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年第24号)要求,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一支专职化、专业化的学生辅导员队伍,特在原《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武工职院[2006]47号)的基础上,修改并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各系(部、院)学生辅导员按学生人数1:150的比例选配。学生辅导员原则上设立专职岗位,若因工作需要,系(部、院)可酌情选聘兼职学生辅导员,按1:100的师生比例选配。第三条学生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处指导,各系(部、院)管理为主的体制,学生辅导员全面负责所辖年级、专业班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生辅导员管理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对各系(部、院)学生工作绩效的考核,参与对学生辅导员的聘任工作,指导并审核各系(部、院)对学生辅导员工作业绩的考核。各系(部、院)负责学生辅导员的面试、2选拔和任用,具体负责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人事处审核学院每年招聘学生辅导员的人数,参与学生辅导员的招聘工作,负责学生辅导员劳动关系的办理。第二章学生辅导员的选聘第五条聘用条件:1、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肯于奉献,艰苦奋斗,为人师表。2、具备一定理论水平,懂得教育规律,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美学等有关方面的知识,并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全面发展。接受过系统的辅导员上岗培训并取得相关任职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3、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调研的能力,善于培养典型、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应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学生工作经验者优先聘用。第六条聘用程序1、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人数审核各系(部、院)聘用学生辅导员人数,报学院审定后由组织人事处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2、各系(部、院)按照学生辅导员的任职条件面向校内外公开选聘学生辅导员。33、由各系(部、院)组织有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参与的对应聘者的面试工作,各系(部、院)将选定的学生辅导员名单报学院审批。4、学生辅导员选定后,与组织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聘期一般为一年,工作期满一年且经考核合格者可向学院组织人事处申请续签劳动合同。5、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3年以上的辅导员工作。第三章学生辅导员的管理第七条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各系(部、院)负责,学生辅导员在系(部、院)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八条学生辅导员在任职期间原则上不应兼任其他工作或离岗、转岗。在岗期间,确因学院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经学生工作处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予以备案。第九条每学年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及各系(部、院)共同组织对学生辅导员进行考核。第十条学生辅导员的工资由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及相关补贴组成。具体按《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薪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第四章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处和系(部、院)共同领导下,做好所辖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安全、健康等方面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秉承“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工作原则,恪守“德以辅仁、学以致用”的校训,熟练掌握运用学生工作的理论4与方法,促进优良校风和学风的形成。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生班级及宿舍,关心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及法制教育;形势政策的宣讲及学校文件精神的宣传与落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教育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管理和教育。2、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风及班风建设;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奖工作的组织及实施;违纪调查、处理建议及后期的教育引导;新生入学教育;贫困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宿舍文化建设;课外文体活动、实践活动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等。3、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学生素质发展状况、学风状况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研究。4、学生工作处和所在系(部、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学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具体工作职责详见《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职责》第五章学生辅导员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学生辅导员实行住校管理制,入住学校公寓,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第十三条学生辅导员可担任一定量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及学生党、团课的教学工作,参加思政(含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的科研活动。第十四条学生辅导员自任职第二年开始,每学期可以承担两门以下5(含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但周课时不能超过6学时,每学期不超过100学时。第十五条学生辅导员在工作满两年以后,经学校推荐,可报考硕(博)士研究生[含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第十六条学生辅导员应认真落实以下工作内容:1、平均每天找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2、每周对所带各班级进行随堂听课一次,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3、每周对所带各班级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安全卫生检查;4、每周向系(部、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汇报一次本人所带班级的学生工作情况;5、每周在《辅导员工作手册》上记一篇工作笔记,认真记录和总结一周内所带年级各方面的情况,对各项工作做到记录详实;6、每周召开一次班级学生干部会议,研究和部署班级工作;7、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所带专业各班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总结和安排班级工作;8、每学期与学生家长至少联系一次,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取得学生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9、每学期阅读一本有关学生工作的书籍;10、每学年在校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论文。第六章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6第十七条各系(部、院)应加强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要求学生辅导员在《辅导员工作手册》上认真做好工作笔记,填写各类工作记录表。第十八条各系(部、院)按学校学生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结合本系(部、院)实际制定《学生辅导员工作“月评”(月评定)细则》,并做好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月评”工作,“月评”结果与学生辅导员当月职务工资挂钩,具体依据由各系(部、院)制定,报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认可并备案后执行。第十九条各系(部、院)在学生辅导员工作“月评”基础上,做好每学年学生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年考核中,各系(部、院)可将“月评”考核优秀的学生辅导员作为优秀辅导员候选人向学院推荐。第二十条学院制定《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对学生辅导员每学年进行一次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学生辅导员职责,或所辖专业、班级出现严重违纪行为、严重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职务工资、考核定为不合格或解聘职务等处分;对所辖专业、班级出现严重事故并造成学生伤亡者,由系(部、院)党支部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全年奖金、考核定为不合格或解聘职务等处分;对学年考核不称职、连续两年基本称职或系(部、院)月评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予以解聘。第七章学生辅导员的待遇7第二十一条学生辅导员的岗位基本工资实行职级制,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分别享受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待遇。学院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并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1、学院学生辅导员从聘用之日起即可享受办事员级待遇;2、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的学生辅导员,且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系部申报,经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可以享受科员级待遇;3、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6年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年的学生辅导员,且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系部申报,经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可以享受副科级待遇;4、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9年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6年的学生辅导员,且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系部申报,经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可以享受正科级待遇;5、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5年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2年的学生辅导员,且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系部申报,经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可以享受院内副处级相应待遇,并作为中层后备干部人选培养。6、每一职级的晋升需参考学生辅导员本人的年度考核结果。晋级过程中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晋级年限相应延长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两次8为优秀者,晋级年限相应缩短一年,三次为优秀者,可由所在系(部、院)提出申请,破格晋级。第二十二条学院积极为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住宿条件、职务工资、相关补贴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生辅导员的职务工资按《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薪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并依据系(部、院)的月评考核结果上下浮动。兼职辅导员在按照本人定岗职务的工资标准核算工资外,依据系(部、院)对辅导员工作月评考核结果发放职务工资及住校补贴。第二十三条学院把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院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学生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重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学生辅导员可派往省内学习、培训、考察,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学生辅导员可派往省外参加学习、培训、考察和交流,优秀学生辅导员可由学院派出进修深造。学院拨出专项经费,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统筹安排,用于学生辅导员的学习、培训和考察。第二十四条学院支持学生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学生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第二十五条学院鼓励、支持学生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9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每年投入一定经费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项课题研究经费”。第二十六条学生辅导员的其他各种福利待遇和评优与其他在职职工同等对待。第二十七条学生辅导员的职称评定按组织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学生辅导员的续聘及转岗:1、任职期满且考核称职者可续聘,按职级制继续担任学生辅导员。2、具备专任教师条件、3年任职期满且考核称职者,可申请转为各类专任教师。3、具备管理岗位任职条件、3年任职期满且考核称职者,可申请在学院内转岗从事其他管理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职责第一条学生辅导员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由学生工作处指导,各系(部、院)领导管理为主的体制。学生辅导员应协助各系(部、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做好本系(部、院)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