本保险合同指定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本公司”、“我们”及“我们的”指本公司,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指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限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其他标有引号的词具有特定含义。请参照第五节——定义。第一节承保范围承保范围A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1.承保协议a.被保险人因适用本保险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追究该等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如果“诉讼”追究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不适用本保险,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该等“诉讼”抗辩。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就“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解决可能引起的索偿或“诉讼”。但:(1)本公司为损失的赔付金额以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列明的限额为限;且(2)当对承保范围A或B项下的判决或和解金额的支付,或对承保范围C项下的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的辩护之权利和义务即终止。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A项和B项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不予承保。b.仅当符合如下条件时,本保险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才适用:(1)“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由“承保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的;(2)“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期内;且(3)在保险期前,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第1段列明的被保险人和您授权出具或接收“意外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之中,没有人完全或部分获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发生。如果该等列2出的被保险人或授权的“雇员”在保险期前获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发生,则在保险期内或之后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延续、变化或恢复将被视为在保险期前已被获悉。c.发生在保险期内、且在保险期前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第1段列明的被保险人、或您授权出具或接收“意外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未获悉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括该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之后的延续、变化或恢复。d.“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视为在以下最先的时间已被知悉发生,当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第1段列明的被保险人、或您授权出具或接收“意外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1)向本公司或其他保险人报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全部或部分;(2)收到就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的损失之书面或口头索赔;或(3)通过其他方式获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已发生或已经开始发生。e.因“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个人或组织就该“人身伤害”在任何时候造成的护理、失业或死亡提出的索赔。2.除外责任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事项:a.预期或有意的伤害从被保险人方面能预期或其有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因使用合理强力措施保护人身或财产导致之“人身伤害”不在此限。b.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因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支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但以下损失责任不在此限:(1)在没有该等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负有的责任;或(2)在属于“可保合同”的合同或协议中承担的责任,前提是“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于该等合同或协议签署后发生。仅为“可保合同”中承担的责任之目的,被保险人以外的一方发生的、或为之发生的合理律师费及必要诉讼费用被视为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损失,前提是:(a)该方抗辩或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的责任也在同一“可保合同”中规定;且(b)该等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是为在主张适用于本保险的损失的民事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中为该方进行抗辩之目的而发生的。c.酒类责任被保险人可因以为下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的责任:(1)导致或共同导致第三人酒精中毒;3(2)向法定饮酒年龄以下或受酒精影响者提供酒精饮品;或(3)有关销售、赠送、分发或饮用酒精饮品的任何法令、条例或规章。仅当您从事酒精饮品之生产、分销、销售、提供或供应之行业时,本除外责任适用。d.工伤保险及类似法律被保险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残障福利法、失业救济或其他类似法律应负之义务。e.雇主责任对下列人士的“人身伤害”:(1)被保险人的“雇员”,且由于以下原因或在其过程中发生:(a)被保险人之雇用;或(b)履行与被保险人业务行为有关的职责;或(2)该“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因上述(1)项之原因遭受的。本除外责任适用于:(1)无论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任何其他身份可能承担责任;及(2)被保险人因与该等伤害的责任方分担赔偿或偿还责任方已支付的赔偿而产生的相关义务。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可保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f.污染(1)由实际的、被指称的或将要排出、散布、渗流、移动、释放或泄漏“污染物”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污染物”:(a)在或来自任何被保险人任何时间(曾经)拥有、占用、租用或租借的场所、地点或位置。