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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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汉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是指对企业生产《目录》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监管工作。第四条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五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企业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税务部门集中审查的制度。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5月1日和10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2件:(一)申报项目已竣工投产,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目录》相关标准;(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能分开核算;(三)符合环保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第七条认定内容:(一)审查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二)审查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三)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第八条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四份,除特别注明外,均要求为原件):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文件格式);2、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其中生产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从投产之日或上次认定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生产情况、产品种类及产量、原材料种类及用量、综合利用资源种类及用量、台帐记录情况、环境影响情况等(需报电子版);3、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意见(见附件1);34、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5、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在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综合利用资源占原材料比重的证明(见附件2),并附检验报告;6、区级以上环保局在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见附件3);7、综合利用资源供应单位出具的用量证明(见附件4),并附供料协议或合同、供料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及购料发票(复印件);8、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9、申请截止日前年度内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10、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4(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并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进行认定,自受理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认定审查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并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第十一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等内容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并作相应变更。第十二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将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发展改革委的公文是税务部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和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告的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每年将会同税务部门对已认定企业进行检查。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的信息沟通,尤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5第十五条已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并于12月31日前将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执行的基本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主要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四份,除特别注明外,均要求为原件):(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作情况、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说明;(二)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意见(见附件1);(三)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在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综合利用资源占原材料比重的证明(见附件2),并附检验报告;(四)区级以上环保局在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见附件3);(五)综合利用资源供应单位出具的用量证明(见附件4),并附供料协议或合同、供料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及购料发票(复印件);(六)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申请截止日前年度内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对没有参加年检的企业,按不符合要求处理,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对通过年检的6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告。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四)对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及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五)年检、抽查达不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第十七条对已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因年检、抽查达不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在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期间或因举报在主管部门复核期间,税务部门暂停执行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八条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7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目录》规定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1:武汉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表填表时间:单位:万元,万吨,万元/年,万吨/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类型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综合利用资源名称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的名称填写。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应与质检报告一致。综合利用资源用量综合利用产品产量综合利用产品产值综合利用产品利润综合利用项目投产日期首次认定日期综合利用产品应纳所得税额掺兑比例申报依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第几类第几条第几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第几条第几点。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的,内容真实、可靠、完整。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9区发展改革委意见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要求,同意上报。签字(盖章):年月日市国税局意见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同意。签字(盖章):年月日市地税局意见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同意。签字(盖章):年月日市发展改革委意见经现场调查,该单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条件,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报材料齐全,同意。签字(盖章):年月日注:表格内容要求用电脑打印,涂改无效。10附件2:综合利用产品合格证明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类型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综合利用资源名称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的名称填写。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应与质检报告一致。证明单位意见(企业名称)利用(资源名称)生产(产品名称),经我单位长期监测、检验,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合格。综合利用资源占原材料的比重如下:资源名称所占比重总比重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企业基本情况和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等由申请单位填写(用电脑打印);2、证明单位意见由证明单位填写(涂改无效),并签字盖章。11附件3: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证明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类型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综合利用资源名称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的名称填写。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应与质检报告一致。证明单位意见(企业名称)利用(资源名称)生产(产品名称),经我局监测、检查,该项目从(上次认定日期)到(出具证明日期),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企业基本情况和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等由申请单位填写(用电脑打印);2、证明单位意见由证明单位填写(涂改无效),并签字盖章。12附件4:综合利用资源供应证明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类型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综合利用资源名称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的名称填写。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应与质检报告一致。证明单位意见(申报企业名称)于(上次认定日期)到(出具证明日期),从我单位购入(资源名称及数量)万吨,用于生产(产品名称)。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企业基本情况和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等由申请单位填写(用电脑打印);2、证明单位意见由证明单位填写(涂改无效),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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