但本段不适用于:(i)在建筑物内遭受的、由烟、烟尘、蒸汽或煤烟引起的“人身伤害”,该等烟、烟尘、蒸汽或煤烟是由建筑供热、制冷或除湿设备、或建筑物占有者或其客人因个人用途加热水而产生或引起的;(ii)以下情况下您可能负责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果您是承包者,且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的所有者或承租人已作为额外被保险人,就您为该等额外被保险人在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进行的业务被加入您的保险,且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从未由该额外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被保险人拥有、占用、租用或租借;或(iii)“敌意之火”的热、烟尘、烟气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b)在或来自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或为其在任何时间(曾经)用于操作、储存、处置、加工或处理废物的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4(c)(曾经)由以下人士或为其作为废物运输、操作、储存、处理或加工:(i)任何被保险人;或(ii)任何您可能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或(d)在或来自任何被保险人、或直接或间接为其工作的任何承包者、分包者经营业务之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如果该等“污染物”是由该等被保险人、承包商或分包商因该等业务被带到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但本段不适用于:(i)由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的溢出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操作“移动设备”或其零件必需的正常电力、水力或机械功能之实施需要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如果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从设计用来保存、储存或接收它们的运载工具局部中溢出。如果“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由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的故意流出、散布或释放引起,或如果该等被保险人、承包商或分包商将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带入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其目的是为放出、散布或释放该等物质作为其经营的一部分,则本除外责任不适用。(ii)在室内遭受的、由气体、烟气或蒸汽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等烟、烟尘、蒸汽或煤烟来自于被带入建筑的材料,且与您或承包商或分包商代表您进行的业务有关;或(iii)“敌意之火”的热、烟、烟雾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e)在或来自于任何被保险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为之工作的承包商、分包商进行经营的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如果该等经营为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影响或对之作出反应。(2)任何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花费:(a)要求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影响或对之作出反应的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求;或(b)政府部门或代表其对以下事项引起的损害提出的索赔或“诉讼”: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影响或对之作出反应。但如果即使没有该等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求、或政府部门或代表其提出的索赔或“诉讼”,该被保险人仍对“财产损失”引起的损失负责,则本段不适用于该等责任。g.飞机、汽车或船舶由任何被保险人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的飞机、“汽车”或船舶因拥有、保养、使用或托管给他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使用包括操作及“装载或卸载”。即使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主张声称被保险人在监督、租借、雇佣、培训或者监控他人时存在疏忽或5其它过失,本除外责任亦适用,如果引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涉及被保险人拥有的或操作的或租借的或借用的任何飞机、“汽车”或船舶的拥有、保养、使用或托管。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1)船舶在您拥有或租借的场地搁浅;(2)不是由您所拥有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a)长度短于26英尺;且(b)不作以收取费用为目的而运送人员或财产之用;(3)在您拥有或租借的场所,或其相邻道路上停放“汽车”,如果“汽车”不是由您或被保险人拥有或租借或借用;(4)在任何“可保合同”下,由于拥有、保养或使用飞机或船舶而应承担的责任;或者(5)来自于以下情形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a)附于符合“移动设备”定义的陆地交通工具作为其一部分的机器或设备的操作,如果该机器或设备不受限于其许可证签发地或主要停放地区的强制或金融责任法律或其它机动交通工具保险法律;或者(b)“移动设备”定义条款第f.(2)或f.(3)条列明的机器或设备的操作。h.移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1)由任何被保险人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的“汽车”运输“移动设备”;或者(2)将“移动设备”用于任何事先安排的竞赛、速度或撞车比赛或特技活动,或练习、准备。i.战争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如何造成:(1)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2)军事力量的战争行动,包括政府、主权或其它当局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特工人员防止或防御实际或预期的进攻的行动;或者(3)起义、叛乱、革命、恐怖行动、篡权,或政府当局采取的阻止或防卫该等事件的行动。j.财产损失对以下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失”:(1)您拥有、租借或占有的财产,包括您或任何其他人、组织或实体由于任何原因维修、更换、增强、恢复或者保养该财产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防止人身伤害或他人财产损失;(2)您出售、出送或废弃的场所,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该场所的任何部分造成的;6(3)您借用的财产;(4)被保险人照管、看管或控制的动产;(5)不动产的特定部分,对该不动产,您或直接或间接代表您工作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人正对其从事操作,如果“财产损失”由该操作引发;或者(6)由于“您的工作”对其不正确的履行,导致必须修复、修理或更换的任何财产的特定部分。本除外责任的第(1),(3)和(4)项不适用于租借给您不超过连续7日的场所的“财产损失”(火灾毁损除外),包括该场所所含物品。一项单独的赔偿限额适用于租借给您的场所的损失,如在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中所描述的。本除外责任的第(2)项不适用,如果场所是“您的工作”且未曾被您占有、出租或为出租之用被占据。本除外责任的第(3),(4),(5)和(6)项不适用铁路旁轨使用协议下承担的责任。本除外责任的第(6)项不适用于“产品—完工操作风险”中包括的“财产损失”。k.您的产品之损失由于“您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引起产品本身之“财产损失”。l.您的工作之损失由“您的工作”的或其任何部分引起的工作本身的“财产损失”且包含在“产品—完工操作风险”中。本除外责任不适用,如果损失的工作或产生损失的工作系由代表您的分包商所执行。m.对受损坏之财产或未受有形损坏之财产的损害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受损坏之财产”或未受有形损害之财产的损失:(1)“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中的瑕疵、不足、不当或危险状况;或者(2)您或代表您的任何人延迟或未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本除外责任不适用由已用于预期用途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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